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目

土目

詞目:土目

拼音:tǔ mù

定義:土司手下的頭目名為土目。職務權利代代世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目
  • 拼音:tǔ mù
  • 解釋:土司所屬員司的稱號
  • 記載:野獲編·府縣·一邑二令
詞語解釋,釋義,歷史記載,涼山地區的土目,

詞語解釋

土司所屬員司的稱號。世襲,兼理文武,職守權力因時因地而異。
魏源 《聖武記》卷七:“東川雖改流三十載,仍為土目盤據。”
《清史稿·高宗紀四》:“己酉,李侍堯檄莫士麟會暹羅土目討甘恩敕。”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五編第二章:“貴州苗族內部有不少土目、通事,新疆南部維吾爾等族內部有許多王公、伯克。”

釋義

清光緒三十年(公元1904年)之後,基督教英國循道公會傳教士柏格里,來到貴州威寧縣與昭通毗鄰的土目地區傳教,為修教堂、學校的地基問題,以及苗族的問題,常與當地的土目打交道。
柏格里根據自身的接觸和調查,對“土目”作了這樣的解釋:“在中國西部這個地區,那些地主被稱之為‘土目’。照字義理解是‘大地眼睛’或者為‘大地監視者’。這個名稱的來源和含意都不太清楚,但是它會通過他們的專制統治顯現出來。而這種統治的象徵,是在他們的領地上沒有人能夠逃脫他們的監視。領主的眼睛是一種監督,而在最糟的時候,罪惡的眼睛則會帶來痛苦和死亡。”又說:“由於他們如此富有,就能夠買通和操縱那些名義上在實行統治的官員。”(《柏格里日記》),如此解釋土目,雖為望文生義,卻是十分形象、生動、深刻地抓住了土目的本質。

歷史記載

為什麼清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改土設流之後,直到民國三十八年(公1949年)這222年之間,昭通境內仍有“土目”存在呢?這是昭通歷史上封建社會的一大特色。這種特殊社會形態有其歷史根源,可以說是改土設流的後遺症。
一、其祖上曾幫助清軍立有戰功,得以保留原土司職務。如今永善縣檜溪阿興土千戶安永長,“康熙三十四年,化諭苗蠻投誠,授土千戶,給印信,駐防檜溪。雍正六年,米貼祿氏吞都德昌叛,永長奉檄堵截,擒獲德昌等。八年,德昌土舍木谷四哥等從烏蒙叛,挾怨殺永長,其子天柱襲……”。(《新纂雲南通志·土司考二·昭通府》)。安永長授阿興土千戶職後,於興隆場修衙門,轄今團結、檜溪、青勝、細沙等鄉。阿興土千戶,原給印信為鐵質,乾隆時換為銅質,印面為正方形,印文一邊為滿文,一邊為篆書漢文。原存永善縣檔案館,1993年被安氏後裔索走。再為巧家拖車阿朵土千戶祿阿茂。光緒末年祿廷英襲職後乏嗣,收養鄧姓之女為養女,取名祿勛珍,招贅龍繩曾為婿。1937年祿廷英病故,祿勛霖(龍繩曾)成為阿朵土司遺產的繼承人。其領地“東傍牛欄江與魯甸梭山、昭通炎山相望,西界藥山、金沙江與四川省金陽、布拖毗鄰。”
二、其祖上應調從征或請願從徵效勞,立有戰功之後,鄂爾泰扎授土司職務,賞給“叛產”等物。
雍正五年烏蒙改土設流之後,總兵劉起元駐守烏蒙鎮(今昭陽區土城),“貪暴殘忍”,欺凌夷目,苛刻勒索夷民,鄂爾泰為之震怒,調動滇、黔、川兵數萬餘人和今貴州威寧與昭通臨近的土目、土酋參與鎮壓。如家居彝良縣龍街鄉羊官寨和家居威寧新街鄉(舊名大官寨)的安祖寶、安祖吉兩家,解放前在彝良縣境龍街鄉、彝洛鎮的土地,就是祖上當年隨守備曾長治剿滅法漏(路)之後,哈元生賞給的“叛產”。安祖吉為威寧縣八大土目之首,安祖寶為彝良四大土目之一。同時,在今彝良境內隨清軍鎮壓夷民的戛虐羅全億。羅氏所得“叛產”,都是司額、法漏的部分領地,主要在彝良毛坪、龍街、角奎、發達等鄉鎮境內。
三、原“土司子孫私稱為土目”(《黔南志略》語)。這一類土目人家,主要在鎮雄、彝良、大關等縣境內。這是因為鎮雄土知府隴聯嵩之次室二祿氏,在雍正五年改土設流和八年烏蒙夷民反抗鄂爾泰的鬥爭中,二祿氏都說服了鎮雄夷民沒有起來反抗清軍。故保全了鎮雄土府隴氏部分後裔及屬隴氏撫養的祿萬全之子祿榮宗(彝良鐘鳴和大關洗馬溪祿氏之祖)。
土目之家,演變到清朝末年和民國年間,不論是自稱為土目,或社會稱其為土目,其中的大多數人家,已經不知道祖先的土司職稱是什麼了,也都“不似土司之必須襲蔭印照。但都以土目為自貴。而其中門倒戶絕的也不少,那些掩映在荒草斷垣之下的廢墟遺址,世人仍然稱為官寨、稱為衙門,有的百年不更其名。如今彝良牛街鎮果稠衙門坪(原簸酬長官司遺址)、奎香寸田松林坡(又名松林府)。在昭通市內,幾乎各縣、區內都能找到這類地名若干處。

涼山地區的土目

在解放前,涼山彝族聚居地區的昭覺縣灑拉地坡一帶,有一支叫做爾恩的土目,其地區被稱為“格合木頂”,意為官區。土目所占有的土地稱為“格木”,意為官地。土目管轄居住的白彝等被統治的等級人口統稱為“格節”,意為“官百姓”和“官奴”。涼山各地土目所實行的土地制度有所不同,在爾恩土目地區,所有的土地都掌握在少數土目的手裡。因此,土目管轄居住的任何“格節”都沒有私有的土地。“格節”們所用的耕作地都是從土目那裡領取的領種地,領種地長期使用,但要按土地的面積向土目交納土地稅。這一種土地制度一直延續到一九五六年民主改革時才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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