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修復術

土壤修復術

土壤修復術是廣東省地質實驗測試中心研製出的一種新型土壤修復材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壤修復術
  • 功效:對毒性重金屬有強烈的吸附能力
  • 總工程師:劉文華
  • 吸附效果:材料吸附重金屬效果明顯
新材料吸附重金屬效果明顯,治理滯後,

新材料吸附重金屬效果明顯

至少需要兩年開展大田試驗
廣東省地質實驗測試中心日前宣布稱研製出一種新型土壤修復材料,該材料對主要毒性重金屬鎘、鉛、銅、鋅有強烈的吸附能力。在含量超標10倍的污染土壤中進行水稻盆栽試驗發現,“降鎘”有效率達90%以上,且材料製備成本大幅度降低。
該中心總工程師劉文華說,這種修復材料適合珠三角地區典型農用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該中心通過小白菜盆栽模擬套用對比試驗、水稻盆栽模擬修複試驗及野外場地示範修復套用試驗表明,材料吸附重金屬效果明顯。
“以重金屬鎘為例,使用修復材料後,盆栽小白菜的鎘含量對比降幅在35%到83.9%之間;野外場地平均降幅超過30%;稻米中鎘含量對比總體降低了90%以上。”劉文華說。
但是,項目仍是“階段性成果”,推廣套用尚需時日。劉文華說,未來至少需要兩年開展大田試驗,特別是在10畝以上面積的“鎘米”產地農田進行示範。
據了解,“活化”和“鈍化”是我國農田修復採用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通過一些不進入食物鏈的植物將土壤中的重金屬吸附出來;後者則側重於阻止重金屬進入農作物。
2014年4月,農業部下屬的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在北京召開了土壤重金屬修復技術交流會。與會專家提出,應以中國耕地中污染較為嚴重的鎘、砷、汞等重金屬為主攻方向開展不同治理模式的試驗工作,同時逐步建立土壤重金屬污染的治理標準和綜合治理技術規程。

治理滯後

土壤修復材料研究和重金屬污染區域化治理滯後
公開資料顯示,我國140萬公頃污染灌溉區中,遭受重金屬污染土地面積占農田灌溉區面積的64.8%;珠三角地區不適宜種植農作物土壤占土壤總面積的22.8%,主要超標元素為鎘、汞、砷、氟,廣佛一帶重金屬污染尤甚。
國土資源部與湖南省合作進行的一項為期6年地球生態化學調查顯示,從湘江株洲朱亭段至洞庭湖出口城陵磯,出現了一條長250公里、面積約2058平方公里的土壤重金屬元素異常帶,區域內的稻穀、蔬菜,水體中的蘆葦、蚌均出現了以鎘為主的重金屬元素超標。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2013年5月,廣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公布了其抽檢發現的120批次鎘超標大米。這些大米來自湖南、江西、廣東等多個省份,顯示出農田受重金屬污染問題大面積存在。
業內專家分析,近年來重金屬污染出現了工業向農業轉移、城區向農村轉移、地表向地下轉移、上游向下游轉移,從水土污染向食品鏈轉移,逐步積累的污染正在進入突發性、連鎖性、區域性的爆發階段。
相對於形勢日趨嚴峻的土壤重金屬污染,土壤修復材料研究和重金屬污染區域化治理仍顯滯後。劉文華說,儘管不少土壤研究所和大專院校等科研機構近年來一直在推進土壤修復材料研究,但一直難以在重金屬吸附能力和成本控制上突破;此外,土壤修復新材料的研製一般周期長,需要較大的資金支持,不少科研結構由此陷入窘境。
重金屬污染“家底不清”,地方政府稱數據“太敏感”
財政部、農業部日前已啟動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綜合治理工作,並先期在湖南省長株潭地區開展試點,以實現重金屬污染耕地的稻米達標生產。
實際上,早在2012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已明確指出,要“加強環境保護,著力解決重金屬、飲用水源、大氣、土壤、海洋污染等關係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
然而,當前的土壤重金屬污染“家底不清”困擾了土壤修復治理。一些地方政府部門以污染數據“太敏感”為由,一直在污染數據公布問題上有些含糊。
農業專家表示,不少地區針對耕地重金屬現狀的調查分析較少,缺乏全面具體的數據,缺乏對重金屬狀況的整體判斷和準確評估。另一方面,對稻米、蔬菜等農產品重金屬含量的監測力度也遠遠不夠。
此外,費用仍然是橫亘在土壤修復面前的一道難題,農田修復的資金籌措尤為棘手。廣東省地質實驗測試中心主任馮超說,由於很多農田污染責任不明,“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無法執行,作為土地使用者的農民更無力承擔土壤修復的成本。
“農田修復應該是一項公益事業,政府要起到主導作用。”劉文華說,“由於土壤修復不可能見到經濟效益,一些地方政府在農田實驗和治理資金配套上明顯動力不足。”
廣東省環保廳副廳長陳敏在2013年廣東省人大組織的一次調研中介紹,當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尚未出台,從國家到省級對土壤環境保護相關標準體系還很不健全,缺乏污染環境修復以及環境風險評估等技術規範和管理制度,使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缺乏依據。
一些專家認為,國家有關部門應幫助、督促地方用信貸、稅收等市場手段督促企業主動減少各類污染排放,率先嚴格治理已有的各種污染、嚴格控制新增的土壤污染;同時,應打破管理部門分割,統籌各方力量,建立完善覆蓋國土、農業、環境等各領域的土壤污染監測體系和管理體制,率先建立起土壤污染的行政問責制度,在全國範圍內謀求土壤污染治理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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