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刊內在規律

報刊的內在規律是馬克思使用的一個術語。1843年1月,他為抗議普魯士王國政府在境內查禁《萊比錫總匯報》,發表了《〈萊比錫總匯報〉的查封》一組文章。其中第二篇中論述人民報刊的發展時他寫道:“要使報刊完成自己的使命,首先不應該從外部施加任何壓力,必須承認它具有連植物也具有的那種為我們所承認的東西,即承認它具有自己的內在規律,這種規律它不能而且也不應該由於專橫暴戾而喪失掉。”(《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90頁)“內在規律”這個用語馬克思在後來的寫作中經常使用,多次用植物(如梨樹)固有的屬性說明事物內在規律的存在。他認為內在規律是在與外界相互作用中體現出來,人們應當從規律出發來說明偏離,而不是反過來,從偏離出發說明規律本身。

(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995、209頁)根據1842—1843年馬克思關於報刊工作的論述,報刊的內在規律應當表現為以下幾點:(一)自由報刊具有歷史個性。(另條)(二)自由報刊具有人民性。(另條)(三)報刊的出版應當是自由的。哪裡有報刊,哪裡就應當有出版自由。(四)報刊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通過有機的報紙運動(另條)體現這種真實;報刊的行為應當是純潔的,是現代倫理精神的體現。(五)報刊有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權利主要是監督政府官員的權利、批評的權利;報刊對政府負有義務,要在不考慮個別人的特殊意見的情況下闡明人民的信念,並且證實這種信念的內容是合理的。(六)報刊在社會中的作用是統一的理性的機關、治人者與治於人者都需要的第三個因素。(七)人民報刊有形成和完善的發展過程。馬克思當時對報刊內在規律的認識帶有一定理想化色彩,但這是德意志民族以忍受了20多年嚴格的書報檢查的代價,換來的對報刊本身規律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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