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五定”指對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定建設規模、定投資總額、定建設工期、定投資效益、定主要外部協作條件。這是國家計畫委員會在1982年提出的一項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定建設規模,是以設計任務書中批准的規模為準。凡超過批准規模的項目,要按隸屬關係報請原批准機關重新審批。對於原批規模過大、短期內難以建成見效的項目,應給予適當分解,分期建設,分期收益。凡屬可建可不建、不具備建設條件和建成後不具備生產條件的車間、分廠、裝置等單項工程,應予停建或緩建。
定投資總額,是以批准的概算投資為準。概算已經批准,但需調整的建設項目,要闡明原因,重新報原批准機關審批。定建設工期,可以參照設計的建設工期或以工期定額為準。各級計畫部門應按核定的合理工期來安排分年投資和物資,不得留有投資缺口。定投資效益,是要全面考核建設項目的各項投資經濟效益指標; 如確定項目達到設計能力的時間,可以按同類項目曾經達到過的平均先進水平為標準。定外部協作條件,是以與有關單位簽訂契約或文字協定為衡量其是否落實的標準。這主要是為搞好各部門、各地區建設項目之間的銜接、配套,對項目建成後所需煤、電、油、水和主要原材料的用量供應來源,鐵路、公路、水運運量,以及需外部同步建設的配套工程(項目)進行認真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