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敘共同防禦協定

《埃敘共同防禦協定》(Joint Defence Agreement between the Egyptian Republic and the Syrian Republic)是埃及敘利亞兩國政府於1955年10月20日在大馬士革簽訂。同年11月6日生效,有效期5年,並可延長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埃敘共同防禦協定
  • 外文名:Joint Defence Agreement between the Egyptian Republic and the Syrian Republic
  • 時間:1955年10月20
  • 地點大馬士革
主要內容,歷史背景和影響,

主要內容

協定由序言、13條正文和1個附屬檔案組成。
主要內容有:
①對任何一締約國的武裝侵略,也被認為是對另一締約國的侵略,後者保證立即予以援助,並採取包括使用武裝力量在內的一切措施以擊退侵略。
②締約雙方保證未經另一方同意,決不同侵略者簽訂單獨和約和締結任何協定。
③締約國任何一方的領土完整或獨立受到威脅時,雙方應立即進行磋商並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④雙方同意設立一筆共同防禦基金,其軍事設備費用埃方負擔65%,敘方負擔35%。
⑤條約規定設立下列機構:最高委員會,由雙方外交部長和國防部長組成,負責確定聯合司令部的組織、職權和任務,並有權任免總司令;軍事委員會,為最高委員會諮詢機構,由兩國陸軍參謀長組成,有權就軍事規劃、軍事工業和軍事交通等問題提出建議,並負責審查聯合司令部擬制的軍事計畫;聯合司令部為常設機構,包括總司令、參謀處和撥歸該司令部管轄的部隊;總司令應遵照最高委員會的指示制訂共同防禦計畫,指揮所屬部隊。雙方聲明,兩國簽訂的共同防禦協定並不取消它們按照《阿拉伯聯盟聯合防禦條約》所承擔的義務。

歷史背景和影響

阿拉伯國家於1950年簽訂《阿拉伯聯盟聯合防禦條約》,但締約國之一的伊拉克卻於1955年2月同土耳其簽訂與該約嚴重對立的《巴格達條約》。《埃敘共同防禦協定》就是針對上述情況簽訂的。該協定生效不久,埃及武裝部隊總司令被任命為聯合司令部總司令,埃及作戰部長被任命為該司令部參謀長。此協定1965年失效後,雙方於1966年11月4日又締結一項新的軍事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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