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圖審核管理規定

地圖審核管理辦法一般指本詞條

《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6月8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地圖審核管理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監督執行。《地圖審核管理規定》於2017年11月20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修訂並公布,本規定共三十四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圖審核管理規定
  • 通過時間:2006年6月8日
  • 施行時間:2006年8月1日
  • 頒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 修訂時間:2017年11月28日
檔案發布,規定全文,修改,規定解讀,管理需要,最佳化流程,實施主體,內容解讀,徵稿通知,

檔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77號
《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已經2017年11月20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姜大明
2017年11月28日

規定全文

地圖審核管理規定
(2006年6月23日國土資源部第34號令公布根據2017年11月28日國土資源部第77號令修訂根據2019年7月16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自然資源部關於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圖審核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地圖審核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守國家秘密、高效規範實施、提供優質服務的原則。
第三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實施地圖審核所需經費列入相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年度預算。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向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地圖審核申請: (一)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進口、出口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 (二)已審核批准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進口、出口且地圖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擬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
第六條下列地圖不需要審核: (一)直接使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的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 (二)景區地圖、街區地圖、公共運輸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 (三)法律法規明確應予公開且不涉及國界、邊界、歷史疆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的地圖。
第七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全國地圖; (二)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地圖、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以及台灣地區地圖; (四)世界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國外的地圖; (五)歷史地圖。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主要表現地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圖。其中,主要表現地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第九條屬於出版物的地圖產品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應當根據產品中地圖主要表現地,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由相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條申請地圖審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最終樣圖或者樣品。用於網際網路服務等方面的地圖產品,還應當提供地圖內容審核軟硬體條件;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測繪資質證書: (一)進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圖;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圖、中國地圖和地方地圖; (四)利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且未對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等進行編輯調整。
第十一條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的地圖,應當提供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證明檔案。 地圖上表達的其他專業內容、信息、數據等,國家對其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並提供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公開的相關檔案。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圖審核的依據、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地圖審核申請表等示範文本,在辦公場所、入口網站上公示。 申請人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十四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責範圍內,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部分地圖審核職責。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的受委託地圖審核負責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培訓。
第十五條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的地圖審核申請,認為需要其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助審核的,應當商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協助審核。負責協助審核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審核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協商不一致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六條中國小教學地圖的審核,依照《地圖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地圖審核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並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經補正材料後申請材料仍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進行地圖審核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
第十八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地圖審核申請後,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地圖表示內容中是否含有《地圖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不得表示的內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以及世界各國間邊界、歷史疆界在地圖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等在地圖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主要表現地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的地圖,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是否完整表示; (五)地圖內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圖使用目的和國家地圖編制有關標準;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間邊界、世界各國間歷史疆界依照《地圖管理條例》第十條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按照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訂並經國務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進行審查。 特別行政區界線或者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公布的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以及有關專業內容在地圖上的表示,按照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的具體審查內容和標準,應當報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並依法及時公開。
第二十一條地圖涉及專業內容且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由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配備地圖內容審查專業人員。地圖內容審查專業人員應當經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培訓並考核合格,方能從事地圖內容審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及相關申請材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及時送達申請人。 予以批准的,核發地圖審核批准檔案和審圖號。 不予批准的,核發地圖審核不予批准檔案並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時事宣傳地圖、發行頻率高於一個月的圖書和報刊等插附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即送即審。 涉及專業內容且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地圖,向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時,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其入口網站等媒體上及時公布獲得審核批准的地圖名稱、審圖號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審圖號由審圖機構代號、通過審核的年份、序號等組成。
第二十七條經審核批准的地圖,申請人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註審圖號。屬於出版物的,應當在著作權頁標註審圖號;沒有著作權頁的,應當在適當位置標註審圖號。屬於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應當在地圖頁面左下角標註審圖號。
第二十八條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為兩年。審圖號到期,應當重新送審。 審核通過的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申請人應當每六個月將新增標註內容及核查校對情況向作出審核批准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地圖審核行為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及時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地圖審核管理和監督系統,提升地圖審核效率和監管能力,方便公眾申請與查詢。
第三十一條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配備符合相關要求的地圖安全審校人員,並強化內部安全審校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最終向社會公開的地圖與審核通過的地圖內容及表現形式不一致,或者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屆滿未重新送審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圖審核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

《地圖審核管理規定》修改:
(一)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審圖號由審圖機構代號、通過審核的年份、序號等組成”;
(二)刪去第二十七條中的“並向作出審核批准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一式兩份”;
(三)將《地圖審核管理規定》中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規定解讀

管理需要

《規定》自2006年8月1日實施以來,對規範我國地圖審核管理工作,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促進地圖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網際網路技術廣泛普及,地理信息套用日益深入,各類新型地圖產品層出不窮,地圖審核管理工作的廣度與難度進一步增大,亟需修訂《規定》有關內容,以適應地圖市場發展和審核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是《地圖管理條例》對地圖審核工作做出新規定,迫切需要《規定》作相應修改,以確保與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現行《規定》適用範圍主要為紙質地圖和相關地圖編制、出版單位,對各類新型地圖以及非傳統地圖服務單位等缺乏明確管理規定;三是簡政放權要求地圖審核管理作出新調整,突出事中事後監管,方便地圖審核申請人,確保地圖審核管理工作公平、公開和高效。

最佳化流程

《規定》以新修訂的《測繪法》及《地圖管理條例》為依據,以最佳化地圖審核流程,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對人,減少和杜絕“問題地圖”的發生為立法宗旨,對規範地圖審核工作作出了一系列規定。
一是明確了國家、省、設區的市三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地圖審核職責的劃分,體現了職責法定的要求。同時,為提升地圖審核保障服務水平,方便地圖送審單位,《規定》明確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可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委託省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實施部分地圖審核職責。《規定》還明確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景區街區等內容簡單的地圖以及法律法規明確應予公開的地圖不需要審核。
二是規範了地圖審核的申請與受理。“申請與受理”是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直接面向地圖審核申請單位與個人的重要服務環節。《規定》落實《行政許可法》和《地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明確了地圖送審的範圍,進一步簡化了地圖審核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由現行的5項材料減少為3項,體現了便民高效的原則。
同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促進地圖套用,《規定》明確了信息公示和受理流程,要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將地圖審核的依據、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地圖審核申請表等示範文本在辦公場所、入口網站上公示。
三是明確了地圖審核的內容和依據。地圖內容審查是地圖審核的關鍵環節,是確保地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的重要關口。《規定》明確地圖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歷史疆界等各類界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與地名等在地圖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地圖表示內容中是否含有危害領土主權、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等內容;並要求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制定審查的具體內容和標準並公開,有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審查內容和標準應保持一致。
四是強化了地圖審核的監督管理。地圖是國家著作權的主要表現形式,直接反映國家的主權範圍,體現國家的政治主張,具有嚴肅的政治性、嚴密的科學性和嚴格的法定性。《規定》強化了地圖審核的監督管理,明確上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實施地圖審核行為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及時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實施主體

《規定》雖然是國土資源部部令,但實施主體是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規定》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及地方各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規定》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做好《規定》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地圖審核工作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內容解讀

11月28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簽署國土資源部第77號令,發布實施新修訂的《地圖審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34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了國家、省、設區的市三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地圖審核職責的劃分。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審核工作的監督管理。
《規定》對地圖審核的申請與受理,以及地圖審核的內容和依據進行了規範。申請地圖審核,應當提交地圖審核申請表、需要審核的地圖最終樣圖或者樣品、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地圖審核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以及世界各國間邊界、歷史疆界在地圖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等在地圖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主要表現地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的地圖,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是否完整表示;地圖內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圖使用目的和國家地圖編制有關標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等。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圖審核的依據、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地圖審核申請表等示範文本,在辦公場所、入口網站上公示。
對於地圖審核的監督管理,《規定》明確,上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實施地圖審核行為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及時糾正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地圖審核管理和監督系統,提升地圖審核效率和監管能。

徵稿通知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規範我國地圖審核管理工作,適應地圖市場快速發展對地圖審核管理提出新要求,國土資源部起草了《地圖審核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為提高規章立法質量,現將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並同時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進行公布。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3日前,通過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是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進入首頁主選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二是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阜內大街64號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郵編100812),並在信封上註明“部門規章徵求意見”字樣。
三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
國土資源部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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