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五定是國家對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實行定建設規模、定投資總額、定建設工期、定經濟效益、定主要外部協作配合條件的一項管理制度。1982年由國家計委提出並開始實行。“定建設規模”是以設計任務書中批准的規模為準。凡超過批准規模的項目,要按隸屬關係報請原批准機關重新審批。對於原批准規模過大、短期內難以建成見效的項目,應給予適當分解,分期建設,分期收益。
凡屬可建可不建、不具備建設條件和建成後不具備生產條件的車間、分廠、裝置等單項工程,應予停建或緩建。“定投資總額”是以批准概算投資為準。概算已經批准但需調整的建設項目,要闡明原因,重新報原批准機關審批。“定建設工期”可以參照設計的建設工期或以工期定額為準。各級計畫部門應按核定的合理工期來安排分年投資和物資,不得留有投資缺口。“定投資效益”是要全面考核建設項目的各項投資經濟效益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