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裝作業安全規程塗漆前處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淨化

《塗裝作業安全規程塗漆前處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淨化》是為適用於塗漆前處理工藝及其通風淨化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及使用而制定的本標準。

2012年7月31日,《塗裝作業安全規程塗漆前處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淨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3年3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塗裝作業安全規程塗漆前處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淨化
  • 頒布時間:2012年7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檔案發布,內容摘要,

檔案發布

2012年7月31日,《塗裝作業安全規程塗漆前處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淨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3年3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塗漆前處理工藝及其通風淨化的通用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塗漆前處理工藝及其通風淨化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及使用。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T2493 砂輪的迴轉試驗方法
GB2494 普通磨具 安全規則
GB2894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GB/T3608高處作業分級
GB/T3805(ELV)
GB3883.1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4053.3 固定式鋼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台
GB6514—2008 塗裝作業安全規程 塗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淨化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T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
GB12942 塗裝作業安全規程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GB/T14441—2008塗裝作業安全規程 術語
GB14443 塗裝作業安全規程 塗層烘乾室安全技術規定
GB14444 塗裝作業安全規程 噴漆室安全技術規定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20101 塗裝作業安全規程 有機廢氣淨化裝置安全技術規定
GB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
GB50140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JB/T7992 普通磨具 外觀、尺寸和形位公差 試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GB/T14441—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塗漆前處理工藝 pretreatmentprocessofpainting
塗裝作業中塗料施工前的整個工藝過程,包括工件的除銹、除油、化學預處理、除塵和除舊漆等工序。可分噴、拋丸及風動工具砂磨等的機械前處理;脫脂、酸洗、中和、表調、磷化、鈍化、陽極氧化、矽烷化、清洗等工序的化學前處理及有機溶劑處理。
3.2 前處理作業場所 locationofpretreatmentoperation 為前處理作業專門設定的場地和特定的周圍空間。
3.3 前處理區 pretreatmentarea
由於前處理作業而存在危險量的易燃和可燃性蒸氣、各類化學物質的霧、粉塵或積聚可燃性、腐蝕性殘存物的區域。
4 塗漆前處理區範圍
4.1 塗漆前處理區一般應包括以下範圍:
a
) 機械噴、拋丸室體內部及與其相連的彈丸收集、提升、除塵系統;
b)化學前處理各工藝槽、流水線上聯合清洗機封閉的內部空間及相連的排風系統;
c) 有機溶劑清洗槽、高壓清洗、超音波清洗槽、氣相清洗裝置、靜電除塵裝置及相連的排風系統。
4.2 除4.1外,塗漆前處理作業尚存在有危險量的易燃、可燃性蒸氣、腐蝕性液體和氣體等的區域,也應劃入塗漆前處理區範圍。
5 塗漆前處理工藝安全
5.1 一般要求
5.1.1 塗漆前處理作業應在前處理作業場所或在劃定的前處理區內進行。
5.1.2 除特大型構件外,一般不應在露天設定塗漆前處理作業場所,如需設定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5.1.3 塗漆前處理作業場所,應設定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向,並應與生產過程相關的機加工、沖焊、裝配等工序相分隔。
5.1.4 塗漆前處理作業場所,應布置在單層或多層建築物的靠近外牆一側。
5.1.5 用有機溶劑除油、除舊漆的前處理作業場所,分別屬於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生產區域。作業場所的防火,均應符合GB50016的有關規定。
5.1.6 用有機溶劑除油、除舊漆的作業場所應有良好的通風,嚴禁吸菸和引入火種,作業過程中不應有電瓶車、汽車和金屬輪推車進入。作業人員應穿著防靜電的工作服和防靜電的工作鞋。
5.1.7 化學前處理的作業場所,地坪應採用耐腐蝕材料敷設,且應平整、防滑、易於清掃、不滲水積水。廢水應排向廢水處理系統。對採用浸漬式酸洗工藝的,其建築物的內牆、立柱、屋架及屋面應採取有效的防腐蝕措施。
5.1.8 與高壓噴射清洗裝置配套的泵、配件及管路系統和噴丸除銹(或除舊漆)裝置的筒體及橡膠軟
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作耐壓性能試驗和密封性能試驗。
5.1.9 塗漆前處理作業用的手持照明燈具,應符合GB/T3805的有關規定。
5.1.10 塗漆前處理作業場所的夏季空氣溫度,應按車間內外溫差計算。其室內外溫差的限值應符合
GB6514—2008中5.1.2.2的規定;冬季根據生產需要和機械排風狀況在封閉的手工作業區域相應采
取局部採暖,以保持作業區環境溫度不低於12℃。
5.1.11 塗漆前處理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應符合GB6514—2008中5.1.2.1的規定。
5.1.12 機械法除銹或清除舊漆應設定獨立的排風系統和除塵裝置,作業人員呼吸區域空氣中總含塵量應小於8mg/m3。
5.1.13 塗漆前處理作業場所衛生特徵級別為2級。
5.1.14 塗漆前處理作業場所應設定不斷水的事故應急沖洗用水設備。
5.1.15 機械前處理除銹應限制使用乾噴砂,套用噴丸和拋丸等工藝。
5.1.16 塗漆前處理作業中不應使用苯。大面積除油和清除舊漆作業中不應使用甲苯、二甲苯和汽油等有毒和低閃點物質。
5.1.17 塗漆前處理車間(工段)的化學藥品存放量不應超過兩個工作班制的消耗用量。藥品儲存櫃應靠近使用點。
5.1.18 塗漆前處理作業人員應按GB/T11651的規定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當進行人工噴丸操作時應
穿戴封閉型橡膠防護服和供氧面具。
5.1.19 化學前處理作業中產生的浸洗水、噴淋水、各類化學廢液的排放應符合GB8978的有關規定。
5.1.20 塗漆前處理作業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應妥善處理。
5.1.21 塗漆前處理工藝過程中所用的風機、水泵、電機等噪聲源部件及風管、水管應採取減振、隔聲、消聲、吸聲等措施。塗漆前處理場所噪聲應符合GB6514—2008中5.1.2.6.2的有關規定。
5.1.22 用有機溶劑作業的塗漆前處理區內一般不應設定電氣設備。如必須設定時,應符合GB50058 的有關規定。
5.1.23 採用有機溶劑作業的前處理區,區域內爆炸性氣體環境劃分為1區危險區域。其通向露天的門、窗以外,水平距離3m、垂直距離1m以內的空間劃為2區。
5.1.24 用有機溶劑清洗並有良好通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塗漆前處理工藝裝置內為1區,其開敞面以外,水平距離3m、垂直距離1m以內的空間劃為2區。
5.1.25 用有機溶劑除油、除舊漆工作位置周圍15m內,用風動工具除銹作業位置周圍5m內,均不應堆放易燃、易爆物料。
5.1.26 使用有機溶劑的前處理作業場所不應使用火爐、電爐、燃氣和燃油爐及其他明火加熱設備。
5.1.27 使用有機溶劑的前處理作業場所入口處應有禁止煙火的安全標誌,按GB50140的有關規定設定消防器材,並定期檢查,保持其有效狀態。
5.2 有機溶劑、氣相除油
5.2.1 用可燃性有機溶劑除油時,應先卸下產品或部件上的蓄電池或其他電源裝置,其作業場所應設有警示標牌,並配置可燃氣體濃度測量儀,定期檢測。
5.2.2 氣相除油清洗應在半封閉槽內進行,應有嚴格的防止清洗液蒸氣逸出的措施;槽體內壁襯裡材料套用不鏽鋼、陶瓷、阻燃型不飽和聚酯樹脂纖維增強塑膠及其他合適的材料。
5.2.3 氣相除油清洗裝置應具有清洗液的溫度和液位的自動監控,以及冷凝器冷卻水的供水監測裝置,其中測溫儀的分度值應不大於0.5℃。
5.3 機械前處理
5.3.1 機械除銹應優先選用拋丸和噴丸,實現工藝過程密閉化,改善勞動條件。
5.3.2 手工除銹用的鋼刷、鏟刀和鐵錘等工具,作業前應檢查可靠性。相鄰操作人員的間距應大於
1m。
5.3.3 凡離地2m及以上進行手工除銹的作業,應按GB/T3608的要求執行。
5.3.4 除銹用手持式電動打磨工具應符合GB3883.1的有關規定。
5.3.5 除銹用風動打磨或電動打磨工具,應按照所選用的磨片材料、鋼絲拋輪限制其線速度。作業前應進行空載試轉,檢驗電動工具的可靠性,作業過程應經常檢查磨具的材質損耗,超過限度不應使用。
並符合GB2494的有關規定。操作人員應佩戴護目眼鏡,相互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5.3.6 砂輪、磨片、鋼絲拋輪的迴轉強度檢查應按GB/T2493和JB/T7992的有關規定執行。
5.3.7 直徑60mm以上的風動打磨機應設定防護罩,其開口夾角應不大於150°。
5.3.8 噴丸除銹作業應在密閉的噴丸室內進行。噴丸室的通風除塵淨化系統應與噴丸的壓縮空氣源聯鎖,只有當通風除塵淨化系統正常運行後,氣源才能啟動。作業人員一般應在室外操作,當不得不進入噴丸室內操作時,應穿戴封閉型橡膠防護服和供氧面具。作業人員呼吸區空氣中粉塵濃度應符合
5.1.12。
5.3.9 噴丸室圍護結構應在非對流區域設定由不易碎材料製作的觀察窗,供室外操作人員進行安全監護。噴丸室應同時設定室內外都能控制啟動和停止的控制開關,並設定相應的聲光信號器件。
5.3.10 噴丸室內壁應設定耐磨材料製作的護板。與其配套的噴射軟管應耐磨、防靜電。
5.3.11 噴丸室應設定固定或移動吸口的丸、粒回收裝置。
5.3.12 丸、粒回收裝置地坑上應設定防滑蓋板,地坑高度應保證人員出入安全,地坑入口處設活動蓋板、護欄,坑內設固定扶梯、照明裝置、通氣口等。
5.3.13 當採用升降裝置或腳手架進行噴丸除銹時,操作人員站立的踏板應為格柵或鋼板網,四周應設定高度為1.2m的安全欄桿。
5.3.14 拋丸除銹應在封閉的拋丸室內進行。對大型工件可採用通過式拋丸室進行除銹,拋丸室進出
口兩端應設定隔離區段,在此段中採用多層橡膠簾或其他軟性遮擋結構封隔。
5.3.15 拋丸室的圍護結構、內部耐磨擋板設定、丸粒回收裝置、集丸地坑,應符合5.3.9~5.3.12的有關規定。
5.3.16 拋丸室配置的通風除塵淨化系統應與拋丸作業設備聯鎖。前者先啟動運行,再開始拋丸作業; 當拋丸作業終止,通風系統需繼續運行2min~3min後,作業人員才準進入拋丸室工作。
5.3.17 拋丸室在工作狀態時人員不應靠近。在通過式拋丸室進出口端10m處,應按GB2894的有關規定設定安全標誌。拋丸室應設檢修開關,嚴禁在拋丸作業進行中打開拋丸室的密閉門進入操作。
5.3.18 採用高壓水清洗除銹應符合5.4.11~5.4.13的規定。
5.4 化學前處理
5.4.1 採用敞開式全浸型脫脂、酸洗、中和、表調、磷化、鈍化、清洗等化學前處理的作業場所,應布置於單獨建築物內,若與其他非塗裝車間合用一個建築物,應將此作業場所布置在建築物的靠外牆一側。車間牆面和地坪應採用防腐蝕材料,照明和其他電氣設施應採用防潮型。
5.4.2 敞開式全浸型化學前處理應配置專用的輸送設備,作業人員不應直接用手搬運工件。若採用橋式和梁式起重機,其駕駛室應設在化學槽的另一側。
5.4.3 大型全浸型化學槽的槽口應高出地坪面0.8m。當槽體埋入地面時,應在槽體四周按
GB4053.3的有關規定設定防護欄桿,並按GB2894的規定設定安全標誌。
5.4.4 全浸型有揮發性化學液和加熱要求的化學槽,應設定局部有組織排風系統,加熱方式應符合安全要求。
5.4.5 各化學槽配製槽液時應先注入水,後注入化學液,對揮發性較強的化學槽配製後應施覆蓋層或揮發性氣霧抑制劑。
5.4.6 各類化學原液和添加劑的容器應加蓋嚴封,並有醒目標籤。
5.4.7 採用氫氟酸作業場所,應設定具有明顯標記的事故噴淋裝置和洗眼用具。
5.4.8 採用全噴淋型的各化學前處理設備應為全封閉或半封閉式,工件出入口應設定防噴淋液飛濺的螢幕室,該室用門洞或擋簾隔開,並設定獨立的排風系統。
5.4.9 噴淋用泵應與排風裝置聯鎖,待風機運行正常後泵再啟動;噴淋過程結束,排風裝置須繼續運行
2min~3min;當排風裝置發生故障,噴淋操作應能立即停止。
5.4.10 所有與腐蝕性化學液接觸的前處理槽體、加熱系統、循環攪拌系統、噴淋系統、加料系統、排風系統及泵等均應具有耐腐蝕性。
5.4.11 採用高壓噴射清洗裝置應配置壓力控制和聯鎖裝置,並應與驅動高壓水泵的電動機聯鎖。
5.4.12 長臂高壓噴槍應配置自鎖安全機構,噴射間歇應將噴槍自鎖。
5.4.13 高壓水泵短期停用時,應清洗保養,重新使用前應檢查高壓水泵系統密封性能,並作耐壓試驗。
5.4.14 化學前處理作業場所應有防止外溢處理液流出作業區的措施。
5.5 鋼材預處理
5.5.1 鋼材預處理流水線主要由預熱、拋丸清理、噴塗預處理底漆、烘乾及輸送輥道組成。各組成部分
均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定機械排風系統。
5.5.2 鋼材預處理流水線中拋丸清理系統應符合5.3.14~5.3.17的規定。
5.5.3 鋼材預處理流水線中噴塗系統、烘乾系統以及底漆的儲存安全應符合GB14444、GBl4443和
GB6514—2008中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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