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糾紛處理依據小全書系列”自2007年推出以來,受到讀者的廣泛歡迎,不少分冊已經陸續售罄。為此,在2007年版的基礎上對“常見糾紛處理依據小全書系列”進行了修訂,加入新出台的法律法規並剔除廢止法律檔案。《土地糾紛處理依據小全書》在修訂中更新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新收入了《物權法》、《土地調查條例》、《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土地登記辦法》等新頒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書名:土地糾紛處理依據小全書2008
- ISBN:9787503669910
- 頁數:548頁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4-1
- 裝幀:平裝
- 開本:32
- 正文語種:簡體中文
- 尺寸:20.4 x 14.4 x 2.4 cm
- 重量:640 g
- 內容簡介:全書分為土地管理
內容簡介
圖書目錄
部分內容
1. 綜合
核心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所有權歸屬】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集體所有土地經營、管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土地登記】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變更登記】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登記保護】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契約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與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契約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契約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爭議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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