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紹
《國際植物命名法規》是1867年8月在法國巴黎舉行的第一屆國際植物學大會中,德堪多的兒子(Alphonso de Candolle)曾受會議的委託,負責起草《植物命名法規》(Lois de la Nomenclature Botanique),經參酌英國和美國學者的意見後,決議出版上述法規,該法規共分7節68條,這是最早的《植物命名法規》。1910年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召開的第三屆國際植物學會議,始奠定了現行通用的《國際植物命名法規》的基礎。以後在每5年召開的每屆國際植物學大會後加以修改補充。直到現在這樣的國際性大會總共召開了14屆。我國正式翻譯出版的有《蒙特利法規》(匡可任譯)和《列寧格勒法規》(趙士洞譯),這是目前我國植物命名的主要參考文獻。
最近幾十年來,國際植物學大會每六年舉辦一次,每次都會對《國際植物命名法規》進行修訂,推出新版的法規。最新的法規是2017年7月在中國深圳舉辦的第十九屆國際植物學大會通過的《國際藻類、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規(深圳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 (Shenzhen Code),ICN Shenzhen Code)。
內容
每種植物只能有一個合法的拉丁學名
每種植物的拉丁學名包括
屬名和
種加詞,另加命名人名;
一種植物如已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拉丁學名,應以最早發表的,並且是按“法規”正確命名的名稱為合理名稱;
一個屬中的某一個種確應轉移到另一屬時,可以採用新屬的屬名,而種加詞不變,原來的名稱稱為基本異名。如
白頭翁[Pulsatilla chinensis (Bge.) Regel]的基本異名為Anemone chinensis Bge.原命名人的名字用加括弧後移入新的名稱中;
對於科或科以下各級新類群的發表,必須指明其命名模式,才算有效。模式標本是由命名人指定的,用作新種描述、命名和繪圖的標本。
學名的有效發表的條件是必須在出版的印刷品,並可通過出售、交換或贈送,到達公共圖書館或者至少一般植物學家能去的研究機構的圖書館。
對不符合命名法規的名稱,按理應不使用,但歷史上慣用已久,可經國際植物學會議討論通過作為保留名。例如某些科名詞尾不是-aceae,如
傘形科(Umbelliferae)也可寫為Apiaceae,
禾本科(Gramineae)也可寫成Poaceae,
豆科(Leguminosae)也可寫成Fabaceae。
雜交種可以用兩個種加詞之間加×表示,如
加拿大楊(Populus deltoides × P. nigra )為三角楊(P. deltoides)和
黑楊(P. nigra)之間的雜交種。但也可以另取一名,用×分開,如Populus × canadensis。
栽培植物有專門的命名法規。基本方法是在種以上的分類單位與自然植物命名法相同,種下設品種(cultivar, cv.)。
外部連結
需要說明的是,法規的原文是英文,遇有譯文和原文不一致的地方,以原文為準。
國際植物命名法規(聖路易斯法規)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ST. LOUIS CODE)
導言
第一部分 原則
第二部分 規則和輔則
第一章 分類群及其等級(規則1-5)
第二章 名稱的地位、模式指定和優先權
第1節 地位的定義(規則6)
第三章 各等級分類群的命名
第1節 科級以上分類群的名稱(規則16-17)
第2節 科和
亞科、族和亞族的名稱(規則18-19)
第四章 有效發表和合格發表
第1節 有效發表的條件和日期(規則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