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塔城地區行政公署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6]25號),設立塔城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地區人社局),掛“地區公務員局”牌子,為塔城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塔城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外文名:Tacheng area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 所屬地區:塔城地區
職責調整
主要職責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地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辦法,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和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和創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城鄉就業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和創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職業資格制度,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承擔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組織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政策;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實施企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審核地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擬訂地區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方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執行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政策,負責地直機關、事業單位增加人員計畫的審核及其工作人員正常晉升工資檔次審批工作;指導協調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貫徹國家和自治區工資福利政策;參與地區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和繼續教育規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全地區優秀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公務員調配、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綜合管理工作,執行自治區行政機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定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九)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擬定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組織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負責勞動契約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社會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地區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制定地區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人員出國(境)培訓的推薦、審查和派遣工作。
(十三)受理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信訪事項,擬訂信訪維穩工作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四)承擔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宣傳、培訓、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網路。
(十五)指導、監督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直屬單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工作;指導所屬相關工會、學會、協會等社團工作。
(十六)承辦地區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決議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和後備幹部的考察管理;負責黨的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的具體工作;承擔局機關精神文明建設、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單位創建、民眾工作、政治思想工作;負責單位年度考核和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綜合管理信息化建設,指導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
編制地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擬訂地區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方案,監督檢查就業資金、社保資金、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編制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經費預決算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財務、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管理。
(三)就業促進科
負責統籌城鄉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落實各項就業優惠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市場、勞務派遣企業和職業中介機構監管,承擔創業促就業工作指導;負責失業保險工作,做好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和失業動態監測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調配人員事宜;負責就業、創業、“三支一扶”項目計畫組織實施和管理;承擔地區統籌城鄉就業和職業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工作。
(四)職業能力建設科
負責統籌城鄉職業培訓體系建設;落實城鄉勞動者各項職業培訓、創業培訓政策,執行自治區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相關政策;擬訂地區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培養、評價、表彰、激勵辦法;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評定和職業技能鑑定管理工作;負責綜合管理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指導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建設;負責地區職業技能競賽管理和技能人才培養工作;負責培訓、實訓項目、引進國(境)外智力項目組織實施和管理;擬定有關引進國(境)外智力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地區統籌城鄉就業和職業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工作。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貫徹執行自治區專業技術人才隊伍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選拔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培養、評價、表彰、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地區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核審批;負責地區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資格審查、確認、考務督查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管理工作;指導職稱社會化評價中心工作;執行引進國(境)外智力相關政策,負責引進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地區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增加人員計畫的擬訂、審核,指導協調地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的管理及考核、獎懲、懲戒、辭聘、解聘等工作。
(七)工資福利科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綜合管理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負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統發工資審批和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審核審批工作;審批地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及因公(非因公)傷、死亡撫恤、遺屬補助發放;負責指導和監督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編制職工療養、福利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八)監察科
負責本系統紀檢監察、黨廉糾風、行風評議、效能建設、綜合治理和信訪工作;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負責依法行政和督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提案(議案)辦復、政務公開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制定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諮詢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及備案工作;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查處涉及社會保險基金的重大案件;擬訂並落實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指導地區開展勞動監察工作,推動勞動保障監察隊伍法制化建設;負責企業工資指導和監督;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承擔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養老工傷保險科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指導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組織落實企業單位職工離退休政策及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給付標準;負責企業退休職工和參加統籌的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審批;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工傷保險工作;指導和監督企業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十)醫療生育保險科
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貫徹落實並研究制定符合地區經濟發展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政策;擬訂醫療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定點醫院、定點藥店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執行補充醫療保險相關政策。
人員編制
其他事項
(二)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管理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地區人社局牽頭,會同教育等部門組織實施;畢業生離校前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地區教育局牽頭,地區人社局協助;畢業生離校後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地區人社局負責。
(三)地區公務員局的主要職責、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內設科室等事項,仍按照(塔行辦發[2012]70號)檔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