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印發
城市軌道交通行車組織管理辦法
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城市軌道交通行車組織管理辦法》(交運規〔2019〕14號,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38條,包括總則、行車組織基礎、正常行車、非正常行車、施工行車、附則等章節。主要內容有:
一是明確了行車組織工作的基本要求。要求運營單位合理制定行車計畫,確保各設施設備系統運行能力,保障行車組織需要,充分滿足客流需求,並持續改進和最佳化;列車運行圖的編制既應經濟合理地運用車輛和安排施工維修時間,有效發揮線路能力,又要保持相對穩定,確保滿足安全運營條件。《辦法》針對城市軌道交通行車指揮層級、行車方向、列車等級、行車調度命令、行車組織方法等方面作出原則規定,統一行業行車組織的基本規則。其中,重點對各種行車組織方法的行車憑證和安全防護等內容提出要求,著力保障行車安全。
二是規定了正常情況下基本的行車組織規則。按照行車組織程式,對運營前準備、乘務組織、車站行車監控和運營結束等方面的安全作業作出規定。明確運營前應做好各項準備確認線路安全後方可開始營運;規定駕駛員單次值乘的最大時長和連續值乘最小間隔,強調運營單位應在出勤時對駕駛員狀態進行檢查,保障駕駛安全;提出駕駛員開關門作業時的操作要點,嚴防夾人夾物動車;規定車站行車人員要做好行車監控,特別是特殊情況下的安全監控及應急處置;提出共線、跨線運行方式下行車調度和異常情況處置的原則;明確了車輛基地調車、試車作業時的安全防護要求。
三是規定了非正常情況下的行車作業規則和安全防護要求。明確發生突發情況時,應在保證行車安全前提下儘可能維持列車運行;分別規定了搶修施工作業、列車限速運行、越防護信號機禁止信號、列車自動防護失效、列車退行、列車越站、反方向行車、列車救援、道岔故障、聯鎖失效、接觸網(軌)失電、區間乘客疏散等典型非正常行車場景,以及發生地震、惡劣天氣、公共安全事件等特殊情況下的行車調度程式、安全作業規則、安全防護要求等,最大程度保障人員安全和行車安全。
四是明確了施工作業的行車組織規則和安全防護要求。要求運營單位應合理安排並嚴格執行施工作業計畫,施工作業原則上不應影響正常運營;發生故障影響運營時,應按照“先通後復”的原則視情安排施工作業。對於設施設備調試、升級、更新改造等重大施工,應制定並組織落實行車保障措施。對於施工列車與相鄰施工區域間隔、工程車施工作業、人員與工程車同時作業等方面明確了安全防護要求,從施工行車組織角度保障施工安全。
辦法全文
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簡稱防治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於支持地方政府履行地質災害防治主體責任、提高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加大地質災害防治投入和工作力度的補助資金,主要用於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綜合性預防,以及災害發生後的重大項目治理。
第三條特大型地質災害包括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第四條防治資金使用遵循集中投入、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
第五條防治資金支出範圍包括地質災害調查排查、監測預警、綜合治理等。下列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不得納入防治資金支持範圍:
(一)應當由鐵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二)應當由廠礦企業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三)因工程建設等人類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
第六條防治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特大型地質災害隱患較多的地區開展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提高地質災害防治能力等,減少和消除地質災害險情,以及特大型地質災害發生後的綜合治理和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地質災害防治重點工作,分為地質災害防治重點省份補助資金和一般省份補助資金兩部分。
第七條防治資金支持的重點省份,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通過競爭性選拔或者因素測算選取方式確定。
防治資金採取定額補助法或因素分配法下達。通過競爭性選拔重點省份的補助資金適用定額補助法;通過因素測算選取重點省份的補助資金以及一般省份補助資金適用因素分配法。
第八條本辦法實施期限至2019年底。期滿後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等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地質災害防治形勢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二章競爭性選拔重點省份補助資金管理
第九條競爭性選拔重點省份範圍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根據地質災害現狀、工作績效以及《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確定。納入競爭性選拔範圍的重點省份按照自願原則提出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補助資金申請,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組織公開選拔並公示後擇優確定。
第十條參加競爭性選拔的省份應當編制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方案。方案包括本省地質災害總體情況及已採取的防治措施,以前年度防治資金和地方相關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項目進展,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目標和工作任務,下一步地方投入安排及體制機制建設等保障措施和績效目標等內容。
第十一條競爭性選拔採取公開答辯、專家評議打分的方式。評議主要內容包括:地質災害現狀和防治情況,往年地質災害防治資金投入情況,綜合防治方案目標任務是否明確、合理,調查評價、監測預警、搬遷避讓、工程治理、科普宣傳、能力建設等工作措施安排是否合理,技術是否先進、可行,項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投入規模測算是否科學合理,配套保障措施情況等。
第十二條通過競爭性選拔確定的重點省份補助期限原則上為5年。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建立動態管理機制,根據防治資金規模以及重點省份完成任務後銷號退出情況,研究確定下一批支持的重點省份。
第十三條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根據競爭性選拔確定的重點省份綜合防治體系建設總投資、地方資金投入、目標任務安排、各項工程措施性質等情況以及中央財政財力情況,研究確定綜合防治體系建設資金補助方案。
第十四條納入競爭性選拔補助範圍的重點省份,應當由省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項目實施管理辦法,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備案,並於每年3月30日前,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本省上一年綜合防治資金投入情況、綜合防治體系建設進展、專項資金安排和執行情況以及本年度專項資金和工作計畫安排,以正式檔案報自然資源部和財政部。
第三章因素測算選取重點省份補助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因素測算選取重點省份範圍,主要包括特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數和威脅人數較多、特大型地質災害威脅財產數額較大以及特大型地質災害發生數較多等地區,由自然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綜合考慮確定。
第十六條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重點工作部署,結合各省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形勢、財力情況等確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特大型地質災害發生數占特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比例、特大型地質災害高易發區面積、特大型地質災害發生數、特大型地質災害高易發省人口數、特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數等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30%、30%、20%、15%、5%,同時考慮各省財政困難程度,並根據資金使用績效和地質災害防治任務完成情況等對測算結果進行調整,體現結果導向。因素和權重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十七條納入因素測算選取補助範圍的重點省份,應於下一年度3月30日前,由財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本省上一年度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形勢、以前年度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建設情況、以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建設目標和工作任務、防治資金支持項目及其進展情況、資金投入情況、防治資金安排和執行情況、工作成效等,以正式檔案報送財政部、自然資源部。
第四章一般省份補助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未納入重點省份補助範圍的,納入一般省份補助資金支持範圍。補助資金分配選用因素重點考慮特大型地質災害發生數、死亡失蹤人數、財產損失數以及災後治理資金需求、財政困難程度等。
第十九條納入一般省份補助範圍的省份,應於下一年度3月30日前,由財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本省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建設目標和工作任務、防治資金支持項目及其進展情況、防治資金安排和執行情況等,以正式檔案報送財政部、自然資源部。
第五章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對防治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套用,建立防治資金考核獎懲機制,並將各地防治資金使用情況、方案執行情況、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及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績效評價包括對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指標的考核。具體內容包括:計畫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相關制度建設情況、資金到位使用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經濟社會效益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及防治資金具體使用單位,具體實施防治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照下達的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做好績效評價。績效管理中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式及時報告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等部門。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防治資金。
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防治資金的監督,按要求建立資金監測監管機制,並對防治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防治資金項目承擔單位對資金使用負責。防治資金支持項目形成的各類資產,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管護責任,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的要求,開展防治資金監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宜,包括預算下達、資金撥付、使用、結轉結餘資金處理、公開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防治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長江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所需資金按照現有資金渠道安排。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4〕886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8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