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折舊基金

基本折舊基金是“大修理折舊基金”的對稱。商業企業為補償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損耗的原始價值所提存的一種專用基金。是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更新改建和生產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的資金來源。我國在1966年由於大修理折舊基金提存辦法的改變,不再採用提取大修理折舊基金的方式,因此,基本折舊基金也稱為 “折舊基金”。

折舊基金是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根據固定資產折舊額提取的一種專用基金。包括基本折舊基金和大修理折舊基金兩部分。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留給企業自行支配的折舊基金,是構成企業更新改造基金的主要組成部分。工業企業一般按月計提,以折舊費用和大修理費用計入產品成本。自1985年起,工業企業可留用基本折舊基金70%,其餘由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掌握。商業企業的基本折舊基金每季度或每半年按固定資產的綜合基本折舊率提供,並留給本系統使用,大修理折舊基金除冷庫、油庫、大型商店、商辦加工業及倉儲業外,其他企業一律不計提,所發生的大修理費用,在商品流通費項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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