《境外林木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管理規範》是為了全面規範境外林木引種 檢疫審批風險評估工作,提高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的科學性和統一性, 有效防範外來有害生物入侵,保障我國的國土生態安全、經濟貿易 安全,特制定的規範。2017年6月9日,由國家林業局發布,自2017年6月9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境外林木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管理規範
- 發布機構:國家林業局
- 發布日期:2017年6月9日
- 實施日期:2017年6月9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境外林木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管理規範》的通知
林造發〔2017〕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4〕26號)精神,加強和規範境外林木引種檢疫審批工作,有效提高林木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工作的科學性、統一性和規範性,降低外來有害生物入侵風險,保障國土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我局組織研究制定了《境外林木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管理規範》(見附屬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
附屬檔案:境外林木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管理規範
國家林業局
2017年6月9日
附屬檔案
境外林木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管理規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要求,全面規範境外林木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工作,提高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的科學性和統一性,有效防範外來有害生物入侵,保障我國的國土生態安全、經濟貿易安全,特制定本規範。
一、總則
本規範所稱林木種子、苗木,是指林業植物或者其繁殖材料, 包括植株、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等,綠化、水土保持 用的草種,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已經規定由林業行政 主管部門管理的種類。 本規範規定了境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以下簡稱“林木引種”) 的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程式和方法,適用於引進境外林木種子、苗木 檢疫風險程度的確定,不適用於科研、展覽引種,以及政府、團體、 科研、教學部門交流、交換引種等情形,也不適用於引進轉基因類、 帶土類林木種子和苗木風險程度的確定。
二、評估程式和方法
(一)基本要求。
境外林木引種風險評估的承擔單位(承擔單位應具備的條件見附 1),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對象,選擇 3 名以上專家獨立進行風險評估。 承擔單位可根據需要,聘請外單位專家承擔風險評估工作。承擔單 位應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並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科學性和 可操作性負責。 2 實施風險評估的專家(以下簡稱“風險評估專家”)在開展風險 評估時,應當依次開展預評估、評估、結果評定、建議提出和評估 技術報告編寫工作。
(二)預評估。
風險評估專家應當廣泛收集相關資料、數據等信息,分析確定 評估對象是否符合風險評估條件。出現以下情形的,應當停止風險 評估。 1.現有信息不足以支撐評估的,可停止風險評估,但需向委託 風險評估的林木引種檢疫審批機構反饋情況,由審批機構通知申請 人,補充相關材料;若申請人能夠補充相關材料並達到評估要求, 在申請人提交補充材料後應當再按程式開展評估;若申請人不能夠 提供足以支撐評估的材料,可停止風險評估或者向林木引種檢疫審 批機構提出實施引種地風險查定等建議; 2.經風險評估專家評估,擬引進種類為國際重大有害植物,或 者可攜帶國際重大有害生物的,風險評估專家可停止風險評估,直 接提出禁止引進的建議,並詳細說明有關理由和依據; 3.評估過程中發現存在擬引進種類不屬於國家規定的林木引種 檢疫範圍的、國家禁止引進的種類,以及已開展過風險評估且經評 估專家審查有效等情形的; 4.其他需停止風險評估的情形。
(三)風險評估。
針對某一種(類)引進的林木種子、苗木,採用定性方法分析 評估對象,識別風險源,提出風險評估指標;採取定量方法量化各 評估指標,並運用層次分析法,構建境外林木引種檢疫風險評估指 3 標體系,建立林木引種風險評估模型和綜合評定方法,計算綜合風 險評估值(R),經評定後得出風險評估結果。境外林木引種風險評 估指標體系及說明見附 2。
(四)結果評定。
按照附 2 計算出擬引種林木的風險評估值(R)。根據 R 值將風 險評估結果劃分為 4 個風險等級,即特別危險、高度危險、中度危 險、低度危險。
(五)建議提出。
風險評估專家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得出的風險等級,提出境 外林木種子、苗木的引進建議和相關管理建議。
1.特別危險。 建議禁止引進。
2.高度危險。 建議原則上不允許引進。若擬引進種類為生產上確需引進的, 可向林木引種檢疫審批機構提出以下2種以上的管理措施建議。 ——引種地風險查定措施; ——少量引進(一般為 10 株或者相當於 10 株以內的數量); ——實施不分散種植的隔離種植措施; 4 ——林木種子、苗木引進種植地縣級以上政府負責發生疫情的 除治和根除的措施; ——林業主管部門實施全程監管的措施; ——其他建議。
3.中度危險。 建議引進。可向林木引種檢疫審批機構提出以下2種以上的管理 措施建議。 ——實施全部隔離試種措施; ——按照國家規定的隔離試種期限進行隔離試種,或者提出延 長隔離試種的建議; ——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實施監管的措施,以及引進後一旦發生 疫情的除治和根除措施; ——其他建議。
4.低度危險。 建議引進。可向林木引種檢疫審批機構提出以下 2 種以上的管 理措施建議。 ——按照國家規定的隔離試種期限進行隔離試種,或者提出延 長隔離試種的建議; ——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實施監管的措施,以及引進後一旦發生 疫情的除治和根除措施; ——其他建議。
(六)評估技術報告編寫。
風險評估專家在完成上述評估工作後,需編寫境外林木引種檢 疫風險評估技術報告。
本規範所稱林木種子、苗木,是指林業植物或者其繁殖材料, 包括植株、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等,綠化、水土保持 用的草種,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已經規定由林業行政 主管部門管理的種類。 本規範規定了境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以下簡稱“林木引種”) 的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程式和方法,適用於引進境外林木種子、苗木 檢疫風險程度的確定,不適用於科研、展覽引種,以及政府、團體、 科研、教學部門交流、交換引種等情形,也不適用於引進轉基因類、 帶土類林木種子和苗木風險程度的確定。
二、評估程式和方法
(一)基本要求。
境外林木引種風險評估的承擔單位(承擔單位應具備的條件見附 1),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對象,選擇 3 名以上專家獨立進行風險評估。 承擔單位可根據需要,聘請外單位專家承擔風險評估工作。承擔單 位應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並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科學性和 可操作性負責。 2 實施風險評估的專家(以下簡稱“風險評估專家”)在開展風險 評估時,應當依次開展預評估、評估、結果評定、建議提出和評估 技術報告編寫工作。
(二)預評估。
風險評估專家應當廣泛收集相關資料、數據等信息,分析確定 評估對象是否符合風險評估條件。出現以下情形的,應當停止風險 評估。 1.現有信息不足以支撐評估的,可停止風險評估,但需向委託 風險評估的林木引種檢疫審批機構反饋情況,由審批機構通知申請 人,補充相關材料;若申請人能夠補充相關材料並達到評估要求, 在申請人提交補充材料後應當再按程式開展評估;若申請人不能夠 提供足以支撐評估的材料,可停止風險評估或者向林木引種檢疫審 批機構提出實施引種地風險查定等建議; 2.經風險評估專家評估,擬引進種類為國際重大有害植物,或 者可攜帶國際重大有害生物的,風險評估專家可停止風險評估,直 接提出禁止引進的建議,並詳細說明有關理由和依據; 3.評估過程中發現存在擬引進種類不屬於國家規定的林木引種 檢疫範圍的、國家禁止引進的種類,以及已開展過風險評估且經評 估專家審查有效等情形的; 4.其他需停止風險評估的情形。
(三)風險評估。
針對某一種(類)引進的林木種子、苗木,採用定性方法分析 評估對象,識別風險源,提出風險評估指標;採取定量方法量化各 評估指標,並運用層次分析法,構建境外林木引種檢疫風險評估指 3 標體系,建立林木引種風險評估模型和綜合評定方法,計算綜合風 險評估值(R),經評定後得出風險評估結果。境外林木引種風險評 估指標體系及說明見附 2。
(四)結果評定。
按照附 2 計算出擬引種林木的風險評估值(R)。根據 R 值將風 險評估結果劃分為 4 個風險等級,即特別危險、高度危險、中度危 險、低度危險。
(五)建議提出。
風險評估專家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得出的風險等級,提出境 外林木種子、苗木的引進建議和相關管理建議。
1.特別危險。 建議禁止引進。
2.高度危險。 建議原則上不允許引進。若擬引進種類為生產上確需引進的, 可向林木引種檢疫審批機構提出以下2種以上的管理措施建議。 ——引種地風險查定措施; ——少量引進(一般為 10 株或者相當於 10 株以內的數量); ——實施不分散種植的隔離種植措施; 4 ——林木種子、苗木引進種植地縣級以上政府負責發生疫情的 除治和根除的措施; ——林業主管部門實施全程監管的措施; ——其他建議。
3.中度危險。 建議引進。可向林木引種檢疫審批機構提出以下2種以上的管理 措施建議。 ——實施全部隔離試種措施; ——按照國家規定的隔離試種期限進行隔離試種,或者提出延 長隔離試種的建議; ——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實施監管的措施,以及引進後一旦發生 疫情的除治和根除措施; ——其他建議。
4.低度危險。 建議引進。可向林木引種檢疫審批機構提出以下 2 種以上的管 理措施建議。 ——按照國家規定的隔離試種期限進行隔離試種,或者提出延 長隔離試種的建議; ——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實施監管的措施,以及引進後一旦發生 疫情的除治和根除措施; ——其他建議。
(六)評估技術報告編寫。
風險評估專家在完成上述評估工作後,需編寫境外林木引種檢 疫風險評估技術報告。
三、評估結果處理 境外林木引種風險評估的承擔單位在收到風險評估專家提交的 風險評估技術報告後,應當對每個專家的技術報告進行綜合分析研 判,形成承擔單位的最終風險評估報告,報委託開展風險評估的林 木引種檢疫審批機構,並附上風險評估專家的風險評估技術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摘要、基本情況介紹、預評估、風險評 估、結論和參考文獻等部分。風險評估報告格式參見附 3。
四、附則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文有刪減)
內容解讀
國家林業局組織研究制定《境外林木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管理規範》的目的,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4〕26號)精神,旨在加強和規範境外林木引種檢疫審批工作,有效提高林木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工作的科學性、統一性和規範性,降低外來有害生物入侵風險,保障國土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