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合法權益,規範動物診療活動,加強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隊伍建設,保護動物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
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工作,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信息管理系統。
農業農村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實施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的繼續教育計畫,提升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素質和執業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工作,加強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備案、執業活動、繼續教育等監督管理。
第四條 鼓勵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接受繼續教育。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繼續教育工作可以委託相關機構或者組織具體承擔。
執業獸醫所在機構應當支持執業獸醫參加繼續教育。
第五條 獸醫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獸醫人員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第六條 對在動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與動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者撫恤。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確定鄉村獸醫作為村級動物防疫員。
第二章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一)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或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專業符合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布的報考專業目錄的;(二)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前款規定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但已取得獸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三)依法備案或登記,且從事動物診療服務10年以上的鄉村獸醫。
第八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由農業農村部組織,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卷。
第九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類別分為獸醫全科類和水生動物類,包含基礎、預防、臨床和綜合套用四門科目考試。
第十條 農業農村部設立的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發布考試公告、確定考試試卷等。
第十一條 通過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師或者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
第三章 執業備案
第十二條 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書並在動物診療機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應當向動物診療機構所在地備案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備案為鄉村獸醫:
(一)取得中等以上獸醫、
畜牧
畜牧
(獸醫)、中獸醫(民族獸醫)、
水產
養殖等相關專業學歷;(二)取得中級以上動物疫病防治員、水生動物病害防治員職業技能鑑定證書;(三)從事村級動物防疫員工作滿五年。
第十四條 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備案的,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信息表;
(二)身份證明;
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執業獸醫備案還應當提交動物診療機構聘用證明,鄉村獸醫備案還應當提交學歷證明或者職業技能鑑定證書等材料。
第十五條 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予以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備案人補正相關材料。
備案機關應當最佳化備案辦理流程,逐步實現網上統一辦理,提高備案效率。
第十六條 執業獸醫可以在同一縣域內備案多家執業的動物診療機構;在不同縣域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應當分別向動物診療機構所在地備案機關備案。
執業的動物診療機構發生變化的,執業獸醫應當按規定及時更新備案信息。
第四章 執業活動管理
第十七條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第十八條 執業獸醫應當在備案的動物診療機構執業,但動物診療機構間的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急救除外。
經備案專門從事水生動物疫病診療的執業獸醫,不得從事其他動物疫病診療。
鄉村獸醫應當在備案機關所在縣域的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活動,不得在城區從業。
第十九條 執業獸醫師可以從事動物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和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動物診療有關證明檔案等活動。
執業助理獸醫師可以從事動物健康檢查、採樣、配藥、給藥、針灸等活動,在執業獸醫師指導下輔助開展手術活動,但不得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動物診療有關證明檔案。
第二十條 執業獸醫師應當規範填寫處方箋、病歷。未經親自診斷、治療,不得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動物診療有關證明檔案。
執業獸醫師不得偽造診斷結果,出具虛假動物診療證明檔案。
第二十一條 參加動物診療教學實踐的獸醫相關專業學生和尚未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在動物診療機構中參加工作實踐的獸醫相關專業畢業生,應當在執業獸醫師監督、指導下協助參與動物診療活動。
第二十二條 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管理規定;(二)按照技術操作規範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三)遵守職業道德,履行獸醫職責;
(四)愛護動物,宣傳動物保健知識和動物福利。
第二十三條 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獸藥和獸醫器械,不得使用假劣獸藥、農業農村部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和不符合規定的獸醫器械。
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發現可能與獸藥和獸醫器械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處理使用過的獸醫器械和診療廢棄物。
第二十五條 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迅速採取隔離、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發現動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國家規定應當撲殺的疫病時,不得擅自進行治療。
第二十六條 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動物疫情撲滅活動,執業獸醫所在單位和鄉村獸醫不得阻礙、拒絕。
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可以通過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動物防疫和疫病診療活動。
第二十七條 執業獸醫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按照備案機關要求如實報告上年度獸醫執業活動情況。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對轄區內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備案的,由原備案機關取消備案,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責令暫停動物診療活動期間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二)超出備案所在縣域或者執業範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三)執業助理獸醫師直接開展手術,或者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檔案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執業獸醫對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國家規定應當撲殺的疫病的動物進行治療,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執業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更新備案信息的;
(二)不使用病歷,或者應當開具處方未開具處方的;(三)不規範填寫處方箋,病歷的;
(四)未經親自診斷、治療,開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檔案的;(五)偽造診斷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的;
(六)未按備案機關要求如實形成獸醫執業活動情況報告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鄉村獸醫不按照備案規定區域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動物飼養場、實驗動物飼育單位、獸藥生產企業、動物園等單位聘用的取得執業獸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憑聘用契約辦理執業獸醫備案,但不得對外開展動物診療活動。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可以決定執業助理獸醫師在鄉村獨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並按執業獸醫師進行執業活動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備案機關,是指縣(市轄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轄區未設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備案機關為上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農業部2008年11月26日發布的《執業獸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8號)、《鄉村獸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