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以色列和平條約

埃及—以色列和平條約是1979年3月26日埃及總統薩達特和以色列總理貝京在美國華盛頓簽訂,美國總統卡特作為連署人在和約上籤字。該條約及其三個附屬檔案的主要內容是:(1)埃以雙方結束戰爭狀態;(2)以色列將在3年時間內分兩個階段將其武裝部隊及行政人員撤出西奈半島,埃及恢復對西奈半島的全部主權;(3)埃以雙方建立外交關係,在以色列完成第一階段撤軍計畫後雙方互派大使;(4)埃及停止對以色列實行禁運,雙方建立正常的經濟關係,埃及允許以色列船隻自由通過蘇伊士運河,向以色列出口石油;(5)雙方在互換條約批准書1個月內,即就在約旦河西岸和加薩走廊建立巴勒斯坦“自治機構”等問題開始談判。

該條約的簽訂是1978年9月埃、以、美三國簽訂戴維營協定的延續,它標誌著埃以兩國自1948年第一次中東戰爭以來一直存在的戰爭狀態的結束。該條約簽訂後的第二天,即1979年3月27日,18個阿拉伯國家和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的代表在巴格達舉行會議,通過對埃及實行政治和經濟制裁的決議。絕大多數阿拉伯國家中斷同埃及的外交關係。1980年1月25日,以色列軍隊完成第一階段撤軍計畫,即撤出阿里什至穆罕默德角一線以西的西奈半島。同年2月8日,埃及人民議會通過撤銷對以實行經濟抵制的法令。同月26日,埃以宣布建交,互派大使。1982年4月25日,以色列軍隊完成第二階段撤軍計畫,即全部撤出西奈半島,除塔巴地區外,埃及重新恢復對整個西奈半島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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