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區文化中心(文化活動室)設備購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城市社區文化中心(文化活動室)設備購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發布時間為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由財政部 文化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社區文化中心(文化活動室)設備購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編號:財教[2009]447號
  • 發布單位:財政部 文化部
  • 發布時間: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財政部 文化部關於印發《城市社區文化中心(文化活動室)設備購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9]4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文化局:
為規範和加強城市社區文化中心(文化活動室)設備購置專項資金管理,我們制定了《城市社區文化中心(文化活動室)設備購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城市社區文化中心(文化活動室)設備購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文化部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檔案全文

城市社區文化中心(文化活動室)設備購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社區文化中心(文化活動室)設備購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切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國城市社區文化中心(文化活動室)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設立,從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對中西部地區已建成且具有一定規模、配有專人管理、常年開展文化活動的城市社區文化中心(文化活動室)開展業務活動所需設備購置經費予以定額補助;對東部地區在社區文化中心(文化活動室)建設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省份予以獎勵。
第四條 專項資金開支範圍:
(一)結合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需求,用於接入網際網路和購置伺服器、電腦和投影儀等共享工程設備;
(二)用於購置桌椅、書架、電視機、音響和樂器等開展業務活動的基本設備。
第五條 中西部地區專項資金定額補助:
(一)社區文化中心12萬元,其中: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設備購置5萬元,基本業務設備購置7萬元。
(二)社區文化活動室5萬元,其中: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設備購置2?5萬元,基本業務設備購置2?5萬元。
第六條 東部地區獎勵資金具體數額根據每年工作情況和資金總量確定。
第七條 中西部地區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文化部門負責審核匯總本地區已建成城市社區文化中心(文化活動室)情況,按照專項資金補助標準確定當年申請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預算額度,撰寫申請檔案並填寫《城市社區文化中心(文化活動室)設備購置專項資金申報表》,於每年4月30日前聯合向財政部和文化部申報。凡越級上報或單方面上報的申請均不予受理。
第八條 東部地區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文化部門對上年度本地區城市社區文化中心(文化活動室)建設情況進行總結,提出獎勵資金申請額度,於每年4月30日前將申請檔案上報財政部和文化部。
第九條 文化部負責審核匯總中西部地區年度資金申請檔案,提出專項資金分配建議,同時根據東部地區上年度項目實施情況提出本年是否予以獎勵以及獎勵經費分配建議,匯總後將分配方案報財政部。
第十條 財政部對文化部報來的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後會同文化部下達專項資金預算。
第十一條 各地財政廳(局)、文化廳(局)應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規範設備購置工作。
第十二條 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相關設備購置由各地文化廳(局)根據文化部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建設管理中心確定的備選設備參數及詳細目錄,選擇適合本地區的方案統一組織實施。基本業務設備購置,由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採取適當方式自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各地應加強對已購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提高使用效益, 切實發揮已購設備的功能和作用。
第十四條 文化部應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 於每年6月底前, 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門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規模、資助項目、 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等。
第十五條 對專項資金購置設備形成的固定資產,應按照國家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切實加強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財政部、文化部將適時對專項資金使用、設備購置和使用情況進行督查。
第十六條 各地要切實做好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將暫停核批補助資金,收回已撥經費,並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虛報項目規劃數量,騙取補助資金;
(二)擅自改變補助項目內容;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四)未按照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國家財產浪費和損失。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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