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國利,男,苗族,湖南城步人,1962年6月生,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4月入黨,大學文化,中央黨校法律專業畢業。曾任湖南省邵陽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9年5月13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周國利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國利
- 國籍:中國
- 民族:苗族
- 出生地:湖南城步
- 出生日期:1962年6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撤銷職務,依法逮捕,立案審查,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雙開處分,
人物履歷
1981.07-1984.02,城步苗族自治縣農機局技術員
1984.02-1986.02,城步苗族自治縣農機局管修股副股長
1986.02-1987.11,城步苗族自治縣農機局辦公室主任
1987.11-1988.06,城步苗族自治縣農委綜合組副組長
1988.06-1991.08,城步苗族自治縣縣委辦綜合組組長(副科級)
1991.08-1993.07,湖南省委黨校少數民族幹部專修班學習
1993.07-1995.05,城步苗族自治縣政府辦副主任
1995.05-1996.10,城步苗族自治縣丹口鎮黨委書記
1996.10-1997.05,城步苗族自治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
1997.05-2000.06,城步苗族自治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期間:1998.05-2000.05 湖南大學管理工程專業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2000.06-2004.02,城步苗族自治縣委書記
2004.02-2006.09,邵陽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正處級)(期間:2003.08-2005.12 中央黨校函授本科法律專業學習)
2006.09-2011.10,邵陽市委常委、邵東縣委書記
2011.10-2012.04,邵陽市委常委、副市長、邵東縣委書記
2012.04-2017.01,邵陽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7.01-2018.04,邵陽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3月6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訊息:邵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周國利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撤銷職務
2018年4月12日,邵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邵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周國利的代表資格已被原選舉單位綏寧縣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周國利的邵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相應撤銷。
依法逮捕
2018年7月,湖南省邵陽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周國利(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周國利及其妻子李美華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立案審查
2018年8月16日,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湖南省邵陽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周國利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周國利在擔任邵陽市委常委、邵東縣委書記、邵陽市副市長,邵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等職務期間,違反政治紀律,串供、轉移隱匿財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謀取人事方面的利益,在幹部選拔任用、崗位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生活紀律,道德敗壞,長期與多名女下屬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產巨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對其家庭所擁有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
提起公訴
2018年9月17日,湖南省邵陽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周國利(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湘潭市人民檢察院向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國利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周國利,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湘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國利利用擔任邵陽市委常委、邵東縣委書記、邵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邵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程項目承攬、項目建設、幹部職務提拔和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徇私舞弊,故意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返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契稅,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家庭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11月27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邵陽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周國利(正廳級)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和被告人李美華受賄一案。湘潭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國利利用擔任中共邵陽市市委常委、中共邵東縣縣委書記、邵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邵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程項目承攬、項目建設、幹部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請託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344萬餘元。其中夥同其妻李美華非法收受請託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209萬餘元。周國利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法決定將湖南省邵東生態產業園3000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部分出讓金和契稅總計45792萬餘元返還給邦盛公司,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此外,周國利有2113萬餘元人民幣、10萬元港幣財產無法說明來源。
庭審中,控辯雙方對相關證據舉證、質證,就本案有關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周國利、李美華作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家屬、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紀委監委機關幹部等200餘人旁聽了庭審。
因案情重大,該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5月13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邵陽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周國利(正廳級)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李美華(周國利之妻)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周國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被告人李美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依法追繳被告人周國利、李美華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國利利用擔任邵陽市委常委、中共邵東縣縣委書記、邵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邵陽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和單位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程項目承攬、項目建設、幹部職務提拔和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子被告人李美華非法收受請託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344萬餘元。其中夥同李美華非法收受請託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209萬餘元,周國利單獨收受賄賂人民幣135萬餘元。另查明,周國利在擔任邵東縣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違法決定將湖南省邵東生態產業園3000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部分出讓金和契稅總計45792萬餘元返還給邦盛公司,致使公共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此外,周國利家庭有2113萬餘元人民幣、10萬元港幣財產無法說明來源。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國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及其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李美華與周國利共同收取他人給予的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周國利在邵東縣招商引資過程中,利用職權,致使國家45792萬餘元國有土地出讓收益流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周國利的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無法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周國利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周國利、李美華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認罪、悔罪,且積極配合追繳贓款贓物,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雙開處分
2018年12月,湖南省通報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
2017年4月24日至5月24日,中央第六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湖南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並於2017年7月25日將督察發現的15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湖南省,要求依規依紀依法調查處理。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委書記杜家毫、省長許達哲明確要求,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湖南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抓好中央環保督察整改,增強“四個意識”,扛起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責任。根據查明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經省委、省政府研究,通報如下:
飲用水源保護區違法違規項目清退不力,環境風險突出。
邵陽市城西水廠、桂花渡水廠二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排污口整改不到位,至今仍有大量污水排入水源保護區。邵陽市區擴建產生大量生活污水,經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瓏瑚、梅子井排污口流入資江。邵陽市政府及環保、公用事業部門在治理城市生活污水中履職不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邵陽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周國利(時任邵陽市委常委、副市長)因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合併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