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 實施日期:2012年11月1日
- 主席:郭樹清
- 性質:檔案
基本信息,條文,公布施行,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規範,資產管理,遵守法規,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相關公告,簡介,實施規定,中國證監會,管理,
基本信息
條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83號
公布施行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已經2012年6月1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9次主席辦公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郭樹清
2012年9月26日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信、規範的原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恪守職責,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公平對待所有投資人。
資產委託人應當確保委託財產來源合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資產管理人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委託財產獨立於資產管理人和資產託管人的固有財產,並獨立於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和資產託管人託管的其他財產。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不得將委託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因委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委託財產。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委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證券、期貨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實施監督。
第七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業務規範
第八條 資產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畫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可以採取以下形式: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第九條 資產管理計畫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一)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商品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投資於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畫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畫。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畫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一)經營行為規範且1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監管機構責令整改,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
(二)已經配備了適當的專業人員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三)已經就防範利益輸送、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制定了有效的業務規則和措施;
(四)已經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確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內容以及實現公平交易的具體措施;
(五)已經建立有效的投資監控制度和報告制度,能夠及時發現異常交易行為;
(六)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確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或者設立專門的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也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畫。
前款所稱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是指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畫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第十三條 資產管理人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單個資產管理計畫的委託人不得超過20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合計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但不得超過50億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資產管理計畫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除資產管理契約另有約定外,每份計畫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資產管理人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委託財產交託管機構進行託管。
第十五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產委託人、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訂立書面的資產管理契約,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資產管理契約的內容與格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資產管理人向特定多個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畫,應當編制投資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投資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管理計畫概況;
(二)資產管理契約的主要內容;
(三)資產管理人與資產託管人概況;
(四)投資風險揭示;
(五)初始銷售期間;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在簽訂資產管理契約前,應當保證有充足時間供資產委託人審閱契約內容,並對資產委託人資金能力、金融投資經驗和投資目的進行充分了解,製作客戶資料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並應指派專人就資產管理計畫向資產委託人作出詳細說明。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在資產管理契約中充分揭示管理、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可能面臨的風險,使資產委託人充分理解相關權利及義務,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人可以自行銷售資產管理計畫,或者通過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銷售資產管理計畫。
第二十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說明書約定的期限內銷售資產管理計畫。初始銷售期限屆滿,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的,資產管理人應當自初始銷售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及客戶資料表,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銷售機構應當在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資產管理計畫銷售結算專用賬戶。
資產管理人應當將資產管理計畫初始銷售期間客戶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資產管理計畫初始銷售行為結束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資產管理計畫初始銷售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的,資產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初始銷售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初始銷售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客戶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條 資產管理契約應當明確委託財產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比例和投資策略,採取有效措施對投資風險進行管理。
委託財產的投資組合應當滿足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時,單個投資組合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的總資產,單個投資組合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第二十四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資產管理計畫規模變動等資產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託財產投資不符合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投資比例的,資產管理人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契約的約定進行及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 資產管理契約存續期間,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契約的約定,辦理特定客戶參與和退出資產管理計畫的手續,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可以由資產委託人承擔。
資產管理計畫每季度至多開放一次計畫份額的參與和退出,為單一客戶設立的資產管理計畫、為多個客戶設立的現金管理類資產管理計畫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管理計畫除外。
資產委託人可以通過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轉讓其持有的資產管理計畫份額。
第二十六條 資產管理計畫份額的登記,由資產管理人負責辦理;資產管理人可以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和資產委託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與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有關的信息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八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根據資產管理計畫的特點在資產管理契約中約定相應的管理費率和託管費率。
資產管理人在設定管理費率、託管費率時,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資產管理計畫的管理費率水平和託管費率水平,擾亂市場秩序。
資產管理人可以與資產委託人約定,根據委託財產的管理情況提取適當的業績報酬。固定管理費用和業績報酬可以並行收取。
第二十九條 資產委託人在訂立資產管理契約之前,應當充分向資產管理人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並就資金和證券資產來源的合法性做特別說明和書面承諾。
資產委託人從事資產委託,應當主動了解所投資品種的風險收益特徵,並符合其業務決策程式的要求。
遵守法規
第三十條 資產委託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慎、認真地簽署資產管理契約,並忠實履行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各項義務。在財產委託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隱瞞真相、提供虛假資料;
(二)委託來源不當的資產從事洗錢活動;
(三)向資產管理人提供或索要商業賄賂;
(四)要求資產管理人違規承諾收益;
(五)要求資產管理人減免或返還管理費;
(六)要求資產管理人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資產為資產委託人謀取不當利益;
(七)要求資產管理人在證券承銷、證券投資等業務活動中為其提供配合;
(八)違反資產管理契約干涉資產管理人的投資行為;
(九)從事任何有損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資產、資產託管人託管的其他資產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向客戶說明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充分揭示相關風險。
第三十二條 資產管理人和資產託管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為委託財產開立專門用於投資管理的證券賬戶、期貨賬戶和資金賬戶等相關賬戶,以辦理相關業務的登記、結算事宜。
資產管理人應當公平地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資產,建立有效的異常交易日常監控制度,對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發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時間、交易價格、交易數量、交易理由等)進行監控,並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嚴格禁止同一投資組合在同一交易日內進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交易行為。
第三十三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主動避免可能的利益衝突,對於資產管理契約、交易行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關聯交易應當進行說明,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經理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相互兼任。
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經理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資產管理人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資產為特定的資產委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二)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戶資產為該委託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三)採用任何方式向資產委託人返還管理費;
(四)違規向客戶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
(五)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委託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六)違反資產管理契約的約定,超越許可權管理、從事投資活動;
(七)通過報刊、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站(資產管理人、銷售機構網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體公開推介具體的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方案和資產管理計畫;
(八)索取或收受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報酬之外的不當利益;
(九)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十)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資產託管人發現資產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和資產委託人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資產託管人發現資產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和資產委託人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簽訂的資產管理契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對資產管理契約任何形式的變更、補充,資產管理人應當在變更或補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八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開始銷售某一資產管理計畫後5個工作日內將資產管理契約、投資說明書、銷售計畫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契約的約定,編制並向資產委託人報送委託財產的投資報告,對報告期內委託財產的投資運作等情況做出說明。該報告應當由資產託管人進行覆核並出具書面意見。
第四十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保證資產委託人能夠按照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委託財產的投資運作、託管等情況。發生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資產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資產委託人。
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分析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委託財產投資組合的業績表現。在一個委託投資期間內,若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類似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委託財產投資組合之間的業績表現有明顯差距,應當出具書面分析報告,由投資經理、督察長、總經理分別簽署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編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季度報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季度報告應當就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和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與證券投資基金之間的業績比較、異常交易行為做專項說明,並由投資經理、督察長、總經理分別簽署。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年度報告和託管年度報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保存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部會計資料,並妥善保存有關的契約、協定、交易記錄等檔案和資料。
第四十四條 證券、期貨交易所應當對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與委託財產投資組合之間發生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嚴格監控,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其採取責令改正、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四十六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提取管理費和託管費的,將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獨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四十八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利用其所管理、託管的證券投資基金為特定的資產委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利用其所管理、託管的證券投資基金之外的資產為特定的資產委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的。
第四十九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不符合條件的特定多個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畫;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將委託財產交給資產託管人託管;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編制投資說明書;
(五)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超越投資範圍及投資限制進行投資;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公平對待所管理的各類資產;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投資經理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相互兼任;
(八)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十)項規定的;
(九)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十條 資產委託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第五十一條 為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檔案的專業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單處或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74號)同時廢止。
相關公告
簡介
〔2012〕23號
現公布《關於實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2年9月26日
實施規定
關於實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
一、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83號)規定的條件,擬申請參與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變更經營範圍、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申請。
二、基金管理公司申請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所有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的承諾函;
(二)申請報告,主要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說明,申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必要性、可行性,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畫等;
(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決議;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經營情況;
(六)基金管理公司就防範利益輸送、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制定的業務規則和措施;
(七)人員和部門準備情況,主要包括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情況,擬任負責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投資經理、研究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涉及的投資、交易、清算等技術準備情況;
(九)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基本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管理制度。
中國證監會
三、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規運作、公司治理、投資決策與研究分析體系的建立與執行、公平交易與防範利益輸送相關制度的建立與執行、公司監察稽核與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的建立與執行、人員隊伍及人力資源管理狀況等相關內容進行審查和評議,必要時可以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準備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四、擬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及公司的業務規則規範運作,公平地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資產,並針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建立以下專門的管理制度:
(一)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基本管理制度與業務流程,主要內容包括:業務推廣與行銷體系,由授權、研究分析、投資決策、交易執行、業績評估等業務環節構成的投資管理系統,會計核算與估值系統,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客戶關係管理系統以及相應的技術系統等;
(二)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公平交易的原則與內容、實現公平交易的具體措施與交易執行的程式、公平交易制度實施效果評估以及相應的報告制度等;
(三)異常交易監控與報告制度,對同一投資組合的同向與反向交易、不同投資組合的同向與反向交易進行監控,主要內容包括:異常交易的類型、界定標準、監控方法與識別程式、異常交易分析報告制度等;
(四)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專職人員行為規範,主要內容包括:相關業務人員應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對相關業務人員行為的監督與檢查制度以及對違反行為規範業務人員的處罰制度等;
(五)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崗位設定及職責,主要內容包括:相關業務組織機構與工作崗位的設定、相關業務部門職責與崗位職責等;
(六)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投資決策流程與授權制度、資產配置方法、投資對象與交易對手備選庫的建立與維護、具體投資對象的選擇標準、投資指令與交易執行、管理制度的執行與評價、投資績效與風險評估以及與各相關業務的執行、運作相適應的技術系統安排等;
(七)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內部風險控制的目標與原則、業務承接與行銷、投資管理、交易執行、客戶服務等業務環節面臨的各類風險、內部風險控制的架構與規則、內部風險控制措施以及對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等;
(八)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監察稽核制度,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各業務環節的執行情況以及相關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與評價,主要內容包括:監察稽核組織結構與崗位職責、監察稽核的許可權、監察稽核的程式以及監察稽核報告等;
(九)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客戶關係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客戶情況的了解、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及委託資產來源的判斷與識別、資產管理契約的訂立、資產管理信息的傳遞以及客戶服務等;
(十)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記錄及檔案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業務記錄的內容、檔案的保管與使用等;
(十一)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危機處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危機處理的原則、危機處理的組織結構與職責以及各種危機處理方案等。
五、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的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之間應當建立嚴格的“防火牆”制度,嚴格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行為。通過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風險管理,防範和化解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保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管理
六、基金管理公司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子公司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以下業務規範:
(一)應當從實體經濟需要出發,以合法合規為前提,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開發設計專項資產管理計畫。
(二)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契約,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三)專項資產管理計畫所投資的資產的權屬應當清晰、明確。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資產不得納入專項資產管理計畫的投資範圍。
(四)投資過程中所涉及的資產轉讓行為應當真實、合法、有效。法律法規規定資產轉讓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資產管理人應當依法辦理。
(五)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決策、風險評估、項目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盡職勤勉,嚴格控制投資風險,維護專項資產管理計畫資產的安全。
(六)應當對相關交易主體和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工作底稿,並製作盡職調查報告。
(七)應當在專項資產管理契約中充分披露擬投資資產的具體情況,說明投資依據,並揭示投資風險。
七、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委託其母公司對專項資產管理計畫進行投資管理。
八、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可以委託其他機構對投資涉及的資產進行盡職調查、資產評估等。
九、專項資產管理計畫的管理人可以以受託人的名義,代表專項資產管理計畫行使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權屬登記等權利,並在專項資產管理契約中列明。
十、本規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關於實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