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成立於1955年10月,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設11個職能室、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 外文名:Chengbu Miao Autonomous County People's Procuratorate
- 類別:檢察院
- 地點:城步
- 成立時間:1955年10月
機構概況,機構設定,
機構概況
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成立於1955年10月,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該院依法行使下列職權: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近年來,我院積極履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特別是加大查辦各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的力度。2002年以來,共立案查處23件27人,為國家挽回直接經濟損失400餘萬元。在狠抓各項檢察業務的同時,還十分注重基礎設施建設,經過一年多的艱苦奮鬥,我院於2004年8月完成了院址整體搬遷。檢察工作基礎設施有了新的飛躍,2004年我院榮獲“全省檢察機關‘兩房’建設先進單位”榮譽稱號。
機構設定
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設11個職能室、局。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負責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機關公秩管理和機關日常值班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負責本院的技術裝備、交通通訊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計畫和管理;承擔機關的財務、房地產、基建、固定資產、環境、秩序的管理和辦案的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本院贓款贓物的管理;負責機關行政管理、保衛、綠化、愛國衛生、計畫生育及後勤服務中心的有關管理工作。
(二)政工室 協助院黨組抓好本院的隊伍建設和黨的建設工作,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本院檢察人員的考試錄用和調進人員的審查、呈報工作,承辦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獎勵表彰呈報工作;負責本院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幹部考核、任免呈報、獎勵、勞動工資、離退體人員管理,人事檔案管理等有關工作。
(三)偵查監督室 承辦應當由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批捕案件;負責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和掌握、分析社會治安動態情況。
(四)公訴室 負責對全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拆工作;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抗訴的案件,對縣人民檢察院抗訴及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
(五)監所檢察室 負責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看守所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的監督;辦理由本院管轄的發生在監管場所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及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抗訴工作。
(六)民事行政檢察室 負責對縣人民法院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的監督工作,對縣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縣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提請市人民檢察院抗訴;對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縣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
(七)控告申訴檢察室(加掛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牌子) 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刑事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
(八)檢察技術室 承辦本院立案偵查案件的現場勘驗、檢驗鑑定、攝像、錄音工作;對公安機關移交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案件有關檢驗鑑定進行審查。
(九)監察室(紀檢組) 檢查本院內設機構在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本院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受理檢察人員不服從政紀處分的申訴;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城步苗族自治縣林業檢察院根據湘編辦[200l]40號檔案執行,改革方案另行制定。
(十)反貪污賄賂局 縣反貪污賄賂局為副科級機構。負責本院辦理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參與本縣職務犯罪預防宣傳工作。下設辦公室、偵查室、預防犯罪室。
(十一)反瀆職侵權局 縣瀆職犯罪偵查局為副科級機構。負責本院辦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參與本縣職務犯罪預防宣傳工作。下設辦公室、偵查室。
(十二)職務犯罪預防室
(十三)司法警察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