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管理辦法》是用於對填海項目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管理辦法
- 加強:對填海項目的監督管理
- 規範: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工作
- 根據: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
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國家海洋局負責組織實施國務院審批的填海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填海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以上負責填海項目竣工驗收的部門統稱為竣工驗收組織單位。
第四條
第五條
(一)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申請;
(二)施工過程海域使用動態監測報告;
(三)填海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報告;
(四)填海工程竣工圖;
(五)海域使用權證書及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的複印件;
(六)與相關利益者的解決方案落實情況報告;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檔案、資料。
第六條
竣工驗收組織單位受理符合要求的竣工驗收申請材料後5日內,通知海域使用權人開展驗收測量工作。
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委託竣工驗收組織單位認可的、具有海洋測繪或海籍測量資質的技術單位開展驗收測量工作,並編制驗收測量報告。驗收調查工作應當自簽訂委託協定之日起20日內完成。
承擔海域使用論證工作的技術單位不得承擔同一項目驗收測量工作。
第七條
驗收測量報告應當包括如下內容和成果:
(一)填海工程竣工後實際填海界址(包括平面坐標和高程) 、填海面積測量情況;
(二)實際填海與批准填海的界址和面積對比分析;
(三)繪製相關圖件;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八條
承擔驗收測量工作的技術單位進行驗收測量時,竣工驗收組織單位應派員監督、見證。
第九條
第十條
驗收組的主要工作任務:
1、審議驗收測量單位提出的驗收測量報告;
2、審查施工過程海域使用動態監測報告;
3、檢查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執行情況;
4、對竣工驗收中的主要問題,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解決意見;
5、通過竣工驗收報告,簽署竣工驗收意見書。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驗收不合格:
(一)不合理改變批准範圍或超出面積實施填海的;
(二)沒有落實海域使用批覆檔案要求的。
第十二條
對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驗收組織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意見書籤署之日起10日內,出具竣工驗收合格通知書。
第十三條
海域使用權人沒有整改或整改後仍存在問題的,移交中國海監機構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承擔驗收測量工作的單位弄虛作假,出具不真實結論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海洋局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竣工驗收工作中有循私舞弊、接受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的填海項目,其竣工驗收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