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建設導則

《城市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建設導則》是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城市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建設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3〕121號)要求,而制定的導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建設導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3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
發布信息,導則全文,

發布信息

2024年1月3日,城市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建設導則(試行)發布。

導則全文

推動優質普惠公共服務下基層、進社區,走近民眾身邊,是新時代新征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動公共服務惠及全民的重大民生工程。通過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建設,使公共服務項目延伸覆蓋到社區,逐步補齊社區服務短板,讓更多民眾享受到身邊和“家門口”的優質普惠公共服務,有效提升城市和社區更好承載人民美好生活功能,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1總則
1.1基本概念
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主要是通過在社區(小區)公共空間嵌入功能性設施和適配性服務,在居民適宜步行範圍內,提供養老托育、社區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務、體育健身、文化休閒、兒童遊憩等一種或多種服務,更好滿足社區居民公共服務和美好生活需求。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具有貼近民眾、公益普惠、功能多樣、服務便捷等特點。
1.2適用範圍
本導則適用於城市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建設工作,以街道轄區範圍或社區為單元統籌規劃、建設、服務、管理。人口規模較大的建制鎮可參照執行。
1.3基本原則
全齡友好、功能集成。堅持為民、務實導向,重點滿足“一老一小”服務需求,兼顧全齡人群以及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科學選配服務功能。優先設定養老服務、嬰幼兒托育、兒童託管和社區助餐等功能,因地制宜補齊家政便民、健康服務、體育健身、文化休閒等功能。重點推廣和優先建設(改造)功能複合集成的社區嵌入式服務綜合體(社區服務中心),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務。
安全可靠、服務便捷。堅守安全底線,在規劃選址、建築質量、設施建設、服務運營等各個階段落實安全要求,確保居民享有稱心安心放心的社區服務。各地科學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在居民適宜的步行範圍內,合理布局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完善社區服務功能,讓公共服務更加便利、可及、普惠。
因地制宜、探索創新。堅持宜建則建、宜改則改,節約集約用地,最大限度整合利用好存量資源,實現功能可拓展、空間可轉換、標準能兼容。落實精準化服務、降成本運營、規模化發展、市場化競爭要求,探索構建可持續的建設運營模式,確保規模適度、經濟適用、服務高效、價格可承受、質量有保障。
1.4與相關標準規範的關係
各地開展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項目建設應按照本導則要求規範實施,與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相銜接,並可結合本導則探索制定地方標準。
2建設要點
2.1規劃選址
1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可選擇以下城市建設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一類工業用地、新型產業用地、一類物流倉儲用地、廣場用地等。政府建設的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作為非營利性公共服務設施,允許 5年內不變更原有土地用途。
2新建居住區要按照規劃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托育等公共服務設施。新建居住區配建的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應與新建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
3既有社區要逐步補齊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短板,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完整社區建設試點、15分鐘社區生活圈建設和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建設等工作,大力最佳化整合社區配套建設用房等公共空間,合理利用拆除騰退用地、閒置低效用地,社區周邊可再利用的閒置廠房、倉庫、集體房屋、商業設施,以及不符合城市發展方向、閒置低效、失修失養的園區、樓宇、閒置校舍、機關企事業單位閒置用房等空間資源,建設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
4地方政府可結合實際,在保持所有權不變條件下,按規定履行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程式後,提供國有房產給社區(小區)發展嵌入式服務。
2.2規劃布局
1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應選擇在安全的空間和場所進行建設,並符合國家相關規劃標準規範要求。
2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宜在社區居民適宜步行範圍內設定。
2.3建設規模
落實每百戶居民擁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面積平均不少於 30平方米的要求,支持有條件的城市通過建設嵌入式服務設施,達到每百戶居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面積不少於 80平方米。社區嵌入式服務綜合體(社區服務中心)面積納入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統計範圍。
2.4建設形式
1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應結合實際條件,可集中設定、也可分散設定。以資源整合、集約建設為原則,重點推廣和優先建設(改造)功能複合集成的社區嵌入式服務綜合體(社區服務中心),暫不具備條件的社區可“插花”式分散建設功能相對單一的嵌入式服務設施。合理配置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功能,統籌設定服務場景,優先保障嬰幼兒托位、具有短期托養功能的護理型養老床位設定的必要空間。
2社區嵌入式服務綜合體(社區服務中心)建築面積標準由城市結合實際因地制宜設定,一般不應小於 600平方米,有條件的可明確不宜小於 80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設定上限。服務功能儘量集中設定,原則上不應少於 3項,其中鼓勵引導養老服務、嬰幼兒托育、兒童託管、社區助餐服務功能不少於2項,有條件的一般應配置養老服務或嬰幼兒托育服務功能。
3暫不具備建設嵌入式服務綜合體的社區,可“插花”式分散建設功能相對單一的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根據民眾需求,優先選擇配置養老服務、嬰幼兒托育、兒童託管、社區助餐等服務功能,可酌情輔助配置其他適宜的服務功能。
2.5建設方式
2.5.1新建設施
新建社區配建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應重點考慮“一老一小”服務需求,優先在低樓層布置,家政便民、文化休閒、體育健身等功能可根據實際情況利用地下、半地下、建築屋頂等空間資源合理配置,並與社區現有服務設施統籌兼顧,實現共建共享。
2.5.2補建設施
既有社區補建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應充分挖掘、合理利用具備條件的居住小區空地、拆除騰退用地、低效閒置用地等資源,通過整合社區用房、產權置換、徵收改建等方式進行,與社區現有服務設施統籌兼顧,實現共建共享。
2.5.3擴建設施
既有社區已具有相關功能的服務設施,但規模不能滿足建設標準的,在符合日照、消防等規定的前提下,可結合各地城市建設管理相關規定,適度增容擴建。
2.5.4改建設施
既有社區閒置、低效等用房改建為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時,應結合實際情況,加強資源的統籌調配,提升社區服務供給水平。鼓勵引導產權人等主體充分利用現有房屋場地,將符合條件的場所優先轉型為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
3建設內容
3.1服務功能
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應統籌考慮社區服務供給和居民實際需求,合理配置養老服務、嬰幼兒托育、兒童託管、社區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務、體育健身、文化休閒、兒童遊憩等一種或多種服務功能。
3.2養老服務
3.2.1設計原則
1養老服務功能應符合老年人身心特點,做到規模適宜、功能完善、安全衛生,滿足老年人在生活照護、康復服務、心理支持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2養老服務功能布局時應統籌考慮日照、採光、通風等要求,為老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設施環境。
3養老服務功能應結合服務社區的人口結構、老年人數量、養老服務需求,合理確定服務功能和規模。
3.2.2配置要求
1養老服務功能宜為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短期托養等生活照護服務。
2養老服務功能宜設定具有短期托養功能的護理型養老床位,為老年人提供短期生活照護和康復服務。
3養老服務功能的每床位建築面積≥35平方米,提供養老服務功能的嵌入式服務設施建築面積≥350平方米,不設定建築面積上限。各地可結合實際適當調整上述建築面積指標。
表3-1 養老服務功能建設要求
功能
建設要求
生活照護
康復服務
(1)應具有較好的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條件;
(2)宜與社區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務、文化休閒等服務功能統
籌設定
3.2.3功能組成
1養老服務功能可根據居民使用需求,布局生活照護、康復服務、多功能活動等功能用房。
2有條件的社區,宜就近提供老年人室外活動場地,或與體育健身場地、公共綠地臨近布置。
3.2.4設計指引
1養老服務功能布置在二層及以上時,應設定無障礙電梯;出入口應滿足無障礙相關要求。
2養老服務功能應保證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風條件,充分利用天然採光,其生活照護用房、康復服務用房不應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3養老服務功能布局應注意動靜分區,生活照護用房、康復服務用房宜與多功能活動室等其他服務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擾。
4應滿足無障礙設計要求,在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設定輪椅坡道、扶手等無障礙設施,室內通道和門的淨寬應滿足輪椅進出及日常照
護的需要。
5嚴寒、寒冷及夏熱冬冷地區應具有採暖設施;最熱月平均室外氣溫高於或等於 25℃地區應設定空調設備,並有通風換氣裝置。
6生活照護用房可內設無障礙衛生間和助浴間,其地面應滿足易清洗和防滑的要求。
3.3嬰幼兒托育
3.3.1設計原則
1嬰幼兒托育功能應符合嬰幼兒生理、心理特點,做到功能完善、舒適溫馨、綠色環保、智慧互聯,營造適合嬰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的空間環境。
2嬰幼兒托育功能布局時應統籌考慮日照、採光、通風、視覺衛生等要求,為嬰幼兒提供安全健康的設施環境。
3嬰幼兒托育功能應結合服務社區的人口結構、嬰幼兒數量、服務需求等,合理確定服務功能和規模。
3.3.2配置要求
1嬰幼兒托育功能為 0-3歲嬰幼兒提供安全可靠的托育服務。
2嬰幼兒托育功能每托位建築面積≥9平方米;提供嬰幼兒托育服務功能的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建築面積≥200平方米,不設定建築面積上限。各地可結合實際適當調整上述建築面積指標。
表3-2嬰幼兒托育功能建設要求
功能
建設要求
嬰幼兒托育
(1)應設於陽光充足、便於家長接送的地段;
(2)宜與兒童託管、兒童遊憩等服務功能統籌設定
3.3.3功能組成
1嬰幼兒托育的室內建築空間,應包含若干生活單元以及多功能活動室、服務管理用房、供套用房和交通空間。鼓勵各地提供嬰幼兒托育室外場地。暫不具備獨立室外場地條件的,可統籌利用社區(小區)公共場地空間。室外活動場地宜具有良好的日照和通風條件,並應設定符合安全標準的防護設施。
3.3.4設計指引
1嬰幼兒托育功能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下,且不應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宜與兒童託管、兒童遊憩區域設定物理分隔。
2嬰幼兒托育服務用房室內房間高度和走廊寬度應符合嬰幼兒活動和照護的要求。
3嬰幼兒生活單元及其他活動用房的窗台、陽台、落地窗等重點部位,應採取防護措施保護嬰幼兒安全。
4樓梯扶手、欄桿等設施的尺寸應滿足嬰幼兒使用的要求。
5嬰幼兒生活單元及其他活動用房宜採用柔性、易清潔的樓地面材料;有水房間地面應採用防滑材料;牆面宜選用環保、耐久、易清潔和美觀的材料;宜選用吸聲降噪材料和適合嬰幼兒心理特點的色彩。
6嬰幼兒衛生間宜臨近活動區或睡眠區設定,宜分間或分隔設
置;衛生間不宜設定台階,宜設定嬰兒護理台和嬰兒沖洗設施;托小班和托大班宜設定適合嬰幼兒使用的衛生器具,便器之間宜設定隔斷。可結合使用需求設定成人廁位,成人廁位應與幼兒衛生間隔離設定。
3.4兒童託管
1兒童託管功能為 3-6歲學齡前兒童和 6-18歲學齡兒童提供課後和節假日託管服務。
2兒童託管功能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下,且不應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3兒童託管功能可根據居民使用需求,布局兒童閱覽、遊戲活動、課後自習等服務功能。有條件的社區,宜在周邊設定兒童遊憩場所。
表3-3 兒童託管功能建設要求
功能
建設要求
兒童託管
(1)宜設定兒童閱覽區域、課後自習教室等;
(2)宜與嬰幼兒托育、兒童遊憩、養老服務等服務功能統籌設定
3.5社區助餐
1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衛生的助餐服務,並可兼顧其他群體用餐需求。
2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提供上門送餐服務。
3社區助餐功能可結合實際,布局就餐區域、廚房區域、輔助
區域等,各區域應保持環境清潔、衛生,保障食品安全。
表3-4社區助餐功能建設要求
功能
建設要求
膳食助餐
(1)社區食堂的人流出入口和貨流出入口應分開設定;
(2)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煙、氣味、噪聲及廢棄物對臨近功能造成
上門送餐
的影響;
(3)宜與養老服務、家政便民等服務功能統籌設定
3.6家政便民
1可根據居民使用需求,布局家政服務網點,提供上門保潔、居家照料等家政服務。
2可選擇提供衣物縫補、家電家具維修、五金配件、理髮、郵政快遞、家電家具臨時存放等便民服務。
表3-5 家政便民功能建設要求
功能
建設要求
家政服務
便民服務
(1)設定家政服務網點;
(2)宜與養老服務、社區助餐等服務功能統籌設定
3.7健康服務
1可選擇提供家庭醫生診療、便民就醫、健康諮詢、安全用藥宣傳等服務,滿足居民對常見病、慢性病的日常診治需求。
2鼓勵地方為殘疾人提供愛心助殘和康復照護等服務。
3有條件的地方可配備自動售藥機,提供24小時藥事服務,滿足居民家庭常用藥品、夜間緊急用藥需求。
4有條件的地方可提供康復輔具適配與租賃服務空間。
表3-6健康服務功能建設要求
功能
建設要求
健康診療
助殘服務
康復輔具適配與
租賃服務
宜與養老服務、家政便民等服務功能統籌設定
3.8體育健身
1為居民提供室外綜合健身場地、球類運動場地、健身器材、健身步道等場地和設施,滿足居民體育鍛鍊的需求。
2場地可結合不同年齡段居民使用需求,分時段複合使用。
3在保障建築屋頂荷載承重能力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部分活動場地可利用建築屋頂或地下、半地下空間設定。
表3-7體育健身功能建設要求
場地和設施
建設要求
室外綜合健身場地
球類運動場地
健身器材 (1)新建居住區要按室內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 0.1平方米或室
外人均用地不低於 0.3平方米的標準配建公共健身設施;
(2)場地周邊宜設定休憩設施和公共廁所;
健身步道
(3)設定時應採用一定的降噪措施
3.9文化休閒
1可選擇提供圖書、書畫、音樂、舞蹈、棋牌、展覽等服務,滿足居民書報閱覽、文化活動、休閒娛樂等需求。
2鼓勵分時段、分人群開展多樣化的文化休閒活動。
表3-8文化休閒功能建設要求
功能
建設要求
書報閱覽
文化活動
休閒娛樂
(1)宜設定多功能活動室;
(2)宜結合或靠近公共綠地設定;
(3)宜根據功能特點進行動靜分區;
(4)宜與養老服務等服務功能統籌設定
3.10兒童遊憩
1室內兒童遊憩設施,可選擇提供遊戲運動、親子閱讀、科普體驗、休憩娛樂等服務,滿足兒童及家庭室內活動需求。
2室外兒童遊憩設施,可選擇提供滑梯、立體攀爬、鞦韆、搖馬、沙池、蹺蹺板等無動力遊樂設施,滿足兒童室外活動需求。
3兒童樂園、兒童遊樂場以及有動力的兒童遊樂設施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執行,不屬於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建設範圍。
表3-9兒童遊憩功能建設要求
場地類型
建設要求
兒童室外活動
兒童室內活動 (1)兒童遊樂設施應符合兒童身心特徵,確保結構穩定、稜角光
滑,配有相應的安全警示標誌、使用說明和防護措施,設定防跌
落保護,保證兒童安全使用;
(2)宜與兒童託管、嬰幼兒托育等服務功能統籌設定
3.11其他
可根據居民實際需求,補充其他服務功能,為社區提供精準化、精細化服務,如設定教育培訓場所、社區微型消防站等。
4可持續運營
4.1原則要求
堅持以精準化服務、降成本運營、規模化發展、市場化競爭為原則,積極構建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多樣化建設運營模式,有效盤活利用城市存量資源,實現社區嵌入式服務可持續發展。
4.2服務場景配置
各地應統籌謀劃推進設施建設和服務嵌入,科學設定服務場景,根據民眾需求、市場供給和財政能力,聚焦“一老一小”,優先和重點配置養老服務、嬰幼兒托育、兒童託管、社區助餐等民眾普遍急需緊缺的服務場景,逐步補齊家政便民、健康服務、體育健身、文化休閒等其他服務短板。
4.3服務模式選擇
1各地應注重發揮市場機制和規模效應,根據社區居民需求、市場供給和財政能力,科學選擇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購買服
務等建設運營模式。
2各地可通過市場化擇優、委託經營等方式,向服務運營主體提供低成本設施場地空間。服務運營主體要根據服務成本、合理利潤等提供價格普惠的社區服務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務。
3各地可探索專業性機構連鎖化、託管式運營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構建“街道—社區—小區”服務體系。
4.4服務質量保障
1各地應積極培育社區綜合服務和專項服務運營商。通過市場化擇優方式探索建立實施城市(城區)“合格社區服務運營商”名單制度並向社會公示,社區結合實際需求選擇或自主確定服務運營商,根據民眾滿意度評價動態更新名單。
2各地可鼓勵拓展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願團隊等多元主體參與運營。引導社區物業、家政公司提供普惠社區服務。
3各地可支持在養老托育、社區助餐、家政便民等領域積極建設培育一批服務優、重誠信、能帶動的“領跑者”企業和服務品牌,在社區嵌入式服務相關培訓、示範等方面更好發揮作用。
5通則要求
5.1設施安全
1建築及場地應符合消防、疏散、鄰避等安全需求,並依據各地建設管理相關規定推進設施建設和審批。
2設施應結合自身的服務功能、使用人數、建築面積、建築耐火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設
施、建築保溫及裝修裝飾材料燃燒性能等方面的設定要求,並應符
合《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等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3設施重點部位和區域應配置視頻監控裝置、緊急報警裝置、實體防護措施等安全防範設施。
4室內裝飾裝修材料、設施設備材料、家具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在設施建設中推廣使用綠色、安全、環保的材料。
5.2風貌控制
1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外觀設計應與城市整體風貌、周邊環境及設施功能相協調。
2位於歷史文化街區的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建設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劃的保護與建設控制規定。
3歷史建築用於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時,應注重對歷史建築風貌的保護與修繕。
5.3無障礙環境
1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應符合《建築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範》GB55019、《無障礙設計規範》GB50763的有關規定,為老年人、兒童、殘疾人提供方便、安全的無障礙出行環境。
2設施出入口應滿足無障礙設計要求,地面應平整、防滑。
3應設定完善的無障礙設施,並設定符合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5.4標識系統
1各地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宜採用統一規範化設計標識,在建— 16 —
築外立面、出入口等易於識別的位置設定。
2標識及色彩應簡約、有辨識度。
5.5燈光照明
1燈光照明設計應滿足合理性、功能性、安全性、經濟性、舒適性的基本原則,重點關注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人群需求。
2嬰幼兒托育功能的室內照明宜採用帶保護罩的節能燈具,應安裝應急照明燈。
3兒童專屬室內空間燈光應定期進行燈光照度的測試,保證燈光的柔和舒適,避免對兒童視力造成傷害。
4老年人使用較高頻率的室內空間、台階起始處等易發生跌倒危險的位置應設定局部提示照明。
5.6綠色建築
落實綠色發展理念,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宜採用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6實施保障
6.1建設需求評估
建設前對社區已有服務設施進行現狀評價,系統性梳理社區服務的問題和短板。通過居民需求調研,形成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功能需求清單。設施現狀評價應包含但不限於設施現狀情況(類型、年限、問題)、設施利用情況(使用頻率、居民滿意度)等內容。建設需求評估應包含但不限於服務功能、建設形式、建設規模等內容。
6.2建設方案制定
建設方案包括建設目標、建設內容、行動策略等內容。建設目標需要明確項目的服務範圍、服務人口規模、預期成效和建設時限等。建設內容需要明確項目的設施類型、建設方式、選址布局、服務功能、場地組織、日常維護、管理運營等技術要求。行動策略需要明確公眾參與、資金籌措、建設施工、建設時序等內容。
6.3設施運營管理
鼓勵政府、市場、居民多元主體參與,提高社區服務社會化、市場化、規範化、專業化水平。運營專項計畫包括但不限於運營內容、運營標準、運營主體、運營方式、運營周期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政策體系、監管機制、配套支持等內容。設施運營管理中應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等責任,多業態功能使用場所之間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火災應急處置、安全緊急疏散等方面的聯動協作機制。
6.4實施動態評價
建立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的建設評估及反饋機制,對設施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對提供的服務進行居民使用意願和滿意度評價,對服務質量進行動態評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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