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名標誌管理試行辦法
- 外文名:Tentativ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place name signs
- 監製: 民政部門
- 地名標誌:使用所設立標示地理實體標誌
- 概括:是社會公益設施
簡介,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簡介
全國城市標準地名標誌設定工作完成後,根據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的總體部署,從2005年開始,民政部在全國部署開展了縣鄉鎮標準地名標誌設定工作。隨著工作的不斷深入,地名標誌管理問題逐漸凸現出來。為進一步加強標準地名標誌設定工作的管理,維護地名標誌作為國家法定標誌物的嚴肅性,近日,民政部全國地名標誌設定管理工作辦公室根據《地名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廣泛徵求各地、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地名標誌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並印發各地參照執行。
《試行辦法》準確界定了地名標誌的種類,明確了地名標誌分級管理的主管部門,確立了地名標誌設定的基本原則,規範了地名標誌上地名書寫、少數民族語地名譯寫及地名羅馬字母拼寫等相關問題,規定了地名標誌定期檢查制度和地名標誌檔案管理的相關內容。此外,《試行辦法》還對門(樓)編碼、地名標誌的採購、地名標誌日常管理及管理經費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
因地制宜、以人為本,在城市和縣鄉鎮設定符合標準、數量足夠、便於公眾使用的標準地名標誌,為人們出行提供方便、展示我國優秀地名文化,是民政地名管理部門深入貫徹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積極完善地名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舉措。《試行辦法》的出台,是建立地名標誌管理長效機制的積極嘗試,標誌著地名標誌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水平邁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名標誌,是指為社會公眾使用所設立標示地理實體名稱的標誌,包括
(一)行政區域名稱標誌。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稱標誌。
(三)門(樓)編碼名稱標誌。
(四) 山、河、湖、島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標誌。
(五)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築物和台、站、港、場名稱標誌。
(六)其他起導向作用的輔助地名標誌。
第三條
國家對地名標誌實行分級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地名標誌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地名標誌產品由民政部門監製。
第四條
地名標誌是社會公益設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認真做好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各界交流交往服務。
第五條
地名標誌是國家法定標誌物,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強宣傳,增強公民依法保護地名標誌的意識。
第六條
地名標誌設定的具體方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
門(樓)編碼可採用序數編碼或量化編碼(也稱距離編碼)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