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塔城地區行政公署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6〕25號),重新組建塔城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掛“地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為行署工作部門。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它事項,附則,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由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由行署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原地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原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質監局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工商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原地區衛生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統一發布食品安全信息職責劃入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增加的職責
   1.承擔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職責。
2.承擔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職責。
3.承擔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職責。
4.承擔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其他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強食品藥品市場監督管理,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2.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健全食品藥品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以及對縣(市)的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範區域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機制。
3.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科學化水平。
4.規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懲處力度。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負責食品行政許可的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地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畫和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承擔上級下放和委託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推進落實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負責行政審批的組織協調。
(三)監督實施全地區藥品和醫療器械的標準、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等管理規範;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報告和處置工作;組織實施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四)監督實施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稽查制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建立問題產品召回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廣告。
(五)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參與制定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以及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地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縣(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十)承辦行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內設科室9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文電、會務、機要、信息、車輛、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安全生產、綜合治理、保密、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統計管理、史志、精神文明、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二)綜合科
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工資福利、職稱、機構編制等工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協助管理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班子的具體工作;負責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全地區食品藥品從業人員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黨建、績效考評工作。
(三)食品藥品安全綜合協調科
   承擔地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地區有關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考核評價,指導縣(市)食品藥品安全考核評價工作;承辦地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起草食品安全委員會會議文稿,編纂地區食品安全簡報;負責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重大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事件、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四)法規監督科
   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和清理工作;指導全系統法制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執法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調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聽證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糾風等工作。
(五)食品生產監管科
貫徹實施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負責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施全地區食品、食品添加劑產品生產相關許可工作;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履行監督管理責任;負責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工作;推進全地區生產環節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實施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抽檢工作;負責生產環節食品廣告監測工作。
(六)食品流通監管科
貫徹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負責許可權內食品、食品添加劑產品流通行政許可工作;指導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監督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推進全地區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實施食品流通環節監督抽檢任務;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廣告監測工作。
(七)食品消費監管科
   貫徹實施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負責實施許可權內食品消費行政許可工作;指導、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負責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推進量化分級管理,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負責全地區重大活動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保障、指導、協調工作;推進全地區消費環節食品經營者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對食品消費環節監督抽檢任務。
(八)藥械化妝品監管科
   貫徹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指導督促實施藥品分類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指導督促下級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的監督檢查工作;提出藥品、化妝品評價性抽檢計畫;督促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推進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廣告監測工作;負責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藥械化妝品許可科
   實施許可權內藥品經營企業行政許可工作;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認證);組織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跟蹤檢查等工作;監督實施許可權內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備案;實施許可權內化妝品經營許可、備案工作。

人員編制

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29名(現有行政編制20名,從地區工商局劃轉5名、地區質監局劃轉4名)。其中:局級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長),內設科室科級領導職數18名。
機關後勤列全額預算管理事業編制2名。

其它事項

(一)與地區農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地區農業局負責食用農產品(不含林果產品)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職責範圍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風險評估和信息發布工作。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二)與地區林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地區林業局負責食用林果產品及林副產品在生長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投入品使用的安全監管。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食用林果產品及林副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三)與地區畜牧獸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地區畜牧獸醫局負責畜禽養殖和生鮮乳收購環節,以及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養殖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食用畜禽產品和生鮮乳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四)與地區水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地區水利局負責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飼料、飼料添加劑、漁藥和其他水產品養殖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食用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五)與地區衛計委的有關職責分工。地區衛計委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相關工作;負責會同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對於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隱患的,由地區衛計委組織食品安全評估並及時向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評估結果。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並對風險評估結論為不安全的食品採取措施;會同地區衛計委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六)與地區質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地區質監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管;對發現的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及時通報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食品生產流通環節採取措施。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要及時通報地區質監局,由地區質監局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採取處理措施。
(七)與地區工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地區工商局依法履行廣告監督管理(含多種形式的檢測手段工作),對涉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違法廣告依法進行處理。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等安全管理工作,對於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等經營活動中涉嫌違法的廣告違法行為,移送地區工商局等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八)與地區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地區商務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地區商務局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九)與塔城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塔城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轄區內進出口食品安全、質量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收集、匯總轄區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並及時通報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地區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十)與地區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地區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地區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做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予以協助。
(十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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