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奴隸制

埃及奴隸制是古埃及的奴隸占有制度。在古王國時期 (約公元前4000年左右),埃及形成統一的奴隸制國家。奴隸主要來源於戰爭俘虜,多為國家所有,用於採石場、灌溉工程、建築工程、王莊或官營的手工作坊。法老將有些戰俘賜給神廟和貴族達官,以補充他們農莊中的勞動力;一部分用做家庭奴婢。中王國時期,奴隸的數量,特別是私人奴隸的數量大為增加。

新王國時期,除在王室、顯貴和寺廟經濟中擁有成千上萬的奴隸外,在屬於中等階層的人們中間,有的也占有幾個到幾十個奴隸; 奴隸市場也繁榮起來; 在18王朝的紙草書上,有出租女奴隸的記載; 在農業勞動中間出現新的剝削形式,如阿蒙神廟的農業奴隸集中在神廟周圍的村落里,在自己領取的一小塊份地上勞動,向神廟交納一定數量的穀物和其他貢品。隨著奴隸制經濟的發展,階級分化激烈。至利比亞舍易斯時期,大奴隸主兼併大批小土地所有者和一些中等階層的土地,債務奴隸制大發展,嚴重的階級分化,加上統治階級的爭權奪利,削弱了埃及的力量。公元前525年,埃及被東方興起的波斯強國所滅,埃及奴隸制遂告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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