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工程

報廢工程指基本建設施工過程中,由於計畫安排不當,設計方案變更,重大自然災害以及施工質量事故等原因造成的不能繼續施工或無法修複利用而廢棄的工程。報廢工程必須經過有關部門鑑定,經當地建設銀行審查簽證,並按規定程式報請有關部門審批後,才能進行報廢清理。

建設單位對於報廢工程殘存的設備、材料,要積極回收利用,不能一筆勾銷。報廢工程損失應按報廢工程的實際成本加上支付的清理費,扣除回收的各種材料和設備的殘存價值後的淨額計算。在建設單位會計科目中,報廢工程應通過“應核銷投資”帳戶核算。借方登記經批准核銷的報廢工程損失; 貸方登記報廢工程回收的殘次設備和材料;餘額為報廢工程的淨損失,下年初建立新帳時按規定予以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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