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益遞減規律亦稱“土地報酬遞減規律”、“土地肥力遞減規律”、“土地定律”。原意指土地生產力,尤其是農耕土地的生產力的遞減規律。在技術程度不變的條件下,若在一定面積的土地上連續投下資本和勞動,最初,土地收益可與投下的資本和勞動成比例地增加。當追加投資達到一定限度時,土地收益雖然有所增加,但不與追加的投資成比例,即勞動和資本增加越多,收益增長的比例反而逐漸減少。法國重農學者杜爾閣、英國的安徒生都曾提到過這一規律,但最早加以系統說明和運用的還是英國的李嘉圖。李嘉圖以此為依據說明他的級差地租學說。馬爾薩斯的著名的人口論也是以此規律為依據的。19世紀末20世紀初,克拉克和凱恩斯還將此規律套用於資本和勞動上。克拉克得出“生產力遞減規律”,凱恩斯得出“資本邊際效率遞減規律”。以後,這一規律又被運用於一切生產要素、一切生產部門,如礦業、漁業及工業等。這樣、土地收益遞減規律就變成了一般報酬遞減規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收益遞減規律
- 即總產量:邊際報酬
- 面積:土地
- 報酬:即總產量,可記為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