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要求
執業藥師的英文譯為:Licensed Pharmacist
1999年4月,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了《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對原有考試
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執業藥師、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考試、統一註冊、
統一管理、分類執業。
2019年3月,國家藥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原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基礎上,制定了《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同時廢止。根據該檔案取得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與本規定中《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監督管理
國家藥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託國家藥監局執業藥師資格
認證中心負責,考務工作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
自願原則。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
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
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傳送和保管等各環節的安全
保密工作,嚴防泄密。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考試時間
執業藥師
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
考試制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10月。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考試以四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考試科目
藥學類
考試科目為: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
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
中藥學類
考試科目為: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
成績管理
一、參加2018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專及以上學歷(學位)的應試人員,其2018年合格科目
考試成績繼續有效,並按照四年一個周期順延至2021年。
二、符合原
人事部、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以下簡稱原規定)要求的中專學歷人員(含免試部分科目的中藥學徒人員),2020年12月31日前可報名參加考試,考試成績有效期按原規定執行,各科目成績有效期最遲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報考條件
符合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憑
准考證和
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
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香港、
澳門、台灣地區居民申請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參照《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辦理。
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4年;
(二)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2年;
(三)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
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1年;
(五)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免試規定
符合《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報考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藥學或
醫學專業高級職稱並在藥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取得中藥學或
中醫學專業高級職稱並在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可免試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考試安排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
取得證書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國家藥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違規處罰
建立執業藥師個人誠信記錄,對其執業活動實行信用管理。執業藥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接受表彰獎勵及處分等,作為個人誠信信息由負責
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記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執業藥師的
繼續教育學分,由繼續教育
管理機構及時記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
管理信息系統。
對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配備,並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
執業藥師註冊證》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三年內不予執業藥師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禁《執業藥師註冊證》掛靠,持證人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並作為個人
不良信息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記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買賣、租借《執業藥師註冊證》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執業藥師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所在單位應當如實上報,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根據情況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