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轉貸會計制度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轉貸會計制度》是1999年7月19日財政部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轉貸會計制度
  • 公布時間:1999年7月19
  • 門類:財政
  • 發布單位:財政部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一、為了規範財政部門轉貸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會計核算工作,特制定《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轉貸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作為本級政府債權、債務代表轉貸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財政部門(以下稱轉貸部門),其他轉貸機構可參照本制度執行。設在轉貸部門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專用帳戶的日常支付業務和轉貸部門的經費不在本制度核算。
三、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五、以人民幣和國際金融組織貸出貨幣(如美元、特別提款權、日元、馬克、瑞士法郎等)為記賬貨幣。在會計報表上以實際發生的貨幣種類反映。
六、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七、會計憑證是各項業務和財務活動的原始記錄,是辦理收、付和記賬的依據,是核對賬務和事後查考的重要依據。
賬簿是記錄一切交易事項、業務活動及資金變化情況的重要簿籍。一切賬簿必須根據憑證記載。
賬務核對應定期進行。應保證賬賬、賬實、賬表、賬據核對相符。經辦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在核對相符後,必須簽章。
八、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情況說明和會計報表。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資金流量表及所需附表。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報出。
九、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情況、原因和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說明。
十、轉貸部門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合併某些會計科目。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轉貸部門沒有相應會計事項的,可以不設。

修訂信息

1999年7月19日財政部檔案(財際字[1999]165號發布)(編者註:本制度已被2016年8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3號)《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目錄(第十二批)的決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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