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街道辦事處,主要職責是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組織帶領幹部和民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討論決定本街道城市管理、經濟發展和社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中街道辦事處
- 職責:領導本街道思想政治工作
- 工作:加強街道黨組織自身建設
- 所設機構:街道黨工委等
領導分工
佟德軍:街道黨工委書記、武裝部部長。主持街道黨工委全面工作及武裝工作。掛點龍城社區。
鐘家安: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街道辦事處主任。主持街道辦事處全面工作。主管街道財務工作。掛點東門社區。
駱 鈺:街道黨工委副書記、紀工委書記、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協助書記、主任工作。主持街道紀工委全面工作。分管紀檢監察、糾風、行政效能、組織、統戰、宣傳、精神文明、信息通訊、調研、檔案、民兵預備役工作,政務服務、黨政信息公開、勞動保障、勞動監察、社區建設、民政、殘聯、關工委、老齡委、科技、科協、績效考核等工作。分管街道黨政辦。聯繫區黨辦、人大辦、武裝部,掛點五星社區。
羅 丹:辦事處副主任。協助書記、主任工作。主持司法所全面工作。分管人口計生、家電下鄉、征地拆遷、民族、宗教、司法、民主與法制建設、普法與依法治理、工青婦等工作。掛點五星社區。
陸 偉:黨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協助書記、主任工作。負責經濟、統計、城市建設與管理、衛生、環保、食品安全、教育、文化、體育等工作。聯繫區政府辦、政協辦,掛點龍城社區。
張華儒:黨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協助書記、主任工作。負責街道綜治辦全面工作。分管信訪維穩、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依法行政、安全生產、抗災搶險等工作。掛點東門社區。
機構主要職責
(一)街道黨工委主要工作職責
街道黨工委是街道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
1、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組織帶領幹部和民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2、討論決定本街道城市管理、經濟發展和社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有關部門,動員各方力量,整合各類資源,服務社區民眾,共同推進社區建設;
3、領導街道行政組織,支持和保證其依法充分行使職權;
4、領導街道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組織,支持和保證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5、領導和指導社區、駐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社會中介組織中開展黨的工作;
6、領導本街道思想政治工作、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協調利益關係,維護社會穩定;
7、加強街道黨組織自身建設,領導以社區黨組織為核心的社區組織體系建設;
8、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選拔、管理和監督工作,協助上級有關職能部門做好其派出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其在區人民政府及街道黨工委領導下,受區政府委託,行使基層政權的部分權力,管理轄區的行政工作。
1、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負責對轄區內各種經濟組織進行協調、指導,做好培植稅源工作,努力為區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2、承擔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道路日常養護等城市建設和管理職能,協助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3、負責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維護轄區穩定;
4、負責轄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5、對轄區內城市管理、社會服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工作行使組織領導、綜合協調、監督評議的行政管理職能。
1、維護黨規黨法,保護黨員民主權利。嚴肅黨紀,對違反黨章黨紀的行為進行調查,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處理;
2、監督檢查街道黨工委和社區黨組織以及全體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遵紀守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黨工委及上級紀委匯報;
3、協助街道黨工委搞好黨風建設,調查了解本街道在黨風建設上存在的問題,向黨工委提出改進意見;
4、主管街道廉政勤政建設,依據有關規定督促檢查黨員領導幹部廉政勤政情況;
5、加強對黨員進行黨風、黨紀、黨性教育,不斷提高黨員的思想政治素質;
6、接受和處理黨員、民眾的來信來訪,受理黨組織、黨員、職工對黨員的違法違紀的檢舉、控告,受理黨組織、黨員的申訴;
7、查辦黨員違法違紀案件;
8、對受黨紀處分的黨員教育和考察,幫助其改正錯誤;
9、完成黨工委及上級紀委交辦的其它工作。
1、負責本街道的民兵組織建設、政治教育、軍事訓練、武器裝備管理;
2、組織帶領民兵完成戰備值勤任務,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
3、發動和組織民兵參加“三個文明”建設,開展以勞養武活動,完成急難險重任務;
4、戰時組織帶領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
5、負責街道的徵兵工作和預備役士兵、預備役軍官登記統計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戰爭潛力調查,做好相關的動員準備工作;
7、協同預備役部(分)隊落實參訓人員,做好兵員管理和動員集結工作;
8、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
9、做好退伍軍人的安置和烈軍屬的優撫工作;
10、協助軍隊做好本街道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
11、完成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和區人民武裝部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