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地震應急青年課題面向全國地震系統應急領域的青年科技人員,主要資助地震應急指揮及應急工作相關的套用研究,重點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條件、研究潛力的青年科技人員。
第三條 地震應急青年課題的立項和管理工作須遵循“面向套用、擇優支持、發揚民主、公正合理”的原則,執行迴避和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地震應急指揮技術協調組(以下稱協調組)受中國地震局震災應急救援司委託,負責青年課題的受理申請、組織評審、提出資助方案並對資助課題的進度和質量實施管理,接受中國地震局震災應急救援司監督。
第五條 協調組負責每年擬定下一年度地震應急青年課題申報指南,由局震災應急救援司批准發布。
第六條 地震應急青年課題的執行期限一般為1年。
第七條 地震應急青年課題實行課題負責制,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須符合國家和中國地震局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地震應急青年課題的申請採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請者須根據發布的年度申報指南認真撰寫申請書,按要求將申請材料報送協調組。
第九條 地震應急青年課題申請者須為地震系統各單位在職的應急工作人員,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課題研究和實施,並具有獨立承擔或組織人員完成工作的能力。
第十條 地震應急青年課題的申請者限在受理申請當年未滿35周歲。課題組成員以青年為主,35周歲(含)以上的人員不得多於一人。
第十一條 申請者應具有初級或中級職稱,課題組成員中的高級職稱人員不得多於一人。
第十二條 申請者每年度只能申請一項課題,每項課題的申請者限為一人。當年申請及承擔(含參加)的課題數合計不得超過兩項。
第十三條 課題內容與以往研究課題雷同,或已經獲得其他經費支持的課題不得申報。
第十四條 申請者如在以往負責的地震應急青年課題中執行不力、違反有關課題實施規定或因其它情況導致研究計畫未完成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評審與批准
第十五條 地震應急青年課題的評審要把創新與套用價值作為重要標準,注重申請者的創新潛力。
第十六條 地震應急青年課題的評審與批准按專家評議、專家評審組評審、協調組審批的程式進行。
第十七條 協調組對所受理的申請課題按照研究方向進行整理,並邀請專家進行評議,一般採取通訊評議方式。內容相近的申請課題應儘可能選擇同一組專家評議。學科交叉的申請課題應選擇所涉及不同學科的專家評議。未通過專家評議的課題經協調組核准後不予繼續評審。
第十八條 每項申請一般由五位專家評議,可作為評審依據的有效評議意見不少於三份。評議專家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敏銳的科學洞察力和較強的學術判斷能力;熟悉被評課題的研究內容及相關研究領域的發展情況,並且近年實際從事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協調組對評議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對申請課題擇優提請專家評審組審議和組織答辯。協調組負責組建專家評審組,其成員除具備評議專家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有較強的戰略意識和較廣的知識面。協調組須向專家評審組報告說明當年申請課題評議情況以及計畫資助指標等重要問題。專家評審組在評議和答辯的基礎上提出課題資助建議。
第二十條 在綜合評價相近情況下,對以往其他資助課題完成質量優秀、成果突出的申請者的申請課題,可提請專家評審組重點審議,建議優先資助。
第二十一條 協調組根據專家評審組的資助建議逐項審核,提出資助方案報中國地震局震災應急救援司批准,並對未獲資助的申請課題反饋不予資助的理由。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者接到課題批准通知後,須按批准意見撰寫課題任務書。逾期不報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課題,視為自動放棄,由協調組核准後予以撤銷。
第二十三條 資助經費根據批准額度進行審核與撥付。
第二十四條 課題負責人全面負責課題的實施,課題負責人須按照課題任務書要求的時間定期撰寫課題進展報告,報告課題的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五條 協調組應有計畫、有重點地檢查課題執行情況,審查課題進展報告,對未按時報送課題進展報告、未認真開展研究工作的課題,協調組可對課題負責人提出通報,督促其加快課題的實施進度。
第二十六條 實行課題負責人重要事項申報制度。涉及研究目標、研究內容、計畫期限、預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變動時,課題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報協調組批准後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條 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研究計畫的課題,一般允許延期一次,期限不超過三個月,但須在課題原執行期結束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並提交協調組審批。由協調組批准延期的課題仍須按時報課題進展報告。
第二十八條 應保證課題負責人和課題組主要成員的穩定,確需變更的,須提出變更申請,報協調組審批。
第五章 結 題
第二十九條 課題結束後,課題負責人須認真總結,撰寫結題報告,報送協調組。
第三十條 課題執行期結束後三個月內,協調組組織專家完成課題驗收工作。專家根據課題任務書和結題報告,對課題完成情況、學術意義和水平、取得的研究成果、經費使用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協調組根據專家綜合意見完成驗收評議書,報中國地震局震災應急救援司審批。
第三十一條 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完成結題材料申報和驗收工作後,由協調組辦理課題結題手續,報中國地震局震災應急救援司批准。
第六章 智慧財產權與成果
第三十二條 課題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其歸屬和管理按照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執行。鼓勵取得的新成果、新技術、新裝備及時發表論文。
第三十三條 鼓勵成果的轉讓和轉化。課題任務書中應包括成果轉化和套用方案,明確課題承擔單位促進成果轉化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課題承擔單位在課題啟動實施前,應與各參與單位約定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權益分配,不得有惡意壟斷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等行為。
第三十五條 加強地震應急青年課題的宣傳,形成的論文、產品和技術的宣傳推廣必須標註“地震應急青年課題”字樣及課題編號,不做標註的成果,評估或驗收時不予認可。
第三十六條 建立規範、健全的課題科學數據和成果報告檔案。課題負責人按時向協調組上報課題有關數據和成果。地震應急青年課題形成的數據和成果實行信息公開和資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地震應急青年課題立項、申請、評審、執行和管理中凡涉及國家保密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地震應急指揮技術協調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