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從全國範圍看,長三角地區城鎮居民內部收入分配差距一直十分突出。 2004年江蘇、浙江城市居民10%最低收入戶與10%最高收入戶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比分別為1:10.71和1:7.52,依次高出全國差距比1:5.30的5.41倍和2.22倍。上海的情況稍好點,也基本與全國持平,2001年已達到1:5.03。特別是江蘇城鎮居民內部的差距是全國的2倍多,差距比在全國最高。
從基尼係數看,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呈迅速擴大態勢,江、浙、滬分別由1985年的0.1486、0.1500和0.1435,上升到2005年的0.3665、0.3136和 0.3204。
從農村居民收入不良指數和基尼係數看,內部貧富差距越來越懸殊
從基尼係數上看,2004年全國農民內部收入分配基尼係數為0.3692,江蘇、浙江、上海農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係數分別為0.3375、0.3587、0.3,長三角地區農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小於全國收入差距,且2004年以來有所下降,但總的看呈上升趨勢。
從20%最低收入戶與20%最高收入戶差距比(不良指數)的變動軌跡考察,江蘇從1998年的4.58倍擴大到2004年5.88倍,浙江從1995 年的4.97倍擴大到2004年的7.73倍,上海從1995年的3.89倍擴大到2005年的4.57倍,從表5看仍是浙江差距最大,值得注意的是在江滬自2003年以來呈下降趨勢的情況下,浙江卻急劇上升。
若從江、浙、滬農民高低收入差距的絕對額看更是高得驚人,2005年依次高達8237元、12548元和11962元。尤其是江蘇和浙江區域間農民收入,差距相當大。如江蘇的蘇南與蘇北相比,2004年蘇南農民人均純收入是蘇北的1.7倍。浙江省25個欠發達縣2004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平均約3992元,僅相當於全省平均水平的65.1%。
2005年江蘇、浙江城鄉居民收入最高與最低縣市的差距比分別為2.61、2.50和2.06、3.12。進一步分析還發現,江蘇省江陰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灌南縣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32倍,浙江省玉環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泰順縣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49倍。由此可見,簡單的收入對比也不能真實地反映長三角不同區域間存在的過高城鄉收入差距。
影響因素
一、統計方法不科學
1.統計口徑不一掩蓋了差距程度。目前,中國有關部門和絕大多數學者在計算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程度時,只是簡單地用“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對比“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由於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這兩個指標的統計口徑和範圍不一致,因此,直接計算出的顯性收入差距誇大了農民收入而縮小了城鎮居民收入,掩蓋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實際程度。
2.平均指標使用的單一性缺陷引致了高低收入差異。中國對居民收入水平的衡量主要用平均指標,但隨著高收入家庭特別是少數收入很高家庭的增多,對平均數的拉動作用越來越大,平均數不斷偏離中位數。如2002年浙江城鎮居民有62.8%人口達不到平均收入。2004年江蘇有61.6%的城鎮家庭和57.6%的農民家庭收入水平在平均水平之下。
3.調查樣本確定偏差抬高平均收入。(1)調查樣本缺乏代表性。現在使用的住戶調查樣本是上世紀80年代確定的,隨著居民的收支結構變化,居民之間收入差距逐步拉大,過去確定的調查點(大、中、小城市,縣城、鎮、農村)以及各調查點樣本戶數的代表性大大降低。尤其是現有城鄉住戶調查不能有效反映農民工的收入情況,將常住城市本地的非農業戶口居民作為調查樣本的統計結果,與包括原有城市居民和農村轉移到城市新居民在內的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相比無疑過高。(2)調查樣本確定違背隨機性原則。在對城鄉居民收支調查和統計的實際中,為減少記賬誤差,在樣本中抽取經常性記賬戶時,常常在願意接受調查的居民家庭中抽取。而現實中願意接受調查的居民家庭一般文化素質較高,在收入狀況與受教育程度呈正相關關係的前提下,對其記賬數據處理的結果,難免抬高人均收入水平。
二、巨富增多抬高人均水平
改革開放以來,長三角個人投入的資本占第二、三產業企業法人單位實收資本總額的比重越來越大。在個人資本大幅度增加的同時,長三角地區巨富大批湧現。僅<福布斯>公布的2005年中國400名富豪中,長三角137位的財富可使1.3789億長三角居民每人平均抬高1470元。
三、發展戰略偏向
進入上世紀九十年代,長三角工業化、城市化有了相當程度的發展,本應把優先發展工業戰略和城鄉差別戰略,調整到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帶動農村,進而轉向城鄉一體化發展戰略上來,但在城市利益集團的壓力下,在政策設計上卻繼續存在“城市傾向”。如財政支農資金占財政支出的比重,江蘇1985年為12.6%,2001年降到6.6%,2004年則進一步降為4.3%。浙江2000年以來大致維持在8%左右,低於20世紀90年代初的9%〜10%的水平。
四、分配原則偏向
在市場取向體制下,當市場追求效率時,政府本應把著力點放在公平方面,但卻在巨觀政策上仍向效率傾斜,繼續用計畫方式把資源從農村投向城市,導致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拉大,並即將推向兩極分化境地。分配原則的偏向,實踐中造成社會成員享有憲法意義上的生存與發展權在事實上不平等,突出表現就是公民受教育機會不公平和就業機會不平等,而這正是分配起點不公平的根本原因。
五、再分配措施偏向
一是個人稅收調節體系不健全。現在開徵的個人所得稅、特別消費稅和利息稅調節力度十分有限,而且在徵收環節上漏洞較多,徵收稅款占總稅收的比重較小。
二是政府公共財政支出偏向城市。從政府教育經費支出看,2006年江浙滬預算內教育經費占財政支出的百分比分別為18.72、22.29和14.21,與2005年相比分別下降了0.35、0.54和0.03個百分點。再就浙江省來看,2006年財政性教育經費占GDP的比例只有2.31%,不僅與浙江2002年的2.55%相比進一步下降,而且低於2006年全國3.01%的水平,遠低於《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綱要》到2000年達到4%的目標。同時短缺的教育經費在城鄉間分配苦樂不均,在投入上向城市的高、中等教育傾斜。從政府對公共衛生經費支出看,不僅增長慢,而且同樣偏向城市。2003年浙江各級政府對農村衛生投入只占投入總量的16.0%,城市醫院則占30.3%。可以說,目前政府財政不僅“抽肥”的功能沒有很好發揮,而且“補瘦”職能的履行也發生了偏向。
六、社會保障差異
長三角地區城鎮職工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大社會保險和住房保障為主體的制度體系,幾經改革已日臻完善,而農村社會保障水平極低。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看,除政府硬性規定必須參加的失地農民和在本地企業的就業人員,一般勞動者基本都未參加。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水平還遠不及城鎮職工醫保的月籌資水平,很難談得上是真正的醫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