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因素
International Migrants
由於外國人入境是一種受到控制的活動,所以
公民身份自然成為有關部門進行登記的一項主要信息,另外一項關鍵信息即是入境的目的。這兩個因素,即公民身份和入境目的,便確定了不同的停留時間。而依據各個國家的立法和慣例,我們可以根據停留時間的長短將入境人士區分為訪問者、遊客或
移民等。此外,進行移民活動統計所依據的其他重要信息還有居住國和出生國。
各種定義
為了協調各國統計管理以求不同國家的移民數據之間具備更高的可比性,
聯合國的統計學家們擬定了《國際移民統計建議》。聯合國在1953年發布了第一份關於改進和協調國際移民統計的建議,之後又在1976年和1997年進行了修訂和更新。其中,《1997國際移民統計建議》是應聯合國統計委員會的要求,由聯合國統計處擬定的。聯合國統計處在工作中與歐共體-歐盟統計局(Eurostat)、以及聯合國人口司(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Division)密切配合,其中部分數據的錄入則來自與國際移民有關的聯合國各地區委員會和許多專門機構。
在最一般的意義上,《1997國際移民統計建議》將國際移民界定為“任何改變常住國的人”。 這樣一來,所有遊客和日常過境往返者即被納入了移民範疇中,因此, 需要對時間進行進一步的規定。於是,《建議》對長期移民和短期移民進行了進一步區分:長期移民是指“移居非常住國至少一年的人”,以至於目的國實際上變成了其新的常住國;因為在國際遷移模式中出現了不同於旅遊的短期移徙新類型,聯合國將另外一類移民,即短期移民,界定為“移居非常住國達到至少3個月,又短於12個月的人群,但為娛樂、度假、探訪親友、商務、醫療或宗教朝拜等目的而前往該國的除外。
另外,聯合國在1994年發布的《旅遊統計建議》中,將“常住國”界定為“人們在過去12個月中大部分時間所居住的國家,或者居住時間較短,但在將來的12個月中會返回並繼續居住的國家”。
世界旅遊組織(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將國際遊客界定為:前往非常住國和離開常住環境旅行不超過12個月,並且其主要旅行目的不是工作的人。後面這一說明強調了不同遷移目的之間的差別。持續較長時間的旅遊並不能認定為移民,而為工作前往其他國家並居留3-12個月則是短期移民。
本文界定
綜合上述各國際組織的相關概念界定,並基於學術研究意義上的考量(短期移民不便分析且對所在國家影響較小),本文中的“國際移民”定義為:
跨越國界的常久性人口空間移動,主要是指在其原常住國(一般為出生國或國籍所在國)以外居住超過12個月的人。
各國法定移民類型
美國移民分類
(一)不受配額限制移民
美國公民的家屬:
1、
美國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單身子女(未滿二十一歲)
2、廿一歲以上美國公民的父母
返美居民:
1、曾經居住美國的合法永久居民,到外國探訪,超過一年後要返回美國的人
2、受配額限制移民:申請合格後,仍然需視有無名額,等候排期。
☆家屬移民 (Family Based Immigration)(每年名額 226,000):
1、第一優先(FB1)
·配額: 23400
·美國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和他們的未成年子女(未滿二十一歲)
2、第二優先(FB2)
·配額: 114200 + unused in FB1
·(2A)(77%):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未婚子女(二十一歲以下)
·(2B)(23%):永久居民的未婚成年子女(二十一歲以上)
3、第三優先(FB3)
·配額: 23400 + unused in FB1,FB2
·美國公民的成年已婚子女,和他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第四優先(FB4)
·配額: 65000 + unused in FB1,FB2,FB3
·美國公民的兄弟姊妹和他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職業移民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每年名額 140,000):
1、優先工作者(EB-1):Priority Workers (名額 28.6%)
第一類:科學、文藝、教育、商業和體育各界的卓越人材 (Extraordinary Ability Aliens)
· 說明: 無需受僱於公司,無需勞工卡
· 條件: 申請人需提出至少三項下列證明
· 曾經獲得國際認可的獎項,如諾貝爾獎,艾美獎等
· 為國際學術機構之會員,此學術機構認定會員之標準為會員需有卓越之成就
· 曾有他人發表之文章介紹其人成就
· 為某些學術機構評查他人論文,成品
· 為某些科學,藝術領域重要發現之主要貢獻者
· 發表多篇重要論文,完成多項成功作品
· 主持或管理著名機構或公司,高薪
第二類:傑出的教授和研究員 ( 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 說明: 需由受僱之美國公司提出申請,無需勞工卡,需有三年經驗
· 條件: 申請人需提出至少二項下列證明
· 曾經獲得國際認可的獎項
· 為國際學術機構之會員,此學術機構認定會員之標準為會員需有卓越成就
· 曾有他人發表之文章介紹其人之工作
· 為某些學術機構之評審會員或主要幹部
· 為某些重要科學研究之主要作者
· 曾發表文章,論文,作品,書籍
第三類:跨國公司行政人員和經理 (Mangers or Executives subject to International transfer to US)
· 在申請時三年內需有至少一年以上經理資歷,無需勞工卡
· 通常先以 L 簽證進入美國,再轉換成綠卡
2、專業人才(EB-2):Advanced-Degree Peofessionals (名額 28.6% + unused in EB1)
第一類:科學、文藝、教育、商業和體育各界的優秀人材 (Exceptional Ability Aliens)
§ 說明:需由受僱之美國公司提出申請,需勞工卡
§ 條件:需證明申請人之特別技能將會使美國受利
第二類:高學歷之專門人材 (Professionals with Advance Degrees or Equivalent)
§ 說明:需由受僱之美國公司提出申請,需勞工卡
§ 條件:碩士學歷,或者是學士學歷加五年經驗
3、專業雇員,熟練和非熟練工人(EB-3):Professons with Baccalaureate Degree, Skilled and Un-Skilled Workers(名額 28.6% + unused in EB1,EB2)
專業雇員:需有大學以上學歷
熟練工人:至少二年以上經驗
非熟練工人:(每年最多 10000 人)
說明: 需勞工卡
4、特別移民(EB-4):(名額 7.1%)
如美國海外雇用人員,宗教人士
5、投資人士(EB-5):(7.1%)
需在美國地區投資五十萬至一百萬以上,創立新公司,雇用十個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
☆抽獎移民(Diversity Immigration)(每年名額 視情況而定 大約 55000):
1、說明:美國每年提供低移民國家的人民一些配額, 藉以平衡種族, 用抽籤方式決定。
2、條件:需有高中以上學歷,於規定時間內,用一定規格的信封,郵寄申請。每個人限寄一封申請書,超過者會被取消資格。
☆政治庇護及難民(Asylum) (沒有名額上限,每年處理名額為100000):
·在 1981 年,透過難民法,庇護和/或難民身份將發給任何外國人在其本國以外的國家中 (或已經在美國內),而此人由於種族、宗教、國籍、社會團體成員資格,或政治意見的不同而被迫害或有會被迫害的根據的害怕,使其不能或不願回到自己的國家。
·難民和政治庇護之間的差別:兩者皆屬同一範疇下。最重要的差別是難民的申請一定在申請人的國外,而政治庇護則可在美國申請。
·通常需在抵達美國一年內提出申請,除非你能夠證明特別原因,使你無法在一年內申請。
·如果人已經在美國超過一年者,請諮詢相關機構。
·須提出足夠證明,曾經蒙受本國由於種族,宗教,國籍,社會團體成員資格,或政治意見的不同而被迫害或有會被迫害的根據的害怕的經驗。
·政治庇護允許你在美國有臨時的拘留和工作。尋求一個政治庇護可以為他或她的配偶和孩子尋求相關的身份。
·提出申請 180 天后,如果仍未收到任何通知,即可先申請工作許可(EAD)
(二)移民配額
移民配額是
美國移民法規定每年進入美國移民的數量。受配額限制,對要想移民美國的人來說,配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任何移民申請,其類別所屬的配額沒有,即使申請獲準,也不能移民或立刻成為永久居民,其等候時間取決於配額截期的長短。從某種意義上講,等候期太久,比如美國公民之兄弟妹妹和非技術工人的配額等候期一般超過10年,移民申請即使獲準也幾乎有名無實。因按照規定,當配額到期時,申請人與被申請入的關係以及申請所基於的理由須同提出申請的當時保持不變,如有變化,特別是重大變化,申請的受益人仍然不能獲得綠卡。
由於配額的分配不以申請人的多寡而定,再加上有某些國家的限制,因而不同的類別會有不同的等候期,相同的類別但國家不同也可能有等候期的區別,因此,提出移民申請的人,如果在類別方面尚有選擇餘地,應在了解了各配額的等候期之後,再權衡具體類別對自己的利弊,最後作出選擇。
加拿大移民類型
加拿大移民類型很多,加拿大移民的條件也比較寬鬆。目前加拿大移民類型可以分為八種:魁北克省投資移民,聯邦技術移民,企業家移民,加拿大省政府"提名移民",自雇移民,依親/家庭團聚移民,加拿大移民有兩種途徑:可直送聯邦政府,或先送魁北克省政府再轉交聯邦政府。
(一)魁北克省投資移民
申請人須具有實際營商或高級行政管理經驗,且擁有不少於加幣八十萬元(約值人民幣四百九十六萬元)之個人總資產值。申請人必須投資於加拿大所認可之投資基金,金額為加幣四十萬元,為期五年。或通過本公司向銀行貸款去投資,申請人只付貸款利息。
2002年1月1日將啟用新例評分。分數可從年齡、學歷、工作經驗、語言能力、配偶學歷及適應能力等項目中取得。
申請人須具有營商經驗,擁有足夠的資金,且有能力在加拿大創辦企業或收購現成生意,此為“有條件簽證”。
(四)加拿大省政府"提名移民"
個別省政府"提名移民",技術類或企業類,條件較低,申請人有營商經驗及能力參與一些加拿大企業,投資或加入為股東。申請人必須到指定省份考察及面試。
申請人具有能力自我創業以及促進加拿大經濟發展或提升該國文化、藝術生活,且擁有約加幣二十萬元之資產值。此類別是適合一些文化或藝術專業人士申請,且必須以記分方法評審。
(六)依親/家庭團聚移民
申請人須經由已合法居留於加境之親屬簽具"擔保書",並取得加國移民部加簽確認,以支持申請。包括居民或公民申請配偶、父母、子女等。只需提供收入證明有能力供養親屬,條件甚是寬鬆。
(七)難民
這個類別通常要在加拿大本土申請。
澳大利亞移民分類
澳大利亞現行移民法,將移民劃分為家庭團聚移民、商業/技術移民、人道移民三個大類。
(一)家庭移民類
1、澳大利亞公民、永久居民的配偶;
2、澳大利亞公民、永久居民達到退休年齡的父母(男性65歲、女性60歲)、多數子女在澳大利亞定居的父母
3、18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21歲以下的未婚而又依靠父母生活的子女;
4、澳大利亞公民、永久居民的未婚夫、未婚妻;
1、獨立技術
2、技術--澳大利亞贊助(申請人在澳洲有親屬擔保)
3、技術--邊遠地區贊助(申請人在澳洲悉尼等地區之外的親屬擔保)
4、僱主提名(在澳洲有提名資格的僱主擔保)
5、卓越才能(有特殊才能與貢獻的體育、藝術、科技人才)
6、企業家(一項或多項企業主或股東)
7、資深主管(大型企業的高級資深主管)
8、州/領地政府支持的資深主管(獲得經授權之州/領地政府商業發展機構支持的一項或多項企業主或股東)
9、州/領地政府支持的資深主管(經授權之州/領地政府商業發展機構支持的大型企業的資深主管)
10、相關投資(a.投資政府公債,由七十五萬澳元起;b.澳大利亞境內經營生意)
(三)人道移民類
即難民移民,此類別為澳洲政府根據國際難民公約準則審核接收之人士的常設類別。
紐西蘭移民分類
採用計分制,根據申請人的學歷,工作經驗和年齡等因素,來對申請人進行評估。
採用計分制,根據申請人的投資基金,商業經驗,學歷和年齡等因素來對申請人進行評估。
3、創紐西蘭業移民:
採用經營生意方式,根據申請人的工作經驗、投入資金、年齡等因素來對申請人進行評估。
4、紐西蘭家庭移民:
適用與紐西蘭公民或居民有著真實穩固婚姻關係者。或申請人有直系親屬是紐西蘭公民或紐西蘭永久公民的。
5、紐西蘭人道移民:
適用能夠獲得身為紐西蘭公民或居民的直接親屬的支持的申請人;此申請人的處境正給他本人帶來嚴重的身體和心理危害等等。
不論申請哪種紐西蘭移民方式,申請人和申請人的隨同申請人必須具備良好的健康狀況。這是為了保證:申請人不會對大眾健康構成危害;不會成為健康服務機構的負擔;適合最初入境的目的。申請紐西蘭技術移民的主申請人必須達到英語語言能力要求,如果在申請被批准時申請紐西蘭技術移民的隨同家人未能達到英語要求,則他們必須預定語言課程。此項要求對申請紐西蘭投資移民的主申請人也同樣適用。對一般技術移民和投資移民的申請人,移民稅務局對每位申請人收取180紐西蘭元的稅額,最多不超過720紐西蘭元。安置信息費對簽證申請的主申請人和單獨申請人收取90紐西蘭元。此項收費對所有簽證申請者適用,包括家庭和人道移民者。
控制移民的方式
美國移民法從1776年美國建國開始,國會就授權總統保證進入美一的外國人沒有疾病而且品性端正,此後有關移民的法律和規定相繼問世,經多次修改,最終形成了目前世界上最複雜,最繁瑣的移民法規,而每-次變動,不是給見些人帶來機會,就是使某些人失去機會。
1798年《外國人法案》《Alien Act》:該法授權總統驅逐其認為有害於國家安全的外國人出境;
1808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禁止奴隸輸入;
1875年:國會首次對不準進入美國的外國人進行分類,其中包括娼妓,精神病患者等,
1876年美國最高法院具有歷史性意義的判決:決定外國人能否進入美國的權利屬於聯邦政府,任何州設移民條例均屬違憲。
1882年《禁止輸入中國勞工法案》(Chinese Exclusion Act):中國廉價勞工大規模的輸人,引發社會嚴重不滿,國會立法禁止在1943年以前輸入中國勞工,1892年《禁止輸入中國勞工法修訂案》:規定在美的中國勞工須向政府登記註冊.一年後未能出示註冊證明者,將可能被遞解出境;
1907年《移民法案》,擴大了不可入境類的範圍,其中包括16歲以上的文盲,以及日後對東方人進入美國的限制;
1921年:國會首次正式制訂了移民配額法規,規定每個國家每年進入美國的人數不得超過1910年該國公民在美總數的3%,而允許進入美國的外國移民總數每年不得超過35萬人,但西半球國家公民進入美國不受配額限制,
1924年《種族法案》,國會首次制訂了永久性配額,規定除西半球國家外,全世界所有其他國家每年進入美國的移民總數最多不得超過15萬人,對每個國家的配額分配以1920年美國的種族結構為依據,同時規定任何外國人要進入美國必須首先向美國境外的領館申請簽證,無簽證進人美國將在任何時候被遞解出境,此外還增加了對亞洲移民的限制,
1940年《外國人登記法案》,該法案規定所有在美國的外國人必須進行登記並提交指紋記錄,同時增加了遞解犯罪人員和顛覆分子的種類。
1943年《廢除禁止輸入中國勞工法案》:該法案規定中國居民可以移民美國。
1945年《戰時新娘法案》允許美國軍事人員的118,000名配偶及子女移民美國。
1948年《失去家園者法案》,該法允許40萬德國、義大利和奧地利難民進入美國;
1952年《移民與國籍法》:該法案亦稱《麥克卡恩.沃爾特法案》,它為現今的美國移民法奠定了基礎和構架。該法融合了以往有關移民的全部法案和法規,制訂了西半球移民不受配額限制和其他國家以在美人數為配額依據的規定,同時制訂了以家庭團聚、保護國內勞工市場以及要求移民擁有技術為內容的有關法規,
1953年《難民收容法案》:該法再次允許214,000難民進入美國;
1965年《移民與國籍法修訂案》,該法廢除了種族配額,代之以設立八個類別,以保障家庭團聚並吸收有才能和技術的外國人,同時實行“先來先得”的政策。該法還規定東半球國家每年的移民總數為17萬,每個國家不得超過2萬。此外,該法規定美國公民的配偶和子女以及21歲以上美國公民之父母移民美國不受數量限制。該法還創立了對技術與非技術工人入境實施勞工證制度,並規定每年的難民配額為1萬人。
《1976年移民與國籍法修訂案》:該法取消了東半球和西半球的移民差別,代之以全球性的固定配額,即每個國家每年移民配額為不超過2萬,其優先順序為:①親屬團聚;②美國缺乏的技術工人;③難民。
1978年:第95屆國會對移民法規進行了大規模修改,其中主要包括取消了每個國家的單列配額,確定了全世界每年進入美國的移民總額不得超過29萬人。此外還立法規定雙親中一方為美國公民者,其子女可獲得美國公民身份;在美合法永久居留超過20年之50歲以上的外國人可以歸化為美國公民;美國公民有權收養外籍子女。此外還正式設立了難民身份。
1980年《新難民法案》,該法對配額進行了某些變更,確立了“難民”和“政治庇護”的中請程式,同時批准在1980至1982年接納5萬難民,此外,全球移民配額總數減少為27萬。
《1981年移民與國籍法修訂案》:該法案修訂和增加的主要內容包括:
(1)列出了《移民局效率議案》
(2)美國公民收養之外籍子女的年齡由14歲提高到16歲。
(3)再入境許可證由1年有效期增加為2年有效。
(4)取消外國人的年登記制度,但規定外國人在其變更住址後10天內須書面通知移民局。
(5)取消歸化入籍需兩名證入的規定,
(6)通過了參議院第1196號議案,批准台灣每年移民配額為2萬,同時也給中國大陸保持兩萬;
《1986年移民改革與控制法》:該法案以大赦為宗旨,共赦免了270萬左右的非法移民,但有人認為該法雖以移民控制為名,但實際上並未達到控制非法移民的目的。此後又有若干新的有關移民的法律出籠,其中包括結婚欺詐修正案、反毒品濫用法等等。
《1990年移民法》:該法亦稱為《合法移民改革法案》,被認為是歷年來改變最大,設立類別最多,而且最為寬鬆的移民法,該法案以合法移民與非法移民為中心,增加的主要內容如下:
(1)將合法移民配額從原來的每年27萬人增加至675,000人。但至1994年9月30日,每年實際配額為70萬人,
(2)美國公民之近親親屬不受配額限制。
(3)增加了若干親屬移民和職業移民的類別,同時增加了對非技術工入移民的限制,新的非移民類別包括O、P、Q、R等簽證類別;
(4)創立了投資移民類別,
(5)創立了以人種多元化為宗旨的抽籤移民類別,
《1991年移民與國籍法綜合枝術修訂案》,該法案是1990年移民法的修訂,其主要內容包括增加了不可入境類申請豁免的類別並降低豁免的要求,以及延長符合要求的H-1B外國醫學院畢業生在美開業行醫。
《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該法案是在近年來反移民情緒不斷高漲下所通過的移民法,該法被一般人認為是一反歷年來日益寬鬆的移民法而制訂的具有綜合性嚴厲條款的移民法,帶有濃厚的反移民色彩。同原有移民法相比,該法增加的主要內容包括:
(1)加強邊境控制,阻止非法移民。
(2)改變及取消某些聽證程式,快速遣返非法人境者。
(3)加重對愉渡非法移民及偽造移民證件的刑事處罰,其中包括對移民申請提交假材料的刑事處罰。
(4)增加了不可入境類的類別,其中包括:
A.在美非法居留超過180天,3年內不得再次入境;超過1年,10年內不得再次入境;
B.濫用F-1學生簽證者被歸入了不可入境類。其行為包括:免費就讀公立中國小或公共資助的成人教育計畫。如果違犯,5年內不得入境;
C.拒絕可能成為公眾負擔者入境,其具體要求是任何移民必須獲得有法律制約力的經濟擔保或者經濟來源證明,方可入境;
D.未接受過防疫接種者不可入境。即任何人申請移民必須提供其接受過防疫接種的證明;
E.不按規定到場參加聽證,移民法官可缺席下達遞解令,被遞解者10年內不得再次入境;
F.醫療保健工作人員(包括物理治療、醫療技師、職業理療師、助理醫師等)如果沒有獲得“外國護理學校畢業生委員會”的考試證明或同等證明,則為不可入境類;
G.偽稱是美國公民者被歸入不可入境類;
H.為逃避稅賦而放棄美國公民身份者被歸入不可入境類;
I,家庭暴力犯被歸入不可入境類。
(5)限制並懲罰僱主雇用非法移民。
(6)將因抗拒強迫性人口政策而受迫害者歸入政治庇護類,但每年配額不超過1,000人,
(7)削減合法移民的社會福利,
(8)禁止逾期居留者赴第三國使領館申請簽證。
從美國移民法的變遷,可以看出早期的移民法主要是把有害於社會和不受歡迎的人排除在移民之外,這些人包括罪犯、娼妓、傳染病患者、瘋子、赤貧者、乞丐、顛覆分子、無政府主義者以及一夫多妻者等。在1882年以前的整個早期移民法中,對移民除了有害於公眾者之外基本上沒有限制,這反映了美國在建國之初的頭一百年需要大量移民來開發和建設這個國家,因此對移民幾乎是來者不拒。從某種意義上講,當年的美國也全憑這一卓有成效的移民政策,使美國能夠在短短的一百來年即由東向西迅速拓展,並使中西部也日益城市工業化。
從1882年到1952年可視為美國的中期移民法。在這段時間,其移民法總地趨於保守和相對靜止的狀態,反映了美國隨著移民墾荒時代的結束,開始拒移民於門外。此外,在這一階段由於經過兩次世界大戰和人蕭條時期,一方面由於美國擔心戰爭把難民推進這個國家而對移民開始實行配額限制,另一方面又因大蕭條使美國失去了對移民的吸引力,因此進入美國的移民減少,移民法也幾乎沒有大的變更,1952年通過的《移民與國籍法》徹底改變了美國移民法的基本精神,同時奠定了美國現代移民法的宗旨及基本構架,從這個時期開始,由於美國一躍而為世界頭號經濟強國,美國也因此成了各國移民的首選。一方面出於歷史原因,因為美國這個國家可以說就是移民的大組合,不可能切斷其移民淵源,使美國關閉國門,另一方面源於早年即有被濫用趨勢的保護勞工市場觀念,美國又力圖把國門關閉,此外涉入移民法的機構除原有執法部門外,更有工會、利益集團和司法參與。還有自60年代開始的非法移民,也使美國的移民政策倍受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