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發布
發改委印發《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本專項用於支持中部、西部、東北地區地市級及以下城市的排水防澇設施建設,補助比例原則上按中部、西部、東北地區分別不高於項目總投資(不包括征地拆遷費用)的45%、60%、60%控制。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城市排水
防澇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以下簡稱本專項)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擬申請或獲得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項目。各地方要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23號)要求編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規劃》,並確保有關項目通過專家技術審查,安排科學有序,符合規劃要求,實施後易澇區段應得到有效整治並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 本專項原則上採用切塊方式,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向有關省份(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下達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提出年度排水防澇設施建設目標任務、工作原則、補助標準等計畫安排要求,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年度投資規模計畫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並按規定時限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補助原則
第四條 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中央預算內專項支持範圍如下:
(一)地下排水
管渠。對易澇點的雨水口和排水管渠進行改造,增設雨水篦,新建排水(雨水)管渠;結合地形坡度、管線路由等實際情況,科學合理設定大型排水(雨水)管渠。
(二)城市排澇除險設施。對易澇點的排水防澇泵站進行升級改造或增設機排能力,充分利用綠地、廣場、立交橋區空間建設雨水調蓄設施,配套建設雨水泵站自動控制系統和遙測遙控及預警預報系統。結合自然地形地貌、城市內河、次幹道路、大型排水明渠乾溝建設,建設雨洪行泄通道。根據應急預案,按需儲備應急搶險移動泵車、發電機等設施設備。
(三)城市數位化綜合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城市數位化綜合信息管理平台,在易澇點布設雨量計、液位計、流量計等設備,加強數據實時採集與傳輸,滿足日常管理、運行調度、災情預判、預警預報和輔助決策等需要,提高城市排水防澇運行管理水平。
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有關工作部署要求、專項投資規模等,對年度納入專項投資支持範圍的項目類型進行必要調整。
第五條 補助原則為:
(一)本專項用於支持中部、西部、東北地區地市級及以下城市的排水防澇設施建設,補助比例原則上按中部、西部、東北地區分別不高於項目總投資(不包括征地拆遷費用)的45%、60%、60%控制。
(二)按照國務院關於城市排水防澇補短板工作部署,支持近年來城市內澇災害嚴重、排水防澇設施建設任務較重且已編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規劃的城市;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優先支持已制定城市排水防澇補短板實施方案的城市。
(三)對貧困地區和深度貧困地區等欠發達地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分解轉發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時,補助標準根據相關規定適當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六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同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溝通,按照加強投資項目儲備的有關要求,根據本專項支持範圍,依託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做好項目日常儲備工作。
第七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國家確定的編制原則、安排方向等要求,組織開展專項投資申報工作。項目單位按有關規定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和綜合信用承諾書。
第八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依託重大項目庫,對申請專項投資的項目開展審核。審核重點包括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專項支持範圍、是否重複申報,項目單位是否被納入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申報投資是否符合補助標準,項目是否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程式,計畫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條件是否成熟(年內必須開工),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手續是否完備,項目是否明確了除擬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之外的其他資金,項目單位和監管單位“兩個責任”填報是否規範等。同時做好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城市排水防澇補短板項目庫的銜接工作。
第九條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於審核和公示通過的項目,按照補助標準測算項目投資補助,確保累計補助投資不超過上限,並根據項目建設資金需求情況,報送年度投資計畫安排建議。建議安排的項目應同步推送至重大項目庫年度投資計畫報送區。各地要結合財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資能力和本地區建設需求,根據中央補助標準和地方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合理申報投資計畫。脫離當地實際、地方建設資金不落實、年內無法開工的不得申報。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本專項執行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本年度項目建設規模和預計完成目標。
(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的年度申請中央投資補助計畫建議。
(三)從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導出的投資計畫申報表。
(四)與申報投資規模相匹配的績效目標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申報檔案中明確“經認真審核,所報投資計畫符合我省(區、市)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不會造成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第四章 投資計畫下達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考慮當年投資規模、建設任務、項目申報和上年投資計畫執行、項目督查和審計等情況,確定年度各地中央預算內投資切塊規模和與之匹配的績效目標,下達本專項投資計畫。
第十一條 國家下達投資計畫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將切塊資金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
(一)符合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規劃;
(二)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程式(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審批);
(三)優先安排在建項目和具備前期條件近期可開工項目。分解落實時要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生成投資計畫下達表並下達投資計畫,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並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相應分解至具體項目。對分解後的具體項目逐一落實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
第十二條 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原則上僅限在本專項內調整項目,應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作出調整決定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新調整安排的項目必須是已開工項目或是在調整計畫印發後最近一個調度日之前能夠開工的項目,調整後應及時在重大項目庫中更新信息。有特殊情況需跨專項調整的項目,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實行項目按月調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每月10日前,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組織填報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強化項目日常監督管理,可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採取組織自查、覆核檢查和實地查看等方式,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項目建設進展、績效目標實現等情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視情況組織本專項投資計畫執行情況檢查,督促各地對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並根據投資計畫執行情況採取適當措施予以獎懲。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要主動接受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審計、督查,如實提供項目相關檔案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偽造或者無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檔案資料。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採取措施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中央投資補助,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的;
(二)滯留、擠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資補助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審計等監督檢查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建立項目監督檢查結果與專項投資計畫掛鈎機制。對監督檢查中存在問題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視情況調減其下年度投資計畫規模。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並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工作要求及時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