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龍游縣小南海鎮團石村位於小南海鎮西面,南臨衢江·虎團線(虎頭山至團石)穿境而過,2008年4月由原二個村(團一,團二)撤併而成,區域面積1.5平方公里,轄13個村民小組,農戶587戶,人口1872人,村兩委成員8名,黨員61名,村民代表39名,2008年農民人均收入5956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團石村
- 所屬地區:中國華東
- 政府駐地:柯城區白雲街道三江東路28號
- 電話區號:0570
- 地理位置:浙江省西部
村莊由來,歷史人物,新農村建設,經濟發展,領導班子,衛生制度,
村莊由來
數千年以前,江水泛濫,在一塊山彎之下,沖積成一塊厚土,一片灘涂,日積月累,這一大塊的厚土就被人稱作了“灣”。相傳,早年有個姓汪的外地人挑來一籮擔,籮擔里是他的全部家當。跟隨而來的還有他的女人,一個手上和腳上都長有六根指頭的女人。這是一個很能幹、很會持家的女子。後來,她一共生下了一十三個兒子。再後來,十三個兒子全都成家立業,這便是遠近聞名的團石灣“十三太公”。而今,團石的汪姓人家在數量上占絕對優勢。
歷史人物
在團石,在汪家的先人裡面,有一個名字是非常非常地熠熠生輝的,那就是南宋狀元汪應辰。汪應辰於幼時和少時是的的確確生於斯長於斯的,只不過後來隨母去了玉山落戶,隨後以玉山縣戶藉高中了狀元。但他是團石汪人的嫡親嫡親的兒子,卻是永遠抹不去的。
在團石,具有人文與考古價值的東西很多,比如說兩座孝節坊。團石村的徐氏孝節坊與馬氏孝節坊,在《龍游縣誌》上都有詳細記載。而村里人,則是將一種精神寄託於此,又將一種精神從這裡取走以資自勉的。
傳說當年乾隆皇帝游江南,就從這水路而來,因而,團石灣又叫團石埠。全國“十大商幫”之一的龍游商幫,曾把團石埠作為重要的貨物集散地。當年團石灣的四個碼頭,人來人往,車水馬龍。團石集鎮更是商賈雲集,生意興隆。
新農村建設
美麗鄉村、康莊工程、土地整理、電網改造等項目的實施,讓團石村面貌一新。光是剛剛完成的衢江江堤砌築工程,上級政府部門在團石段的投資就達2000多萬元。此外,以狀元村、古商埠及孝節坊三大文化品牌為亮點的“團石歷史文化村”項目包裝正在進行中。這幾年的“五水共治”,更讓團石村面目一新。在不遠的將來,團石灣的魅力將閃亮呈現,團石村的風采將是春色滿園!
經濟發展
行政村規模調整前,原二個行政村集體經濟薄弱,自2008年,新一屆村兩委班子上任以來,創新發展思路,積極探索村集體經濟發展之路。通過村兩委一年多時間努力,如今團石村的發展日新月異,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幅提高,村民也走上脫貧致富路。現團石村是國家核電站優選地之一。
領導班子
村文書: 方誌平
支委: 劉一良
村民主任: 何春根
村支部書記: 李婷婷
衛生制度
醫療機構執業規則
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二、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範。
三、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於明顯處所。
四、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五、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六、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七、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八、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檔案;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十、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十一、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十三、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十四、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並出具收據。
十五、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十六、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部門的調遣。
醫務人員醫德規範
一、救死扶傷,實行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時刻為病人著想,千方百計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與權利,對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地位、財產狀況,都應一視同仁。
三、文明禮貌服務。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同情、關心和體貼病人。
四、廉潔奉公。自覺遵紀守法,不以醫謀私。
五、為病人保守醫密,實行保護性醫療,不泄露病人隱私與秘密。
六、互學互尊,團結協作。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關係。
七、嚴謹求實,奮發進取,鑽研醫術,精益求精、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術水平。
鄉村醫生執業規則
一、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鄉村醫生管理條例》賦予的權利,履行《鄉村醫生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
二、鄉村醫生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並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三、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複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四、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範圍或者限於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並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五、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範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六、鄉村醫生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規定的範圍內用藥。
七、鄉村醫生應當按照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更新醫學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八、鄉村醫生每2年接受一次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註冊部門應當註銷其執業註冊,並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門診登記管理制度
一、門診登記一般項目如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或家庭地址等內容應清晰、完整,並與處方記載相一致。
二、門診登記範圍應包括每日工作量,新病例登記、初複診登記、疾病分類、轉診轉院、初步診斷、治療原則和處理方案,並與處方記載相一致。
三、門診登記對需上報的傳染病病例要做出明顯標記,並按規定及時上報,疫情上報後,在門診登記相應處加蓋“疫情已報”章。
四、門診登記對14歲以下兒童要登記家長姓名、工作單位、家庭詳細住址及病人其所在學校、班級等內容。
五、門診登記要求用鋼筆書寫,力求通順、完整、簡練、準確,字跡清楚、整潔,不得刪改、剪貼、顛倒,醫師要簽全名。
六、要認真做好門診登記的整理工作,保存原始門診登記,按規定要求存檔備查。
傳染病管理制度
為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法律要求實行傳染病和因突發事件致病人員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立即用電話通知本轄區內疫情管理人員,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二、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部門的調遣。
三、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四、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
五、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各類傳染病及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
六、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複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六、對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及時上報縣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根據醫療廢物處理條例及相關法規,擬訂本制度。
一、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二、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防止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的第一責任人,每年對本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三、在本機構內確定一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
四、及時收集醫療廢物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並按規定進行登記,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五、不轉讓、不買賣、不丟棄、不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不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不流失、不泄露、不擴散、不露天存放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醫療廢物的時間不超過2天。
六、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時,按以下要求處理醫療廢物,並做好各項登記。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七、對不按規定要求處理醫療廢物的,按《醫療廢棄物處理條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二、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範。
三、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於明顯處所。
四、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五、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六、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七、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八、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檔案;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十、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十一、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十三、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十四、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並出具收據。
十五、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十六、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部門的調遣。
醫務人員醫德規範
一、救死扶傷,實行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時刻為病人著想,千方百計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與權利,對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地位、財產狀況,都應一視同仁。
三、文明禮貌服務。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同情、關心和體貼病人。
四、廉潔奉公。自覺遵紀守法,不以醫謀私。
五、為病人保守醫密,實行保護性醫療,不泄露病人隱私與秘密。
六、互學互尊,團結協作。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關係。
七、嚴謹求實,奮發進取,鑽研醫術,精益求精、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術水平。
鄉村醫生執業規則
一、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鄉村醫生管理條例》賦予的權利,履行《鄉村醫生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
二、鄉村醫生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並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三、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複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置。
四、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範圍或者限於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並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五、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範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六、鄉村醫生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規定的範圍內用藥。
七、鄉村醫生應當按照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更新醫學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八、鄉村醫生每2年接受一次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經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註冊部門應當註銷其執業註冊,並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門診登記管理制度
一、門診登記一般項目如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或家庭地址等內容應清晰、完整,並與處方記載相一致。
二、門診登記範圍應包括每日工作量,新病例登記、初複診登記、疾病分類、轉診轉院、初步診斷、治療原則和處理方案,並與處方記載相一致。
三、門診登記對需上報的傳染病病例要做出明顯標記,並按規定及時上報,疫情上報後,在門診登記相應處加蓋“疫情已報”章。
四、門診登記對14歲以下兒童要登記家長姓名、工作單位、家庭詳細住址及病人其所在學校、班級等內容。
五、門診登記要求用鋼筆書寫,力求通順、完整、簡練、準確,字跡清楚、整潔,不得刪改、剪貼、顛倒,醫師要簽全名。
六、要認真做好門診登記的整理工作,保存原始門診登記,按規定要求存檔備查。
傳染病管理制度
為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法律要求實行傳染病和因突發事件致病人員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立即用電話通知本轄區內疫情管理人員,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二、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部門的調遣。
三、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四、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
五、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各類傳染病及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
六、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複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六、對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及時上報縣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根據醫療廢物處理條例及相關法規,擬訂本制度。
一、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二、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防止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的第一責任人,每年對本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三、在本機構內確定一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
四、及時收集醫療廢物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並按規定進行登記,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五、不轉讓、不買賣、不丟棄、不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不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不流失、不泄露、不擴散、不露天存放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醫療廢物的時間不超過2天。
六、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時,按以下要求處理醫療廢物,並做好各項登記。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七、對不按規定要求處理醫療廢物的,按《醫療廢棄物處理條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