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製冷學會的國際協定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54年12月01日
  • 生效日期:1955年06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國際製冷學會會員國政府:
鑒於低溫科學正在不斷地發展,從而開闢了進步和人類福利事業的新前景;
鑒於製冷的套用已擴大到新的領域;
鑒於易腐食品在世界各國之間交換的增長,從而容許關於營養問題的更有效的國際協作,但也就使製冷在處理和貯存食品方面的套用更為擴大。
鑒於國際製冷學會1920年6月21日制訂的,並於1937年5月31日加以修正的協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目前形勢下新科學和技術發展的需要,和當前的經濟狀況;
會員國政府同意如下:
第一節目的、稱號、所在地——職責
第一條目的,稱號,所在地
1.結協定各方決心為改善與人類生活條件有關的製冷科學技術問題的研究和製冷套用的發展方面緊密地實行合作。
2.為此,他們保證維護和支持國際製冷學會。下文簡稱“學會”,其會址在巴黎。
第二條職責
在國際範圍內的所有下列的有關冷凍的研究、生產和套用均屬於學會的工作任務:
(A)促進各會員國科學研究的發展並使其經濟技術的研究達到國家和國際水平。
(B)既收集科學、技術和經濟情報及檔案,又收集法規文本。
(C)促進科學技術的教育和普及。
(D)出版這些研究和檔案有益部分的刊物。
(E)促進制冷套用的發展,特別在食品和農業方面,工業和健康衛生方面。
(F)向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介紹經驗,尤其是推薦改進和統一規章及法則的措施。
(G)同有關的國家和國際團體保持聯繫,以期貫徹它的活動計畫。
(H)組織國際會議。
(I)總之,針對著促進制冷的原理和套用而採取一切步驟。
第二節會員
第三條會員國,入會資格
學會由下列享有本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會員國組成。
(A)締結協定各方;
(B)所有在本協定上籤字時各締約國通知並列在附表中的地區;
(C)沒有參加本協定的國家,如果他們同意本協定而其入會又被執行委員會所接受者;
(D)沒有包括在附表中的地區,若代管其外交關係的協定締結國通知學會而他們的入會又被執行委員會所接受者。
第四條
1.為了使會員國更好地參加學會,根據其經濟活動的範圍和他們對製冷問題關心的程度而規定了六個級別的會員國。這些級別的特徵主要表現在其財政貢獻總額、選票數和免費收取刊物份數。
2.每個會員國應確定其所希望被列入的級別。
第五條退出,級別的變更
每個會員國都有退出或降低其級別的權利,這至少在一年前就要告知。每個會員國隨時都可轉入更高的級別,只要繳付相應會費差額。
第六條轉移到專業團體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國在自己負責的情況下,可以把在學會中的權利與義務的全部或部分轉移與勝任的團體或組織。
第七條和國家團體的聯繫
各個會員國都要盡力使其與製冷有關的主要科學、技術、文化或專業團體和學會的工作進行聯繫。
第八條名譽會員
在特殊情況下,對製冷科學和與製冷有關的工業中起了顯著作用的人及學會的捐助人,在執行委員會作出決定後,可榮獲學會“名譽會員”的稱號。
第九條準會員
1.參加製冷科學和製冷工業的發展以及按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方法和款數定期交納費用的有資格的個人、商號和團體,在管理委員會作出決定後,可成為學會的準會員。
2.根據實施當前這個協定的總則中的條款規定,準會員有收取學會定期刊物,參加委員會和國際會議的工作以及查閱學會的參考資料的權利。
第三節組織和機能大會
第十條大會的職權
1.學會被置於大會的領導和監督之下。
2.大會擁有如下主要職權:
(A)對學會的工作和活動作全面的指示。
(B)起草實施當前這個協定的總則,並提出套用此協定各項條款的詳盡方法,職工守則和大會議程的規定。
(C)選舉執行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
(D)選舉科學理事會的主席、副主席和成員。
第十一條大會的組成和機能
1.大會是由各會員國和代理會員國的專業團體或組織所指定的代表組成的。
2.各個會員國的代表人數確定如下:
1級6人
2級5人
3級4人
4級3人
5級2人
6級1人
3.不能出席會議的代表有權指定其在大會中的一個同事作為代理。
4.大會四年舉行一次例行會議,而如果大會作出決定或執行委員會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5.大會的決議需由到會的代表或其代理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選舉大會主席、執行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科學理事會成員,只要由到會代表或其代理的過半數通過即可。在贊成與反對票均等的情況下,主席握有決定性的投票。
6.總幹事是大會當然的秘書。
第十二條大會主席
1.隨著全體大會例行會議的召開而選舉大會主席。
2.同一個主席連任不能超過兩屆。
3.如果主席不能主持會議,可由執行委員會主席或一名副主席代替。
4.大會主席將被邀請參加執行委員會、科學理事會和管理委員會的會議,並以顧問的資格出席這些會議。
執行委員會
第十三條執行委員會的權力
學會的執行權力委託給執行委員會:
(A)實施大會發布的指示是執行委員會的任務。
(B)執行委員會有全權管理學會的行政機關。
(C)通過不記名投票任命總幹事。
(D)批准預算。
(E)批准和其他組織達成的協定。
(F)它作出學會必要活動的總安排。
(G)指定到管理委員會去的代表。
(H)此外,在全體大會休會期間,執行委員會有權對有關大會職權內的問題作出臨時決定,而這些臨時決定需提交下屆全體大會批准。
第十四條執行委員會的組成和機能
1.執行委員會是由各會員國和代理會員國的各專業團體或組織所指定的代表組成的,每一個國家一名代表。
2.每個會員國和專業團體或組織亦可派出一名後補代表。
3.每個執行委員會的代表有和所代表的會員國在大會中的代表一樣多的投票權。
4.大會主席、科學理事會的主席和副主席以及委員會的主席將被邀以顧問身份參加執行委員會的會議。
5.執行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例行會議。在執行委員會主席的倡議或管理委員會的要求下,可舉行特別會議。
6.執行委員會的一切決議需由出席會議的代表或後補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就總幹事的任務來說,如果其選舉經二次投票均未能確定,那末過半數通過即可。執行委員會的其他必要的選舉是由過半數通過來決定的,在贊成與反對票均等的情況下,主席握有決定性的投票。
7.總幹事是執行委員會的當然秘書。
8.在協定和總則的範圍內,如果有必要,執行委員會可制訂其自己的行動準則。
第十五條執行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
1.執行委員會的主席和3—6人的副主席是由全體大會的例行會議選舉產生的。
2.主席和副主席同職連任不能超過兩屆。
3.如果主席或副主席不再作為執行委員會的代表或在四年滿期前退職,執行委員會在其下次會議上可任命一個繼任者,此繼任者的權力在本屆四年期限滿期後終止。
4.執行委員會主席和所有的副主席將被邀請以顧問身份參加科學理事會的會議。
管理委員會
第十六條管理委員會的權力,組成和機能
1.在執行委員會休會期間,管理委員會的任務是根據大會和執行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檢查學會的工作,尤其是財政問題,並將年度預算提交執行委員會。
2.管理委員會包括是管理委員會當然主席的執行委員會主席和由執行委員會以及科學理事會各選舉三名任期為四年的成員。這六名同職連任的成員最多不能超過兩屆。
3.當其主席召集時,管理委員會將舉行會議,每年至少三次。
4.決議由過半數通過,而當贊成與反對票均等時,主席握有決定性的投票。
5.總幹事是管理委員會的當然秘書。
6.當必要時,管理委員會可制訂它自己的行動準則,但需提交執行委員會批准。
科學理事會和委員會
第十七條科學理事會的職權,組成和機能
1.在學會主管範圍內的科學技術問題需由科學理事會和委員會加以研究。
2.科學理事會包括一名主席,3—6名副主席以及委員會主席。科學理事會主席不能同時兼任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
3.當科學理事會的成員不能出席會議時,他有權指定其在科學理事會的同事作為代理。
4.大會主席、執行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將被邀請以顧問身份參加科學理事會的會議。
5.科學理事會的主席和副主席是在期滿退職的科學理事會提議的基礎上,每四年在全體大會的例行會議上選舉產生。科學理事會的成員同職連任最多不能超過兩屆。
6.在全體大會的休會期間,科學理事會得選舉接替那些退職或不能再任職的人,選出的新成員任期將和其他成員的任期一道屆滿。
7.科學理事會通常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當其主席召集或應其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可召開額外的會議。
8.各項決議需由到會成員的過半數通過。在贊成和反對票均等時,主席握有決定性的投票。
9.總幹事是科學理事會的當然秘書。
10.如果必要,在現有協定和總則的範圍內,科學理事會可制訂它自己的行動準則。
11.科學理事會主席將被應邀以顧問身份參加管理委員會的會議。
第十八條委員會的作用,組成和機能。
1.委員會的數目和它的職責是由總則中規定的。
2.每一個委員會有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以及一個或若干秘書。
3.主席是由全體大會的例行會議選舉的,其同職連任最多不能超過兩屆。
4.當委員會中的主席或副主席中沒有一個屬於召開下屆國際會議的所在國時,執行委員會可據該國代表的提議,任命並補充一個副主席,其職務將隨著國際會議工作的結束而告終。
5.依據會員國提出的推薦,科學理事會又在委員會主席提議的基礎上任命委員會的成員。此理事會可在會議休會期間將任命之權授與其主席。
6.在委員會主席提議的基礎上,科學理事會將任命委員會的秘書。該理事會可在會議的休會期間將任命之權授與其主席。
7.委員會的任何成員,若連續兩年,既不參加會議又不以通信方式參加委員會的工作,將視為已辭職。
工作小組
第十九條工作小組
為尋求學會主要問題的解決辦法可建立工作小組。
管理
第二十條總幹事
1.學會是由總幹事管理的,並由正式的和臨時工作人員協助工作。
2.總幹事是由執行委員會通過不記名投票選舉的。其職責和權力在總則中規定了。
3.總幹事是全體大會、執行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和科學理事會的當然秘書。
第二十一條正式的和臨時的工作人員
1.正式的和臨時的工作人員是由總幹事任命和免職的。他們的權力和職責在總則中已規定。
2.正式工作人員的任命在管理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國際製冷會議
第二十二條國際製冷會議
1.學會負責召開國際製冷會議,通常每四年一次。
2.會議的綱領要由執行委員會批准。組織工作可以委託給一個或多個學會的會員國。
出版
第二十三條
1.科學理事會和委員會的工作以及學會所收集到的各種情報將以學會的官方語言出版雜誌和由學會編輯的其他檔案上。
2.總則中規定了這樣的情況,即這些出版物的一定份數將免費分送各會員國。
3.學會仍可使用傳播訊息的任何其他方法,只要有助於達到其目的。
第四節財政資源
第二十四條學會的財源
學會費用的來源情況有:
(A)會員國的年度捐款和臨時捐獻。
(B)訂購雜誌、銷售出版物或檔案和在各種出版物上刊登廣告的收入,總之,是在本協定範圍內實行了各種活動所得到的收入。
(C)其他的捐款、禮品和從可能得到的合法遺產中受益。
(D)從學會資產中得到的收入。
第二十五條預算
1.執行委員會在其年度的例行會議上檢查上一年的財政報告。
通過下一年的預算。
2.執行委員會可授權給管理委員會對本預算作某些修改。
第二十六條會員國應付的通常年度捐款總額
1.每個會員國的捐款是以法國法郎或以定能兌換成法國法郎的其本國的貨幣支付,而獻款會員國需負責兌換。捐款確定為10/31克重和純度為0.900的金法郎,根據會員國所屬的級別有如下標準:
級別年度捐款
金法郎
1~~~~~~~~~~9,600
2~~~~~~~~~~7,200
3~~~~~~~~~~4,800
4~~~~~~~~~~3,200
5~~~~~~~~~~1,600
6~~~~~~~~~~~~800
2.為了使這些基本捐款能適應學會的活動和當前的經濟狀況,每四年在大會的例行會議上,根據執行委員會對上一年所作的批准的建議,可對這些基本捐款總額用高或低的係數來修改。
3.適用連續四年內的新的捐款率。
(1)在1959和1967年大會通過增加基本捐款。在1971年8月28日的會議期間,大會又規定了1972、1973、1974和1975年的捐款率,每年的捐款將比過去的一年增加13%。
(2)1972~75年期間新的捐款率(金法郎)如下:
級別年
1972197319741975
118,98421,45624,24027,396
214,23816,09218,18020,547
39,49210,72812,12013,698
46,3287,1528,0809,132
53,1643,5764,0404,566
61,5821,7882,0202,283
第二十七條不支付會費
會員國在超過兩年內仍不支付其所拖欠的財政捐款將喪失會員國的特權,特別是選舉權,直至他們定期繳付會費為止。
第五節其它事項
第二十八條和其它國際組織的關係
學會需和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以及其他國際團體建立聯繫,只要這些聯繫能保證合作以達到它們各自的目的。
第二十九條合法權利,特權和豁免權
學會根據和有關會員國分別訂立的協定中的規定,在其每個會員國的領土內享有為推行其任務和達到其目的所需要的合法的權利和地位。
第三十條官方語言
學會的官方語言是法語和英語。
第三十一條協定的修改
1.對本協定的修改而不影響學會的基本目的和不增加會員國的義務將在大會批准後生效。
2.其它的修改,當大會批准後,需提交各會員國認可。對於會員國在當時就認可或某一會員國在修改批准時接著認可,都要由會員國的三分之二認可後方是有效的(除了上面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國家外)。
3.在各種情況下,提出的修改應在大會審查至少六個月以前,由總幹事提交給各會員國政府。
第三十二條協定的期限
本協定的締結是十年期限,除非依據第五條規定而加以撤銷外。此後,除非在任何這樣的年限滿期時被終止,該協定自動地延續四年。
第三十三條翻譯
本協定的法文和英文文本具有同樣的權威。關於本協定翻譯的任何爭議應服從國際法院或由大會決定的仲裁法。
第三十四條批准生效
1.本協定直至1955年6月1日將公開給國際製冷學會會員國簽字。
2.本協定需經批准。批准書將存放在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在簽字國將批准書存放的同一天,協定對該國也就生效。
3.然而簽字國同意在憲法和預算條例許可的範圍內,為了避免其執行的任何耽擱,在簽字後立即把本協定作臨時性的實施。
4.為此,關於已簽署本協定的下列全權代表的權力是早已很好地確立和形成了的。
下列全權代表,其委託書經證明是合格無誤,真誠地簽署了這個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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