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報廢是指當一個礦井的開採成本高於獲得收益的時候所採取的一種關閉礦井的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井報廢
- 外文名:Mine abandonment
- 解釋:一個礦井的開採成本高於獲得收益
- 比例尺為:1∶500~1∶1000
步驟,礦井報廢的審批程式及許可權,礦井報廢的呈報和審批時間,礦區服務年限,
步驟
1、礦井(露天)報廢(核銷能力)申請報告書,內容包括:礦井地質情況(井田位置、範圍、地質構造,可採煤層及煤質,水文地質、瓦斯、地溫、地壓及岩移破壞,礦井儲量);礦井建設及開工情況(建井及生產,資源回收、采探對比及回採率核實,殘存煤量);礦井報廢理由;礦井報廢后對地面影響的善後處理;固定資產及人員的安置意見
2、礦井(露天)報廢(核銷能力)的附圖:
(2)井上下對照圖,比例尺為1∶2000~1∶5000,圖上除表示出井上下的一切設施、建築物外,還應在圖上標明報廢(核銷能力)礦井(露天)的井田技術邊界。
(3)分層採掘工程平面圖,比例尺1∶1000~1∶2000,圖上除表示報廢(核銷能力)礦井(露天)的一切採掘工程外,還應將鄰井100米以內的採掘情況表示出來。
(4)工業廣場平面布置圖,比例尺為1∶500~1∶1000。
3、礦井(露天)報廢(核銷能力)鑑定表
礦井報廢的審批程式及許可權
1、礦井報廢,由礦務局局長負責組織計畫、生產、地質、設計及財務等有關部門進行研究,作出鑑定,然後提出礦井報廢的申請報告,按審批許可權上報省(區)管理局(廳)及煤炭部。
2、凡設計年生產能力在三十萬噸以上(包括三十萬噸)的礦井,由礦務局提出申請,報省(區)管理局(廳)審查,管理局(廳)在接到申請報告後,應由局(廳)長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然後轉報煤炭部審查批准;設計年生產能力在二十一萬噸以下(包括二十一萬噸)的礦井,由礦務局提出,報省(區)管理局(廳)審批,報部備案。 ‘
3、礦井中局部井巷工程的報廢,由礦務局提出申請,報省(區)管理局(廳)審查批准,報煤炭部備案。
4、專縣以下經營的企業,礦井報廢的審批程式及許可權由各省(區)自行規定。
礦井報廢的呈報和審批時間
1、凡報部審批礦井,必須在礦井計畫報廢日期以前九個月由礦務局提出申請報廢的報告,呈報省(區)管理局(廳)I省(區)管理局(廳)應在一個月之內審查完畢,提出審查意見,予礦井計畫報廢日期八個月以前呈報煤炭部;煤炭部經過審查後,兩個月內批覆。
2、凡報部(區)管理局(廳)審批的礦井或局部井巷工程,由礦務局於計畫報廢日期的七個月以前提出申請報廢的報告,呈報省(區)管理局(廳)審批;省(區)管理局(廳)於一個月內判復,同時報煤炭部備案。
礦區服務年限
礦區服務年限為礦區從第一對礦井建成投產至礦區最後一對礦井報廢的整個生產年限。礦區產量遞增年限為礦區第一對礦井建成投產至達到礦區建設規模的85%產量間的年限。礦區均衡生產年限為礦區產量長期保持建設規模不低於85%的產量的生產年限。礦區產量遞減年限為礦區產量從低於礦區建設規模的85%產量至最後一對礦井報廢的年限。礦區開發規劃要求礦區產量遞增年限(達產期)和礦區產量遞減年限(減產期)應儘量縮短,礦區均衡生產年限(穩產期)應儘量加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