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塔城地區行政公署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6〕25號),設立塔城地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地區衛生計生委),為塔城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移交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3.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法人自主權。
(二)下放的職責
1.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審批下放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2.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劃轉的職責
1.將原地區衛生局、原地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相關職責整合劃入地區衛生計生委。
2.將研究擬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給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民眾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1.取消已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移交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3.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法人自主權。
(二)下放的職責
1.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審批下放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2.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劃轉的職責
1.將原地區衛生局、原地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相關職責整合劃入地區衛生計生委。
2.將研究擬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給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民眾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地區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擬訂全地區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相關規劃、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參與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全地區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地區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擬訂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地區衛生和計畫生育統計與信息工作。
(二)負責制定地區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指導全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做好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依法管理法定報告傳染病、地方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推進健康塔城行動實施;負責本轄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方案的制定、設定監測點,組織本地區實施與督導考核,並採取措施保障工作有效開展。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地方病防治監督;負責食品安全標準組織實施,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社區)醫生、計畫生育專乾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與服務規範,監督指導醫療服務績效評價工作。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及地方基本藥物增補目錄,貫徹落實基本藥物遴選、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嚴格執行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地區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
(九)建立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政策措施;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落實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組織做好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落實工作,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制度。
(十二)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評估,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做好對外交流合作和疆內外醫療衛生機構聯絡合作,落實部署醫療援疆援塔和城市醫院援助鄉鎮場衛生院工作。
(十三)擬訂並組織實施中醫藥發展規劃、政策措施,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戰略目標;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工作的管理;承擔地區本級幹部保健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四)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承擔原地區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地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地區結核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和地區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地區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負責制定地區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指導全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做好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依法管理法定報告傳染病、地方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推進健康塔城行動實施;負責本轄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方案的制定、設定監測點,組織本地區實施與督導考核,並採取措施保障工作有效開展。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地方病防治監督;負責食品安全標準組織實施,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社區)醫生、計畫生育專乾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與服務規範,監督指導醫療服務績效評價工作。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及地方基本藥物增補目錄,貫徹落實基本藥物遴選、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嚴格執行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地區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
(九)建立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政策措施;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落實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組織做好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落實工作,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制度。
(十二)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評估,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做好對外交流合作和疆內外醫療衛生機構聯絡合作,落實部署醫療援疆援塔和城市醫院援助鄉鎮場衛生院工作。
(十三)擬訂並組織實施中醫藥發展規劃、政策措施,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戰略目標;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工作的管理;承擔地區本級幹部保健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四)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承擔原地區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地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地區結核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和地區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地區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地區衛生計生委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檔案、翻譯、修志、保密等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地區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全局性、綜合性的文字材料;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組織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改革及職能轉變相關工作;承擔機關黨建黨務、精神文明、老幹部、政務公開、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安全保衛、來信來訪、財務、人事職稱、對口援疆等工作;協助做好各類醫療機構黨建、人事編制等工作。
(二)醫政醫管科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法律、政策、規範、標準,制定地區醫療資源設定規劃,擬訂實施辦法,依法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擬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醫院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監督指導地區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評審評價工作,擬訂地區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監督指導民營醫療機構健康發展;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提出自治區基本藥物增補目錄建議;組織制定地區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監管措施;指導醫療機構藥物臨床套用及安全監管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害事件;承擔相關衛生專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擬訂衛生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指導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方面的技術推廣工作;參與擬訂全地區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指導衛生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三)疾病預防控制科
擬訂全地區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地區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地區結核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擬訂地區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和推進全地區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根據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擬定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宣傳、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
(四)農村衛生婦幼科
組織貫徹落實農村基層衛生政策、規劃、措施;指導推進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社區醫生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項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負責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和農牧民大病保險的綜合管理;負責基本衛生保健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綜合管理。
貫徹落實《母嬰保健法》及配套法規規章和規範;組織實施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督促落實婦幼衛生、出生缺陷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執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督促落實婦幼衛生監測工作。
(五)計畫生育基層工作科
負責擬訂計畫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家庭發展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和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落實計畫生育各項獎扶政策;負責優質服務先進單位創建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落實“一票否決”;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指導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方面的技術推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對老齡化工作。
(六)規劃監督信息科
擬訂全地區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編制並審核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項目工作;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綜合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各業務套用系統互動集成;參與全地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法制建設,貫徹落實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標準,組織協調重大處罰事項的聽證、普法宣傳和相關法律法規諮詢;負責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負責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
(七)中醫民族醫藥管理科
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中醫民族醫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組織實施轄區內中醫民族醫藥規劃、計畫和方案;統籌協調中醫民族醫藥資源配置;負責地區各級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活動和機構的管理;負責社區衛生服務和農村中醫民族醫藥工作;負責中醫民族醫醫療、保健、預防、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有關管理並組織實施;指導蒙醫、哈薩克醫等各民族醫療醫藥工作;組織各民族醫療醫藥的理論、醫術、藥物的發掘、整理、總結;組織協調全地區中醫民族醫藥外事活動和對外交流與技術合作;聯繫相關中醫藥社會團體。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信息、檔案、翻譯、修志、保密等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地區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全局性、綜合性的文字材料;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組織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改革及職能轉變相關工作;承擔機關黨建黨務、精神文明、老幹部、政務公開、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安全保衛、來信來訪、財務、人事職稱、對口援疆等工作;協助做好各類醫療機構黨建、人事編制等工作。
(二)醫政醫管科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法律、政策、規範、標準,制定地區醫療資源設定規劃,擬訂實施辦法,依法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擬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醫院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監督指導地區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評審評價工作,擬訂地區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監督指導民營醫療機構健康發展;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提出自治區基本藥物增補目錄建議;組織制定地區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監管措施;指導醫療機構藥物臨床套用及安全監管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害事件;承擔相關衛生專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擬訂衛生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指導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方面的技術推廣工作;參與擬訂全地區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指導衛生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三)疾病預防控制科
擬訂全地區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地區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地區結核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擬訂地區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和推進全地區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根據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擬定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宣傳、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
(四)農村衛生婦幼科
組織貫徹落實農村基層衛生政策、規劃、措施;指導推進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社區醫生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項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負責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和農牧民大病保險的綜合管理;負責基本衛生保健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綜合管理。
貫徹落實《母嬰保健法》及配套法規規章和規範;組織實施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督促落實婦幼衛生、出生缺陷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執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督促落實婦幼衛生監測工作。
(五)計畫生育基層工作科
負責擬訂計畫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家庭發展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和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落實計畫生育各項獎扶政策;負責優質服務先進單位創建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落實“一票否決”;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指導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方面的技術推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對老齡化工作。
(六)規劃監督信息科
擬訂全地區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編制並審核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項目工作;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綜合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各業務套用系統互動集成;參與全地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法制建設,貫徹落實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標準,組織協調重大處罰事項的聽證、普法宣傳和相關法律法規諮詢;負責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負責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
(七)中醫民族醫藥管理科
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中醫民族醫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組織實施轄區內中醫民族醫藥規劃、計畫和方案;統籌協調中醫民族醫藥資源配置;負責地區各級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活動和機構的管理;負責社區衛生服務和農村中醫民族醫藥工作;負責中醫民族醫醫療、保健、預防、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有關管理並組織實施;指導蒙醫、哈薩克醫等各民族醫療醫藥工作;組織各民族醫療醫藥的理論、醫術、藥物的發掘、整理、總結;組織協調全地區中醫民族醫藥外事活動和對外交流與技術合作;聯繫相關中醫藥社會團體。
人員編制
地區衛生計生委機關行政編制18名。其中:局級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長),內設科室科級領導職數7名。
機關後勤人員列全額預算管理事業編制3名。
機關後勤人員列全額預算管理事業編制3名。
其他事項
(一)與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地區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地區衛生計生委負責擬訂地區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地區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自治區和地區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二)與塔城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地區衛生計生委負責地區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塔城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三)與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地區衛生計生委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地區衛生計生委會同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時向地區衛生計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地區衛生計生委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立即採取措施。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地區衛生計生委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二)與塔城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地區衛生計生委負責地區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塔城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三)與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地區衛生計生委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地區衛生計生委會同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時向地區衛生計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地區衛生計生委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立即採取措施。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地區衛生計生委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