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古代法

自公元前4000年左右尼羅河流域開始出現國家起,到公元前1世紀被羅馬占領止的埃及 奴隸製法。 古埃及經歷了分裂、 統一、 外族入侵、王朝更迭等許多變化,其法律雖也相應發生變化,但從整體來看,仍然或多或少地以它固有的特徵保存下來,直到被羅馬法所取代。古埃及法系不僅具有古代法的一般特徵,也具有神權法和法老一人專制主義的色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埃及古代法
  • 名稱:埃及 奴隸製法
歷史,階級關係,

歷史

在埃及歷史文獻中,有關法律的資料比兩河流域各國為少。 據希臘作家狄奧多羅斯(公元前1世紀)記載,公元前6世紀埃及被波斯征服以前,已有五個法老以頒布法律著稱。他們是傳說中於公元前3100年第一次統一上下埃及的美尼斯和後來的薩敘基斯、塞索斯特里斯、博克霍利斯和雅赫摩斯二世。此外,法老哈列姆黑布(約公元前12世紀)也被譽為立法者。其中,公元前8世紀法老博克霍利斯頒布的法律共有8部,包括廢除債務奴隸制、規定訂立契約不必再通過宗教儀式、準許農民出售份地、限制借貸利息等內容。在保存下來的一幅畫像里,一個法官面前桌上的箱子中有40個裝有法律條文的皮卷,表明成文法的存在。但這些法律已全部亡佚。現在發現的,只是一些記載法老敕令、審判記錄、契約、遺囑、帳目和證書等法律文獻的銘文(刻在石板、石柱、象牙上)和紙草,內容涉及公法和私法、實體法和訴訟法,是目前研究古埃及法律的主要依據。
這些法律文獻最早是用象形文字記載,往往以彩色畫在牆上;後來是用僧用文記載;再後是用通俗文字記載;最後則用希臘文記載。
古埃及法律對古希臘法有一定影響。 公元前6世紀雅典政治家、立法家梭倫遊歷埃及時,曾考察過埃及的法律制度,他的立法與博克霍利斯立法有某些相似的內容。在托勒密王朝(公元前323~前30,馬其頓國王亞歷山大死後其部將托勒密奪取埃及王位所建)時期,古埃及法律也受到希臘法律的影響。

階級關係

統治階級由祭司(往往和國家官吏相互兼任)、顯貴(包括宮廷顯貴和以州長為代表的地方顯貴)和軍事貴族組成。被統治階級包括自由農民(主要指農村公社社員)、手工業者和奴隸。奴隸作為權利客體,象牲畜一樣按“頭”計算,可以買賣,在國王宮廷、神廟和顯貴的大農莊中大批使用;但他們也可以有自己的家庭和財產。
王權無限的君主專制制度法老是古埃及的最高統治者,握有立法、行政、軍事、司法和宗教大權。他的命令就是法律,他的宮廷是政府的中心。最高法院在王宮的圓柱大廳進行審判,各種法律文書也在這裡保管。君權神授始終是法老無上權威的理論根據,法老被奉為太陽神之子,他的死則被看作上天一個新神的出現。
宰相是國王之下的最高官吏,按國王的命令領導全國政務,併兼任最高法官;原來分開的宰相官府和最高法官官府很快合在一起。在一個保存下來的由國王發給宰相的指示中,記錄了宰相的廣泛職權及其官府的辦事規程,表明了宰相地位的重要性。
財產法法老作為國家的人格化,對全國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權。國家徵收的農、牧產品具有租稅合一的性質。法老除直接占有一部分農莊、牧場外,將大片土地賞賜給寺廟、顯貴和軍人。寺廟占有土地不附帶條件,顯貴和軍人占有的土地則作為他們為法老服務的報酬。這些土地由奴隸和繳納租稅的農民耕種。農村公社占有的土地分配給社員家庭使用;法老通過管理機構向農民收租稅和徵調夫役。祭司、顯貴的土地轉讓出現得比較早;普通農民直到古埃及後期才有轉讓土地的可能。動產屬所有人私有,可自由轉讓。
契約法財產轉讓通過契約來實現。最初訂立契約需要在當地或中央官吏面前舉行莊嚴宣誓,並盛行債務奴役制。法老博克霍利斯時將兩者廢除。契約種類主要有:買賣、 借貸、 租賃、合夥等,訂立土地買賣契約的程式比動產買賣契約複雜。隨著古埃及通俗文字的出現,書面契約發展起來。債務人可以用自己父親的木乃伊(乾屍)作抵押,或預先以自己死後的木乃伊作為保證,這被認為是最有效的保證履行債務的方法。法律還規定了借貸的最高利率。
婚姻、家庭與繼承實行一夫一妻制,但有產者中也盛行多妻。婚姻關係的成立需訂立契約。最初,據狄奧多羅斯的記載,婦女處於一家之主和管理者的地位;古王國中期以後夫權提高,但古埃及法律仍保有婦女地位較高的特點;婦女是婚約的一方當事人;妻子享有自己單獨的財產;不需經過父親或丈夫同意即可轉讓財產、締結契約、訂立遺囑、進行訴訟和提供證言等。法律準許離婚,至少在古埃及晚期是如此,在離婚時對妻子的利益給予一定照顧。
埃及古代法
古埃及實行辯論式訴訟,沒有專職辯護人,原告、被告雙方自己進行辯論。已採用書面訴狀。誓言是一種重要證據。判決以多數法官的意見為準,宣判時法官將掛在自己胸前的真理牌在勝訴一方當事人的腦門上點一下。判決及整個訴訟過程應作成書面記錄保存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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