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備委員會檔案》是1993年海洋出版社出版書籍,作者是中國大洋協會辦公室;國家海洋信息中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備委員會檔案
- 作者:中國大洋協會辦公室;國家海洋信息中心
- 出版社:海洋出版社
- 出版時間:1993年06月01日
- 頁數:231 頁
- 裝幀:平裝
- ISBN:7—5027—3261—6/ Z·634
《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備委員會檔案》是1993年海洋出版社出版書籍,作者是中國大洋協會辦公室;國家海洋信息中心。
《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備委員會檔案》是1993年海洋出版社出版書籍,作者是中國大洋協會辦公室;國家海洋信息中心。內容簡介聯合國海洋事務與海洋法辦公室1991年編輯出版了英文版《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
《公約》第11部分專門規定了國際生活費底區域的開採制度,第一次用公約的形式規定:國際海底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區域”內的活動應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根據《公約》的同時,第3次海洋法會議通過了包括決議1和決譯2的最後檔案,決定建立“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備委員會。”圖書目錄 前言 ...
根據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決議,1983年3月成立了聯合國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備委員會,簡稱海底籌委會。主要任務是為籌備建立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而制定有關規則、規章,處理先驅投資者申請登記問題。1994年11月16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同年,國際海底管理局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宣告...
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最後檔案附屬檔案……(305)附屬檔案一 ……(307)決議一 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備委員會的建立 ……(307)決議二 關於對多金屬結核先驅活動的預備性投資 ……(308)決議三 ……(313)決議四 ……(314)附屬檔案二 關於使用一種特定方法劃定大陸邊外緣的諒解聲明 ...
第一節 國際海底資源遠景 第二節 國際海底法律制度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審議國際海底問題 第四節 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備委員會工作進展 第五節 國際海底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 第十四章 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第一節 海洋環境污染的來源 第二節 海洋環境管理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
建立國際海底管理局和海洋法法庭的問題 隨著1994年11月16日《公約》的正式生效,國際海底管理局(國際海底區域的管理機構)和國際海洋法法庭(其海底爭端分庭不僅對締約國之間和締約國與管理局之間的爭端有管轄權,而且對管理局與同它簽訂勘探和開發國際海底資源契約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爭端也有管轄權)急需設立。然而...
國際海洋法又稱“海洋法”,關於各種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國在各種海域從事航行、資源開發和利用、科學研究以及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爭端的解決等方面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稱。國際海洋法包括有關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國際海底區域、用於國際航行海峽和群島水域等一系列國際海洋法律制度。國...
法庭總部設在德國漢堡。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在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它協定中已具體規定的所有事項。《公約》締約國都可參加法庭,在某些情況下,除締約國之外的實體(例如國際組織)也可參加。 關於所謂的南海仲裁案:國際海洋法法庭新聞官表示,未參與南海仲裁,也不...
在國際海底制度問題上,開發中國家和已開發國家、特別是和超級大國,存在著根本的對立,它們之間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國際海底的開發制度和國際海底管理機構這兩個問題上。這兩個問題實際上又歸結到一個根本問題上,即海底資源究竟應當為誰的利益而開發?由誰來控制?已開發國家擁有雄厚資金和先進技術,從根本上主張各國自由開發...
紀念《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開放簽署40周年國際研討會由中國外交部和自然資源部共同舉辦。與會人員 聯合國副秘書長兼法律顧問蘇亞雷斯以視頻方式出席開幕式並致辭,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霍夫曼、國際海底管理局秘書長洛奇、大陸架界限委員會主席艾爾阿茲里、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林基澤等重要涉海國際組織負責人與會發言,美國、...
根據《海洋法公約》,海域的劃分以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為起點。基線是陸地和海洋的分界線。基線向陸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國內水一部分,基線向海一面包括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群島水域、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等八個海域。內水 內水是領海基線向陸地一面的海域。其中包括沿海國沿岸的港口...
增強全民海洋意識 1972年,中國代表團出席在紐約召開的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 1984年,中國代表團出席在牙買加舉行的聯合國第二屆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委會會議 1998年7月,國土資源部海洋地質專家在北京街頭宣傳海洋資源、環境和有關海洋法規知識 1991年7月22日,中國大洋協會在青島召開深海採礦政策研討...
專題十一 從國際法審視日本抓扣中國漁船與漁民事件的非法性 日本必須遵守國際海洋法 專題十二 論東海問題本質與解決思路 專題十三 人類共同繼承財產概念特質研究 專題十四 國際海底資源開發制度研究 開拓新視野發展中國大洋事業 專題十五 國際海底制度執行協定研究 專題十六 國際海底資源勘探規章述評 專題十七 日本的...
來自29個國家和地區的知名海洋法律專家與科學家,以及聯合國海洋事務和海洋法司、國際海底管理局的代表、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委員、國際海洋法庭法官等100餘人參加了本次會議。陳連增代表國家海洋局對研討會的順利召開表示熱烈祝賀。他說,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大陸架和國際海底區域事務,積極參與其中並做出了應有貢獻。200海里以外...
國際法視角下的東海、南海漁業共同管理與養護的比較研究 論海洋噪聲的國際規制 國際海洋法下的“全球共同利益原則”研究——以公海漁業資源養護和利用法律規制為視角 【案例分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任擇性例外爭端範圍之認定——由“中菲南海仲裁案”引發的思考 論中菲“南海仲裁案”中的歷史性權利因素 【述評】深海...
海底爭端分庭,是指在國際海洋法法庭內設立的旨在審理因國際海底區域的勘探、開發而引起的國家間爭端的特別司法程式。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分庭訴訟管轄主要包括:(1)締約國間關於國際海底區域及其附屬檔案的解釋、適用的爭端;(2)締約國與國際海底管理局之間的爭端;(3)國際海底開發契約的當事各方、國際...
圖書目錄 第二版自序 第一部分 海洋法的若干理論與制度 論領海無害通過制度 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制度比較研究 專屬經濟區內軍事活動問題與國家實踐 島嶼與岩礁的法律要件論析 國際海底制度評價 國際海洋法法庭與國際法院比較研究 論海洋法的發展與挑戰 國家管轄範圍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問題 ……
國際海洋法作為國際法的一部分,它首先具有國際法的一般特徵,並遵循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如維護國際和平,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等;另一方面,它又具有部門法特有的基本內容和體系,即有關內水、領海、領水、群島水域、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國際海底區域等基本的海洋法制度。頒布歷史 1...
我國自上個世紀70年代也開展了大洋海底資源勘查活動,並制定了大洋錳結核資源調查開發研究計畫,在太平洋CC區選出可供採礦作業的結核礦區30萬平方公里。1991年聯合國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批准中國獲得15萬平方公里的國際海底礦區優先開採權。大洋錳結核這一巨大的潛在礦產,廣泛分布於世界的洋底。由於其形態和...
第二節 國際海洋法法庭與國際海底和管理局的關係 第三節 國際海洋法庭與聯合國及其有關政冶機構的關係 第三章 國際海洋法法庭的組成 第一節 國際海洋法庭法官的任積條件 第二節 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的選舉 第三節 國際海洋法法庭特別分庭的法官 第四節 專案法官與專家 第四章 國際第洋法法庭 第一節 在第三...
駁“歷史性權利屬於一般海洋法規則之例外”說 劉晨虹 美國南海“航行自由行動”法律政策調整及應對思考 劉海洋 人類共同繼承遺產理念在全球公域的實踐——以國際海底區域開發為視角 魯 蒙 南海爭端背景下印度尼西亞對華政策的變化及成因 羅婷婷 畢文璐 全球治理轉型視域下的國際海洋法:挑戰與變革 馬偲雨 我國海外軍事...
阿魯沙諒解(Arusha Understanding)是1986年2月聯合國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備委員會在處理法國、日本、蘇聯和印度4個第一批先驅投資者申請登記國際海底礦區時所產生的解決區域互相重疊的諒解檔案。法國、日本、蘇聯和印度等4個先驅投資者在有關各方交換了申請礦區的座標後發現,如果解決不了這些區域重疊,它們...
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備委員會於1983年~1994年依據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關於對多金屬結核開闢活動的預備性投資的要求,一個開闢區的面積限定不超過15萬平方千米。先驅投資者應按照下列安排,交出開闢區的若干部分將其恢復為國際海底區域:①自分配區域之日起3年屆滿時已分配區域的20%;②自分配區域之...
1991年3月5日,經聯合國批准,中國大洋協會在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備委員會登記註冊為國際海底開發先驅者,在國家管轄範圍外的國際海底區域分配到15萬平方公里的開闢區。1999年3月5日,在完成開闢區50%區域放棄義務後,中國大洋協會在上述區域最終獲得7.5萬平方公里具有專屬勘探權和優先商業開採權的多金屬...
1983-1992年任聯合國副秘書長期間,是聯合國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備委員會工作的主要領導者。1990年,南丹作為聯合國秘書長特別代表,啟動了《公約》第十一部分的非正式磋商;其後,作為斐濟代表團代表,擔任了《關於執行第十一部分的協定》非正式協調小組主席,是《協定》的策劃者和協調人。聯大於1994年7...
他是馬爾他在1972年海洋法籌備委員會會議上的代表,並於1971年至1973年率領馬爾他代表團參加聯合國海底委員會會議。從1972年到1975年,帕爾多是華盛頓伍德羅·威爾遜國際學者中心海洋研究項目的協調員。從1975年到1990年,他在南加州大學任教,教授政治學(1975~1981年)和國際關係(1981~1990年)。在那15年期間,他是...
16. 第32屆國際海洋法年會,發表論文一篇:Marine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Hydrographic Survey in the EEZ: to Close Up the Legal Loophole,2008 年1月,新加坡;17. 亞洲科協(Science Council of Asia)第八屆會議並交流論文一篇,2008年5月,青島;18. 組織召開第4屆亞洲太平洋海岸帶國際學術研討會,2008年...
歷任北京地質學院助教,駐羅馬尼亞、法國大使館科技秘書,中國科學院外事局負責人,國家科委外事局、國家海洋局副局長、局長、中國海洋學會第三屆、第四屆理事會理事長,全國海岸帶和海塗資源綜合調查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聯合國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備委員會中國代表團團長,國家海洋局局長。是中共十三大代表...
2010.09-2013.06 中國海洋大學,國際法碩士 2006.09-2010.07 天津師範大學,法學學士 實習及工作經歷 2024.02至今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 2020.12-2024.01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後 2019.01-2019.07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律辦公室,實習生及臨時法務助理 2016.07-2016.08國際海底管理局法律辦公室,實習...
平行開發制度,一種有關國際海底區域內勘探和開發資源活動的制度。在1974年的第三次國際海洋法會議上“七十七國集團”提出,國際海底資源的所有權應屬於將成立的國際海底管理局,只有管理局作為全人類的代表才有資格直接開發海底資源並對開發活動實行控制。這一提案遭到海洋強國的反對。會議後來達成妥協方案:國際海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