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塔城地區行政公署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6]25號),設立塔城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地區糧食局”、“地區價格監督檢查局”、“地區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局”牌子,為塔城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將原地區糧食局職責全部劃入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原地區價格監督檢查局職責全部劃入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弱化的職責
1.根據自治區修訂調減投資核准目錄,提高地區級核准項目的規模(限額)標準,縮小投資審核範圍,下放投資審核許可權。國家、自治區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需報國家、自治區和地區行政公署審批、核准或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外,由縣(市)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審批、核准,或由企業自主決策。
2.地方規劃和專項規劃,除按規定需報國家、自治區和地區行政公署審批外,由縣(市)人民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在國家、自治區、地區級規劃和政策指導下分別制定。
(四)加強的職責
1.組織實施地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工作。
2.受地區行政公署委託向地區人大工委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3.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統籌協調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區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措施,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的措施和建議;組織研究、協調實施重點專項規劃,銜接、平衡各縣(市)及主要行業的規劃;受地區行政公署委託向地區人大工委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責任;提出促進地區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的措施建議;研究涉及國家、自治區和地區經濟安全及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措施建議。
(三)負責匯總分析地區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等方面情況和執行效果,提出措施建議;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價格政策;積極推進價格綜合改革,疏導價格矛盾;充分發揮價格槓桿作用,合理利用價格調節基金等手段,做好價格調控;制定和調整許可權範圍內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收費項目、標準,發布重大價格信息,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責任,研究地區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重大問題,組織擬定地區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組織制定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規劃和措施;組織研究推進西部大開發戰略和重大措施的實施;推進地區城鎮化建設;負責地區西部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責任,研究提出地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目標措施,規劃重點項目和生產力布局;銜接平衡需要中央財政、自治區財政和地區財政投資及涉及重點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編制、下達地區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重點項目建設計畫和前期項目計畫;負責地區重點項目的管理和組織協調;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查、審批項目初步設計;組織實施地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工作;指導和協調地區招投標工作;負責重點項目招投標活動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提出地區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審核上報、審批專項規劃;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定並實施以工代賑規劃和計畫;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戰略儲備工作;研究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規劃,推動高技術產業化發展;規劃、指導服務業的建設與發展。
(七)研究提出利用外資發展戰略、結構最佳化目標和政策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上報國外貸款、外商直接投資和境外投資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和審查利用重大內外資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審核地區各類開發區和開放地區的規劃、布局和設立。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責任,研究分析區內外市場供求狀況,編制地區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糧食巨觀調控和重要商品流通體制改革。
(九)負責地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定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做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的銜接平衡,協調地區社會事業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措施建議;負責地區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地區全社會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提出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措施建議並協調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地區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和措施;協調生態建設、環保產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地區節能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起草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有關措施建議。
(十二)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建設項目稽察監督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組織開展對中央和地方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指導協調地區建設項目稽察監管工作;跟蹤檢查相關行業部門和縣(市)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提出改進投資管理和項目建設意見和建議;配合國家、自治區稽察辦開展有關稽察工作。
(十三)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指導協調、組織實施全地區價格和收費監督檢查及價格服務工作;協助、配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地區開展各項價格監督檢查工作。
(十四)認真貫徹國家糧食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貫徹執行自治區制定的糧食法規、政策措施、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以及糧食行業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地區糧食倉儲設施建設的規劃,按照基本建設計畫和管理程式,對地區糧油基建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十五)負責對地區糧油加工、飼料及糧油食品企業的行業管理;指導實施多種經營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糧油科技項目技術更新改造和先進技術設備的引進;參與糧食種植結構調整,引導農民種植優質糧油作物,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
(十六)承辦地區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內設科室14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本系統重大活動和會議的組織;負責秘書事務、文電管理、信息、幹部教育培訓、檔案管理;負責提案、督查的督辦;負責日常外事、辦公自動化、機關財務、資產、房產管理、車輛管理以及信訪、保密、保衛等行政事務;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管理;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醫保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科
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戰略、生產布局、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組織並參與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區域規劃,銜接、平衡各縣(市)、各行業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負責兵地、油地融合發展等相關工作。
組織研究並提出地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做好地區經濟總量和重大比例關係的綜合平衡;監督、檢查年度計畫執行情況,提出對策建議;研究分析地區巨觀經濟形勢,負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預測、預警,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議;起草、審核重要檔案;跟蹤分析、評價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執行情況;組織研究地區經濟發展、改革開放等重大問題;牽頭組織重大課題研究;承擔新聞發布和信息引導等工作。
組織研究提出地區區域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措施建議;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協調縣(市)之間的橫向經濟協作;協調和推動地區空間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
研究分析地區全社會資金平衡狀況;分析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對策建議。
起草、審核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區糧食局、地區價格監督檢查局)有關重要檔案和綜合報告。
(三)政策法規科(掛體改辦牌子)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法規;開展專題調研和政策研究;調查研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負責系統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普法工作。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等重大問題;研究制定地區經濟體制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承擔有關專項改革方案實施中的協調與銜接工作;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牽頭組織重大課題研究,負責協會、學會管理。
(四)固定資產投資科(掛外資科牌子)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運行狀況,發布投資信息;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有關措施建議;匯總編制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前期項目計畫,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措施及資金來源;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建議;負責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相關領域污染治理等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核、審定、上報和下達國家和自治區補助投資項目計畫;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參與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查;指導和協調推進小城鎮改革與發展工作;承擔地區涉外(建設)項目安全事項審查辦公室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地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模和投向;研究提出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國外政府貸款和商業貸款總量計畫;監測分析利用國外資金情況,提出措施建議,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國外貸款項目、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協調各相關部門業務關係;辦理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手續;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審核地區各類開發區等特殊經濟區和開放地區的規劃、布局和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
提出地區資本市場發展戰略,參與直接融資協調管理,牽頭推進地區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發展及制度建設;負責地方企業債券發行和地區產業投資基金設立的審核、申報和監管工作。
(五)社會發展科(掛地區醫療體制改革辦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地區社會發展戰略和措施建議,組織編制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歸口行業專項計畫的審批、審查、上報;協同有關部門提出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科技、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民政等發展戰略;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重大問題;綜合分析地區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措施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地區醫療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農村經濟科
綜合分析地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地區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措施;組織編制農業、林業、水利、畜牧業、國土資源、農機、鄉鎮企業、氣象、漁業等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其他農村經濟方面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跟蹤分析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形勢,提出措施建議;提出重大項目布局並協調實施,負責地區優質棉基地建設。
研究提出脫貧攻堅、易地扶貧搬遷、貧困地區發展戰略和規劃;參與研究制定地區扶貧開發目標和措施;編制、上報以工代賑項目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監督檢查以工代賑計畫執行、資金使用和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七)基礎產業科
研究地區工業、能源、綜合交通運輸、服務業發展戰略和措施建議及行業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上報石油、天然氣、煤炭(含煤制燃料)、電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綜合交通運輸(鐵路、公路、民航、管道)、服務業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工業園區規劃、入園企業布局及園區設立的審核上報工作;統籌工業、能源、綜合交通運輸、服務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監測分析地區工業、能源、綜合交通運輸、服務行業運行狀況,協調解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及城市交通項目。
綜合分析地區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重大戰略問題;組織編制實施地區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規劃,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能源資源節約、循環經濟、環境保護等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地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機構資質審查;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有關工作;組織國家、自治區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承擔地區節能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綜合分析地區高技術及產業技術發展態勢,組織擬定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產業示範工程;統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培育地區國民經濟新興產業形成。
(八)項目建設管理科(掛地區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經濟貿易科牌子)
研究提出地區重點項目建設計畫和措施,組織協調重點項目建設;指導和協調地區招投標工作;負責地區評標專家庫組建、管理工作和許可權內建設項目招標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地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組織項目竣工驗收;監測分析市場發展狀況,承接地區重要商品問題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組織擬訂地區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口計畫並監督執行;研究提出地區內外貿易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經濟貿易、流通設施建設和現代物流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重要商品的問題平衡和巨觀調控,編制重要商品流通計畫和糧食、棉花等進出口計畫;編制重要商品儲備、輪換和投放計畫並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審核上報、審批、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地區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項目稽察科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建設項目稽察監督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組織開展對中央和地方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指導協調地區建設項目稽察監管工作;跟蹤檢查相關行業部門和縣(市)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提出改進投資管理和項目建設意見和建議;配合國家、自治區稽察辦開展有關稽察工作。
(十)能源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地區能源發展規劃,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問題;組織實施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產業政策及相關標準;按許可權對能源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申報、核准及備案;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負責能源行業資源綜合利用,參與研究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監管電力市場運行,研究提出電力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地區能源發展綜合協調和服務保障,推動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
(十一)價格管理科
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管理的重工業產品、輕工業產品、農牧副產品、能源、交通運輸和藥品價格及其收費的貫徹執行;負責制定自治區授權地區管理的重、輕工業產品、農牧副產品、能源、交通運輸和藥品價格及其收費的調整意見;負責制定和調整地區管理許可權內實行國家指導價的工農產品、能源、交通運輸等價格的中準價浮動幅度、流通環節差率;指導協調行業價格管理工作,仲裁價格爭議;對政府調(定)價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重要產品(商品)價格進行監審、監管、差率控制,制定最高限價、最低保護價、辦理提價申報和備案工作;制定重要農產品儲備的收入庫和出庫價格及費用;參與管理工農產品、能源、交通運輸價格調節基金、價格風險基金、價格補貼等工作;負責對地區銷售的列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藥品及其它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藥品、民族藥和重要醫院製劑,實行政府定價管理;負責對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的價格行為的規範管理和實行價格的備案管理工作;參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遴選、調整及定點藥房藥店價格管理的資格審查工作;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土地、建設系統(含中介服務)收費、標定地價、土地基準價、土地出讓價、公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關於郵電資費、旅遊、自來水、污水處理、熱力、公交、計程車等政府管理的公用事業服務價格方針政策和調價方案;協調處理有關房地產價格(含經濟適用房、物業服務、公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爭議;負責制定醫療服務價格初審工作;準確把握價格形勢,密切關注居民消費品價格指數變動情況,為領導決策和巨觀調控建言獻策;落實自治區定價許可權,指導、協調、監督各縣(市)價格管理工作。
(十二)收費管理科
積極推進收費管理工作方式轉變,開展相關地方法規和檔案清理工作,加強收費工作事中事後監管;負責組織實施地區收費單位情況和其收支狀況年度報告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監督各收費單位建立健全收費台賬制度,逐步推行收費單位情況和其收支狀況信息化管理,實現信息網上線上報告,並及時向社會公開;組織實施各收費單位對收費政策執行情況及實施效果自評和第三方評估在內的多元化收費評估制度,推進相關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負責建立地區行政事業收費目錄清單制度,通過政府網站對外公布,並動態調整,便於社會監督;負責地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研究提出收費管理的制度和辦法;負責管理國家、自治區和地區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制定和調整自治區授權地區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和調整地區管理的收費標準;協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地區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管理交通規費及醫療、教育收費標準;指導各縣(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協調處理部門和縣(市)間收費爭議,開展清費治亂減負工作。
(十三)糧食業務管理科
研究提出地區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檢查督促計畫的執行;擬定地區地方儲備糧油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建議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糧食購銷政策,掌握糧油購銷情況,負責提出糧油購銷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糧食價格管理工作;保障軍需民食和各種緊急、特殊用糧供應和管理;研究提出糧食應急運行機制並組織實施,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有關具體實施工作;負責地區社會糧油統計匯總、糧食供需平衡調查和定期發布糧油信息工作;研究分析預測糧油形勢,提出地區糧食巨觀調控政策建議;承擔與中儲糧直屬庫的協調聯繫工作。
負責地區糧油倉儲管理和安全儲存的監督管理工作;編制地區糧油庫建設項目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審核倉儲建設項目建設報告,選點定點;承辦糧食流通設施國家、自治區、地區投資建設項目有關工作;承辦中央、自治區儲備糧代儲資格和地方儲備糧油承儲企業資格審核上報工作;貫徹實施《國家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和《糧油倉儲企業規範化管理》;指導糧油儲藏先進技術推廣;加強儲糧化學藥劑購進、保管、使用及回收等工作的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地區糧食產業化發展規劃,指導糧食產業化經營;負責糧食行業科技管理、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新技術推廣工作;指導地區糧油加工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地區糧食行業協會工作;負責有關糧食財務、會計、稅收等事項,管理財政部門下撥地區國有糧食企業的各項政策性補助專項資金。
負責糧食巨觀調控,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地區糧食流通政策;負責審核上報、審批核准、備案歸口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重要商品流通體制改革,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四)糧食監督檢查科
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地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監督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制度的執行;監督檢查地方儲備糧計畫、數量、質量和技術規範執行情況;負責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活動和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對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國家和自治區安排的糧食庫存檢查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地區糧食流通市場;負責對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監督檢查;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對糧食執法人員業務定期培訓,對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組織指導糧食行業法制宣傳教育。

人員編制

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33名。其中:局級領導職數5名(含紀檢組長、援疆辦領導),內設科室科級領導職數17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列全額預算管理事業編制6名。

其他事項

(一)地區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核定行政編制3名,領導職數2名。
(二)地區價格監督檢查局的主要職責、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內設科室等事項仍按照(塔行辦發[2012]101號)檔案執行。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列全額預算管理事業編制1名。
主要職責:按照國家、自治區、地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地區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制度以及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調查、核算、監審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自治區和地區安排的產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成本調查、監審等工作;對各縣(市)成本調查和監審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附則

本規定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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