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房

指坐落於直轄市、市、建制鎮的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管理的國有房屋屬於國家財產,由國家授權的單位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公房管
  • 外文名:City public houses
  • 相關: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
城市公房管理,城市公房重要性,

城市公房管理

城市公房管理的內容
1、所有權登記。城市公有房屋實行所有權登記制度。公有房屋產權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經審查合格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房屋由共有人申請所有權登記,領取房屋共有權證。公有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化的,公有房屋產權人應辦理所有權轉移、房屋狀況變動和房屋滅失登記。對公有房屋設定抵押等他項權,應辦理他項權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2、使用管理。公有房屋的產權人和使用人應按照房屋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用途的,應辦理審批手續。共有房屋可通過調整、交換等方式促進合理使用。房屋使用人應當合理用房,不得無故閒置不用,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不用的住宅,房屋產權人可收回其使用權。
3、租賃管理。公有住房的租賃須執行租賃政策和租金標準,雙方簽訂書面租賃協定,並辦理審核手續。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應返還房屋。如需繼續使用,應在租賃期滿前重新簽訂租賃協定。出租人在期滿前必須收回房屋時,應事先徵得承租珍同意,並賠償隨租人的損失;收回住宅用房的,同時要做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辦理更名手續。在租賃期限內,房屋產權人轉讓房屋所有權,原租賃協定繼續履行。
4、買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買賣公有房屋。應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經交易審核後,方可辦理所有權登記。出售公有房屋所得價款應按規定使用。
5、修繕管理。公有房屋的產權人或房屋共有人有義務維修養護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產權人與使用人分離的,應在協定中明確修繕義務。修繕責任人應對房屋及附屬設施時行定期檢查、修繕,保證其正常使用和安全。修繕責任人沒有履行修繕責任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修繕責任人進行修繕。公有房屋修繕所需資金,應按現行財務制度和有關規定分別列支,嚴禁挪用。

城市公房重要性

總之,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要積極加強對公房的經營和管理,加強對各單位房屋業務的指導和監督;注意做好公房的維修工作,改善修繕工程的經營管理,注意現有房屋的合理調整;積極改進對固定資產、租金和財務工作的管理,密切配合城市房改工作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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