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銀行貸款交叉違約條款是借款人對其他債務有違約行為,或其他債務被宣告加速到期,則本貸款協定亦將被視為違約的條款。其主要意思是: 如果一個借款人對本次以外的債務契約或協定違約,被債權人停止貸款,並追索本息; 雖然對本債務協定沒有違約,但由於上述情況發生,可以被看作本次債務協定違約,本次貸款協定的債權人有權停止繼續發放貸款,追索本息。
交叉違約屬先兆性的違約,因為之所以對本次貸款以外的契約違約,一般是本身財務狀況不佳,不能償還本息,不能履約,這就是繼續違約的兆頭。如果本貸款協定的債權人坐視其他債權人將借款人的財產清理完畢,則本貸款協定的還款就沒有保證。所以,一旦借款人發生對其他債務協定違約,則本債務協定貸款銀行為防止其受償地位的被損害,宣布或認定借款人對本貸款協定違約,同時向借款人追索欠款與本息,以防貸款銀行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