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暫行規定

2016年11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6〕30號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分總則、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及計算、監管報表的編報、監督管理、附則5章26條,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文號:中國證監會公告〔2016〕30號
  • 類別:規章
  • 發布時間:2016年11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2月15日
公告,暫行規定,

公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6〕30號
現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暫行規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6年11月29日

暫行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經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簡稱專戶子公司)的風險監管,促進專戶子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提升風險管理水平、有效防範風險,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風險控制指標是指為確保專戶子公司固有資產充足並保持必要的流動性,根據其業務範圍和業務特點,建立的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
第三條 專戶子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計提風險準備金,計算淨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編制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並建立動態的壓力測試機制、風險控制指標監控機制和資本補足機制,確保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
第四條 專戶子公司應當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採取有效風險管理措施,確保業務發展規模與其風險承受能力、風險控制水平及經營實力相匹配。
第五條 專戶子公司的董事會承擔本公司風險控制管理的最終責任,負責確定管理目標,審定風險承受能力,制定並監督實施管理規劃。專戶子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風險控制管理的實施工作,並至少每季度將風險控制管理情況向專戶子公司董事會、基金管理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定期審閱及評估專戶子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管理情況,按時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專戶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及計算要求進行動態調整。
對本規定未作規定的新業務類別,專戶子公司在開展該業務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中國證監會按照業務類別特點和風險屬性,確定相應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係數和淨資本扣減比例。
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專戶子公司的治理結構、風險控制和合規管理等情況,對不同專戶子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係數和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等進行差異化調整。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專戶子公司各項風險控制指標計算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專戶子公司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第九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專戶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及計算
第十條 專戶子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一)淨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人民幣;
(二)淨資本不得低於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100%;
(三)淨資本不得低於淨資產的40%;
(四)淨資產不得低於負債的20%。
專戶子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不低於上述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要求。
第十一條 專戶子公司應當根據不同資產的特點和風險狀況,按照規定的扣減比例對淨資產進行調整。
淨資本=淨資產-相關資產餘額×扣減比例-或有負債調整項目+或-中國證監會認定或核准的其他調整項目專戶子公司在計算淨資本時,應當將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類資產合併計算,按照資產的屬性統一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二條 專戶子公司計算淨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確認預計負債。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專戶子公司對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預計負債確認的完整性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專戶子公司未能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或未能準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專戶子公司相應核減淨資本金額。
第十三條 專戶子公司開展的固有資金投資業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其他業務,應當納入風險資本準備計算範圍。
各類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該類業務規模×風險資本準備計算係數。
第十四條 專戶子公司應當按照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達到專戶子公司所管理資產規模淨值的1%時可不再計提。
專戶子公司風險準備金的管理及投資運作,參照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準備金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監管報表的編報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專戶子公司《月度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如遇影響風險控制指標的特別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基金管理公司在一定階段內按周或者按日編報專戶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經審計的專戶子公司《年度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年度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應當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專戶子公司應當對監管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及督察長、專戶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應當對《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簽署確認意見,並保證報表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十九條 專戶子公司應當在開展各類業務及分配利潤前對風險控制指標進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確定各類業務及分配利潤的最大規模。
第二十條 專戶子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與上月相比發生不利變化且超過20%,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和變化原因。
第二十一條 專戶子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問題成因以及具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專戶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對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專戶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暫停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未按照要求報送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漏報以及虛假報送情況;
(三)未按照要求報送整改計畫,或整改期內未採取有效整改措施、風險控制指標持續惡化;
(四)整改到期後風險控制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
(五)違反風險控制指標監管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專戶子公司,中國證監會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視情況進一步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二)限制轉讓固有財產或者在固有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三)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十四條 專戶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持續惡化,嚴重危及該專戶子公司穩健運行的,依照《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規定》第三十 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參照本規定建立風險控制指標體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相關過渡安排如下:
(一)專戶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第十條規定標準的,給予18個月的過渡期。自本規定施行後第12個月、第18個月,專戶子 公司各項風險控制指標達到規定標準的比例應當分別不低於50%、100%。
(二)2016年1月1日之前專戶子公司已存續的各項業務,可豁免計提資產管理業務特定風險資本準備和其他業務風險資本準備。
2016年1月1日之前存續的資產管理計畫(含資產支持專項計畫)可以存續到期,但到期前不得開放申購或追加資金,契約到期後予以 清盤,不得續期。如上述資產管理計畫的契約明確約定了可申購或追加資金的,可按契約約定執行,但新增資金應當按本規定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三)本規定施行前專戶子公司下設的從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未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清理的,須合併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四)過渡期內,基金管理公司為補充專戶子公司淨資本進行的專項增資,可予以單次豁免《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限制。
附屬檔案:1.基金專戶子公司淨資本計算表(略)
2.基金專戶子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略)
3.基金專戶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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