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暫行規定

《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暫行規定》在1997.04.21由海關總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national unified examination for customs declaration
  •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 頒布時間:1997.04.21
  • 實施時間:1997.07.01
現發布《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暫行規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完善報關員資格考試的管理,提高報關員業務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關實行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報關員必須通過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報關員資格考試的主管機關。
第三條 海關總署組織、領導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工作,確定考試原則,審定考試命題,指導監督各地海關組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各地海關根據海關總署授權,負責具體承辦報名、資格審查、組織考試、閱卷評分和頒發資格證書等工作。
第五條 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公開、平等、競爭的原則,採取全國統一報名日期、統一命題、統一時間閉卷筆試和統一評分標準、統一錄取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報關員資格考試主要測試從事報關工作必備的業務知識水平和能力。考試科目包括報關業務基礎、外貿業務基礎和基礎英語。海關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調整考試科目。
海關總署將在統考前3個月對外公告考試辦法。
第七條 報關員資格統一考試面向全社會。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申請參加資格考試:
(一)年滿18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高中畢業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
第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參加資格考試:
(一)觸犯刑律被判刑,刑滿釋放未滿5年者;
(二)因在報關活動中發生走私或嚴重違反海關規定行為,被海關吊銷報關員證件未滿3年者;
(三)海關規定不能從事報關工作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申請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可就近報名並參加考試。報名時應按規定交納考試發證費。海關對符合條件者發放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參加資格考試。
第十條 海關根據海關總署制定的實施考試要求和評分標準組織考試和閱卷工作。考試分數由考試地海關負責通知。
第十一條 海關總署核定並公布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考試地海關公布考試合格者名單,負責對成績合格者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並報海關總署備案。
第十二條 《報關員資格證書》是從事報關工作的專業資格證明,由海關總署統一制定,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持有資格證書者可按規定向海關申請註冊成為報關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報關員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一)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未註冊成為報關員的;
(二)連續2年脫離報關員崗位的。
第十三條 嚴禁考試工作中的弄虛作假和徇私舞弊行為。
考生以偽造檔案、冒名代考或其他欺騙行為參加考試或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的,經海關查實,可以宣布成績無效或撤消其資格證書,並於3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海關工作人員有泄漏考題、縱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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