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書質量規定是為了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地方志書,確保質量,根據《地方志工作條例》和國家關於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地方志書,確保質量,根據《地方志工作條例》和國家關於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方志書(以下簡稱“志書”),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編纂的志書。
第三條 志書質量的總體要求:觀點正確,體例嚴謹,內容全面,特色鮮明,記述準確,資料翔實,表達通順,文風端正,印製規範。
第四條 本規定凡涉及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內容,以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為準。
第二章 觀點
第五條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
第六條 記述社會主義時期的內容,應體現社會主義時代精神風貌,全面反映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歷程和成績,正確反映歷史發展中的曲折和問題。
第七條 志書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宣揚邪教、迷信、賭博、暴力的;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等重大問題,法律、法規及政策未作規定的,經由有關部門審查把關,正確把握記述尺度。
第三章 體例
第八條 堅持志體。橫排門類,縱述史實,述而不論。體例科學、規範、嚴謹,適合內容記述的要求。
第九條 凡例關於編纂志書的指導思想、原則、時空範圍、體裁、人物收錄標準、資料來源、行文規範、特殊問題處理等要求,清楚明確。
第十條 志書名稱以下限時的本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其中,市轄區志書在本行政區域名稱前冠以上一級行政區域名稱,如“××市××區志”。
續修志書名稱標明上下限年份,如“××縣誌(××××-××××)”。
第十一條 體裁運用得當,以志為主。
(一)述
根據志種和內容層次的不同,合理設定,概述事物發展全貌和特點等。
(二)記
大事記選錄大事得當,重要事項不漏,時間、地點、人物(單位)、結果等要素齊備。專記設定因事制宜,選題嚴格,數量適度。 編後記重點反映修志始末。
(三)志
門類設定合理。縱述史實把握事物的發端、變化和現狀,不缺失主要事物、事物的主要方面和事物發展的重要階段。
(四)傳
立傳人物為在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影響者,以及本籍人物在外地有重大影響者。
(五)圖、照
圖、照注重典型性、資料性,從不同角度反映變化的情況。卷首插圖包括本行政區域位置圖、地形圖、行政區劃圖、交通圖等。地圖採用國家測繪部門和有關部門繪製或者審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採用測繪部門公布的法定數據。
照片無廣告色彩。除人物傳、人物簡介外,無個人標準像。
(六)表
設計合理,要素齊全,內容準確,不與正文簡單重複。
(七)錄
附錄的原始文獻、補遺考訂等資料具有重要存史價值。
(八)索引
分類標準統一,名稱概念清楚,提煉的標目符合主題原意,附綴正文頁碼準確。
第十二條 篇目設定符合“事以類聚”、“類為一志”的基本要求,科學分類與現實社會分工(現行管理體制)、全志整體性與分志相對獨立性的關係處理妥當。
整體布局合理,結構嚴謹,歸屬得當,層次分明,排列有序。類目的升格或降格,使用適當。
標題簡明準確,題文相符,同一門類各級標題不重複。
第四章 內容
第十三條 內容反映本行政區域內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歷史和現狀。
根據各地實際分類,記述內容大致涵蓋以下方面:
(一)建置、自然環境、資源、人口等;
(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郵電信息、公用事業等;
(三)農業、工業、建築業、服務業、經濟管理等;
(四)中國共產黨、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政治協商會議、民主黨派、民眾組織、公安司法、軍事等;
(五)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衛生和計畫生育、體育等;
(六)人民生活、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民政、民族、宗教、風俗、方言等;
(七)人物。
第十四條 內容完整,橫不缺要項,縱不斷主線;詳略得當,重點突出;反映事物基本特徵,記述有深度。
第五章 記述
第十五條 區域界限明確。以本行政區域為記述範圍,越境不書。交代背景,反映與本行政區域外的橫向對比、聯繫等,不視為越境而書。
第十六條 時間界限明確,不隨意突破志書的上限和下限,嚴格控制上溯或下延。
續修志書處理好與前志的銜接,注意對前志的拾遺補缺、訂訛正誤。
第十七條 記述事物、事件和人物,寓觀點於記述之中。述體中的必要議論適度,不空泛。
第十八條 志書中同一名稱、事實、數據、時間、度量衡、術語的表述,前後一致。
第十九條 內容記述不機械重複。交叉記述的事物,從不同的角度記述,或此詳彼略,或用互見法。
第二十條 生不立傳。在人物傳、人物簡介、人物表以外記述人物,以事系人、人隨事出。記述人物準確、客觀、公允。
第二十一條 人物傳記述傳主的生卒年月、籍貫(出生地)、主要經歷、典型事跡、個性特徵、社會評價等。人物簡介略記人物履歷及主要事跡,不面面俱到。人物表要素不缺。
第二十二條 圖的製作規範,要素齊全,包括必要的圖題、圖例和註記。
照片主題明確,圖像清晰,註明時間、地點、事物、需要說明的人物的位置及時任職務等。
第六章 資料
第二十三條 資料真實、準確。
資料經過鑑別、考證、核實,時間、地點、人物(單位)、事實、數據等準確。
有歧義但不可或缺的資料,多說並存。
第二十四條 資料全面、系統。
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人物等方面的資料齊全。
反映事物發生、發展過程的資料連貫、系統。
人、事、物,時間、地點、事件經過等要素齊備。
第二十五條 資料具有代表性、權威性。
注重使用原始資料。
第七章 行文
第二十六條 使用規範的現代語體文記述,不用總結報告、新聞報導、文學作品、教科書、論文等寫法。
第二十七條 行文嚴謹、樸實、簡潔、流暢。除引文和特殊情況外,以第三人稱記述,不用第一人稱。
第二十八條 使用規範漢字,用詞概念準確,符合現代漢語語法規範。
使用口語、方言、土語、俗語適當;不濫用時態助詞;慎用評價詞語;不用模糊、空泛詞句。
時間、空間概念表述準確具體,指代明確。
第二十九條 無知識性和常識性錯誤。不亂改科學定律、理論概念、政治術語、歷史典籍、名家名言的提法和內涵等。
第三十條 各種組織、機構、法律法規、檔案、會議等專有名稱使用全稱。使用簡稱的,在適當地方括注於全稱之後。簡稱概念準確規範,不產生歧義。
第三十一條 不同時期的國家、團體、機構、職務等名稱,均用當時名稱。歷史朝代名稱使用規範的通稱,以新版《現代漢語詞典》附錄的中國歷代紀元表為準。
第三十二條 今地名使用各級政府審定的標準地名。
歷史地名使用當時名稱,括注志書下限時名稱。
涉及其他行政區域地名的,其行政隸屬關係明確。
第三十三條 跨區域的山脈、河流、湖泊、水庫、公路、鐵路、航線、文物、名勝古蹟、重大事件等,其名稱和數據以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人物直書姓名,不冠褒貶詞語,不在姓名後加身份詞;必須說明身份的,首次出現時在姓名前冠以職務(職稱)。
第三十五條 譯名準確。外國國名和常見的地名、人名、黨派、政府機構、報刊等譯名,以新華通訊社譯名為準。新華通訊社沒有譯名的,首次使用譯名時括注外文全稱。
第三十六條 生物、礦物名稱,使用學名。記述自然資源涉及本地生物名稱的,首次出現時採用二名法,括注本地俗名。
第三十七條 表格包括表序、表題、表體和必要的表注等。表題的時間、範圍、主體內容和表格性質等要素齊全。全書表格樣式、編號統一。
第三十八條 文中圖統一編號。
第三十九條 統計數據的使用,符合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數據的定義、含義、統計口徑和計算方法等清楚、準確,不錯用、濫用。
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法定數據為準。統計部門沒有統計的,採用業務主管部門的統計數據。
第四十條 注釋符合學術規範,便於查找原文。注釋形式全書統一。
引文和重要資料註明出處。
第四十一條 數字、量和單位、標點符號的使用規範、統一,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八章 出版
第四十二條 出版,符合國家關於出版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的志書,符合國家關於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物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出版製作以電子為介質的志書,符合國家關於電子出版物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印製,符合國家關於印刷業管理、音像製品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版面格式規範,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裝幀美觀、大方。分冊出版的志書,整體設計統一,形成系列。
封面書名採用印刷體,不用個人題簽。
第四十七條 採用16開本(889×1194mm),文字橫排。
第四十八條 編輯校對符合國家關於圖書質量管理的規定。全書差錯率不超過萬分之一。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志工作機構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