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東區建設和環境保護局
- 位置:城東區
- 性質:政府機關
- 職務:執行城鎮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政策
(二)執行國家、省上制定的工程建設標準;負責全區城鎮規劃建設和勘察工作,管理城鎮建設檔案。
(三)指導和管理全區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負責全區工程監理及工程質量、安全和竣工驗收工作。
(四)負責組織實施轄區的防空、防汛、抗震、防土石流、防滑坡等城鎮防災工作。
(五)指導、管理轄區許可權內市政設施、公益事業、園林綠化、名勝古蹟工作。
(六)負責審核辦理人行道占用、馬路開挖、搬遷、小區建築許可證,承辦基礎設施建設的拆遷工作。
(七)負責全區違章建築的監控,認定和查處一切違法建設及亂搭亂建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全區大氣、水體、土壤、噪音、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等污染防治工作。
(九)負責監督全區內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類型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十)負責協調解決本區環境問題;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十一)按照國家規定審批全區許可權內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登記表;承擔全區內環境綜合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全區生態示範區建設。
(十二)負責實施全區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和技術示範工程。
(十三)除省環保局確定的重點工業污染源及餐飲業二級以上除外,負責轄區內其他污染的環境監測、環境統計、環境監管、環境執法等環境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排污費的徵收管理,以及污染源治理等專項資金的有償使用工作;提出並組織實施全區環境污染限期治理項目的計畫。
(十五)協助上級環保部門開展全區內光污染、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和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中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環境保護對外經濟合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七)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