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動物診療管理,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起草了《獸醫處方格式及套用規範(修訂草案)》。
為規範獸醫處方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辦法》、《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一、基本要求
1.本規範所稱獸醫處方,是指執業獸醫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開具的,作為動物用藥憑證的文書。
2.執業獸醫師根據動物診療活動的需要,按照獸藥使用規範,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開具獸醫處方。
3.執業獸醫師在備案單位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獸醫處方經執業獸醫師簽名或者蓋章後有效。
4.執業獸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獸醫處方時,應當同時列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
5.有條件的動物診療機構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進行電子處方的身份認證。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有可靠的電子簽名的電子獸醫處方,列印後不需要執業獸醫師再手寫簽名或者蓋章。沒有可靠的電子簽名的電子獸醫處方,列印後需要經執業獸醫師簽名或者蓋章方可有效。
本規範所稱的可靠的電子簽名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
6.獸醫處方限於當次診療結果用藥,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處方有效期的,由開具獸醫處方的執業獸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天。
7.除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外,動物診療機構和執業獸醫師不得限制動物主人或者動物飼養單位持處方到獸藥經營企業購藥。
二、處方箋格式
獸醫處方箋規格和樣式(見附屬檔案)由農業農村部規定,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規格和樣式印製獸醫處方箋或者設計電子處方箋。獸醫處方箋規格如下:
1.獸醫處方箋一式三聯,可以使用同一種顏色紙張,也可以使用三種不同顏色紙張。
2.獸醫處方箋分為兩種規格,小規格為:長210mm、寬148mm;大規格為:長296mm、寬210mm。小規格為橫版,大規格為豎版。
三、處方箋內容
獸醫處方箋內容包括前記、正文、後記三部分,要符合以下標準:
1.前記:對個體動物進行診療的,至少包括動物主人姓名或者動物飼養單位名稱、病歷號、開具日期和動物的種類、毛色、性別、體重、年(日)齡。對群體動物進行診療的,至少包括動物主人姓名或者動物飼養單位名稱、病歷號、開具日期和動物的種類、發病動物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年(日)齡。
2.正文:包括初步診斷情況和Rp(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Rp應當分列獸藥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等內容;對於食品動物還應當註明休藥期。
3.後記:至少包括執業獸醫師簽名或者蓋章、發藥人簽名或者蓋章。
四、處方書寫要求
獸醫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動物基本信息、臨床診斷情況應當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一致。
2.字跡清楚,原則上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修改日期。
3.獸藥名稱應當以獸藥國家標準載明的名稱為準。獸藥名稱簡寫或者縮寫應當符合國內通用寫法,不得自行編制獸藥縮寫名或者使用代號。
4.書寫獸藥規格、數量、用法、用量及休藥期要準確規範
5.獸醫處方中包含獸用化學藥品、生物製品、中成藥的,每種獸藥應當另起一行。
6.獸用麻醉藥品應當單獨開具處方,每張處方用量,不能超過一日量。
7.獸藥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質量以千克(kg)、克(g)、毫克(mg)、微克(μ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有效量單位以國際單位(IU)、單位(U)為單位。
8.片劑、丸劑、膠囊劑以及單劑量包裝的散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多劑量包裝的散劑、顆粒劑以g或者kg為單位;單劑量包裝的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多劑量包裝的溶液劑以mL或者L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單劑量包裝的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多劑量包裝的注射劑以mL或者L、g或者kg為單位,應當註明含量;獸用中藥自擬方應當以劑為單位。
9.開具紙質處方後的空白處應當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電子處方最後一行應當標註“以下為空白”。
五、處方保存
1.獸醫處方開具後,第一聯由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單位留存,第二聯由藥房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留存,第三聯由動物主人或者飼養單位留存。
2.獸醫處方由處方開具、獸藥核發單位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獸用麻醉藥品處方保存五年以上。保存期滿後,經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2023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734號,公布了修訂後的2016年出台的《獸醫處方格式及套用規範》,自2024年5月1日起執行。農業部2016年10月8日公布的《獸醫處方格式及套用規範》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