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特權和豁免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81年12月01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81年12月01日
- 生效日期:1983年07月3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倫敦
本議定書各成員國:
注意到1976年9月3日在倫敦開放簽字的國
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公約和業務協定,特別是公約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4);
注意到國際海事衛星組織與大不列顛和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已於1980年2月25日達成了總部協定,
考慮到本議定書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達到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宗旨,並保證其功能的有效實施;
協定如下:
第一條名詞的使用
在本協定中:
(a)“公約”系指1976年9月3日在倫敦開放簽字的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公約及其附屬檔案;
(b)“業務協定”系指1976年9月3日在倫敦開放簽字的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業務協定及其附屬檔案;
(c)“締約國”系指公約對其生效之國家;
(d)“總部國”系指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在其領土上建立該組織總部之締約國;
(e)“簽字者”系指業務協定對其生效的議定書成員國或議定書成員國所指定的某個實體;
(f)“議定書成員國”系指本議定書對其生效之國家;
(g)“職員”系指總幹事和由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所雇用的全日制工作的並受人事條例規定製約的任何人員;
(h)“代表”就議定書成員國、總部國和簽字者而言,系指赴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代表,在具體情況下,系指代表團團長、副代表和顧問;
(i)“檔案”包括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所擁有或掌管的一切手稿、信件、檔案、照片、影片、光記錄和磁記錄、數據記錄、圖表和電腦程式;
(j)“公務活動”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公務活動,系指本組織按公約所規定的宗旨而進行的活動,並包括其行管活動;
(k)“專家”系指職員以外的被指定的為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或以該組織名義完成某種特殊使命、其費用由本組織支付的人員;
(l)“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系指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所擁有或租用的衛星以及跟蹤、遙測、指令、控制、監測和輔助衛星運行所需要的有關設施和設備。
(m)“財產”系指涉及所有權的任何物品,包括契約權。
第二條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管轄豁免和實施豁免
(1)除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在特定情況下已明確表示了放棄豁免外,該組織在其公務活動範圍內,享有管轄豁免,但下列情況除外:
(a)有關其商務活動;
(b)由於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所擁有或以該組織的名義工作的機動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造成的事故中所引起的損失,或有關此種運輸工具違反交通規則事,而第三者就此提出的民事訴訟;
(c)按法院最後決議,對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所擁有而支付給職員或前職員的工資和報酬金包括撫恤金享有權進行扣留;
(d)有關對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提出的直接關係到法律程式的反訴。
(2)雖有(1)款之規定,但就有關公約或業務協定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各締約國,簽字者或其代理人或提出申訴的任何人,均不得將對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起訴提交本議定書成員國進行處理。
(3)(a)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不論設在何處,亦不論由何人持有,應豁免無論是執行、行政或司法行為進行的搜查、管制、徵用、查封、沒收、剝奪、扣押或實施。
(b)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所有其他財產和資產,不論位於何處,也不論由何人持有,享有3(a)款中所規定的豁免,但下列情況除外:
(i)為了使法院對按第(1)款向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提出的任何抗訴做出最終判決或決議而進行的查封及處置。
(ii)根據有關國家的法律,為防止和調查有關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所擁有或以其名義而進行工作的機動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的事故,而採取的臨時的必要措施。
(iii)為公用之目的對不動產進行徵用,並用公正價格立即支付,只要這種徵用不危及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功能和操作。
第三條檔案不可侵犯
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檔案不論置於何處或由何人掌管,均不可侵犯。
第四條稅捐和關稅的免除
(1)在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公務活動範圍內,應免除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及其財產和收入的一切國家直接稅及一般與物品和服務的價格無關的其他各種稅捐。
(2)如果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在其公務活動範圍內購置物品或利用高價的服務,若這些物品或服務的價格中包括了稅捐或關稅,則本議定書各成員國必須在可能的情況下,採取適當措施,豁免或退還此種稅捐或關稅的金額。
(3)在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公務活動範圍內,須免除該組織在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和有關發射空間段中所用的衛星的設備的關稅,稅捐及相應費用。
(4)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在其公務活動範圍內所增添的物品,在運入或運出中,須免除一切禁止和限制。
(5)有關所提供的特殊服務的費用方面的稅捐和關稅。不得享受豁免。
(6)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所購置的物品,或向該組織提供的服務,用於職員的個人利益,不得享受豁免。
(7)除本議定書成員國所規定的條件而享受豁免的物品之外,在本條中的豁免物品不得永久或臨時出租或轉讓。
(8)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按業務協定支付給各簽字者的款項,本議定書的任何成員國須免除國家稅。但成員國已指明其簽字者需納稅時,不在此限。
第五條資金、貨幣和保證金
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可以收受和持有任何種類的資金、貨幣或保證金,並為其任何公務活動而自由進行處置。該組織可以持有為滿足其義務所要求的任何貨幣的帳目。
第六條公務通信和出版
(1)對於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公務通信和所有檔案的傳送,在本議定書每個成員國的領土內,本組織享受不低於一般給予同等的政府間組織在郵件和一切形式的電信上的優先權、費率和稅收方面的待遇,應儘可能與議定書成員國為其一方的任何國際協定相一致。
(2)關於公務通信,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可以使用包括電碼或密碼在內的一切適當通信手段。本議定書各成員國不得對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公務通信或公務出版物的傳送施加任何限制。對此種通信和出版物不得進行檢查。
(3)只有在本議定書成員國同意的情況下,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才可安裝和使用無線電發信機。
第七條職員
(1)職員享受下列特權和豁免:
(a)在履行其公務使命期間,即使他們已離開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工作,他們的行為,包括口頭或書面的言論,免除管轄。但職員違反交通規則,或本人所擁有或由其駕駛的機動車輛或其它運輸工具造成損傷時,不得享受此種豁免。
(b)其本人,連同其家庭成員,免除國民服務,包括軍役服務;
(c)在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公務活動範圍內,他們履行其職能的所有公務檔案不可侵犯;
(d)其本人,連同其家庭成員,免除移民限制和僑民登記;
(e)在貨幣和兌換管制方面享受給予政府間組織職員同樣的待遇;
(f)其本人,連同其家庭成員,在國際危機時,享受給予政府間組織職員遣返的同樣便利;
(g)在有關國家首次任職時,有權免稅帶進家具和個人用品,包括一部機動車輛,並且在結束職務而離開該國時,有權免稅帶出這些物品。此兩種情況,應遵循有關國家的相應法律和規定。然而,除遵照此種法律和規定的情況外,按本款規定所享受豁免的物品不得永久或臨時性轉讓、出租或轉借或出售。
(2)自職員為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利益承擔其工資稅之日起,國際海事衛星組織付給職員的工資和報酬免除交納所得稅。議定書成員國可以將這些工資和報酬的稅捐金額在其他方面的收入中進行徵收。不要求議定書成員國對支付給原來職員的退休金和年金的所得稅予以免除。
(3)除職員屬於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社會治安體制外,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及其職員須免除向國民社會治安體制一切強制性納款。此種豁免不排除根據議定書有關成員國的法律而自願參加國民社會治安體制;也不排除議定書成員國按社會治安體制向按本段規定享受豁免的職員支付受益金。
(4)不得要求議定書成員國給其國民或永久性居民以(1)款中(b)、(d)、(e)、(f)和(g)項所述的特權和豁免。
第八條總幹事
(1)除第七條所述的職員所享受的特權和豁免之外,總幹事還享受:
(a)逮捕和拘留豁免;
(b)外交人員享受的公民和行政管轄和實施豁免。由其本人擁有或由其駕駛的機動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造成損傷的情況除外;
(c)按上面(a)項享受刑事管轄的完全豁免。由其本人所擁有或由其駕駛的機動車輛或其它運輸工具,違反交通規則造成損害的情況除外。
(2)不得要求議定書成員國給其國民或永久性居民以本條所述的豁免。
第九條成員國代表
(1)議定書成員國的代表和總部國的代表在履行公務職能及在其往返會議地點的旅途中享受下列特權和豁免:
(a)免予任何形式的審訊前的逮捕或拘留;
(b)在履行其公務職能的過程中,即使已結束了其使命,他們的行動,包括口頭或書面的言論,免受管轄;但是在代表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下不得享受豁免,或由其本人所有或由其駕駛的機動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造成損傷時,不得享受豁免;
(c)他們的所有公務檔案不可侵犯;
(d)其本人,連同其家庭成員,免除移民限制和僑民登記;
(e)在貨幣和兌換管制方面,與執行臨時公務使命時的外國政府代表享受同樣待遇。
(f)在海關對待其私人行李方面,與執行臨時公務使命的外國政府代表享受同樣待遇。
(2)議定書成員國與其代表之間不適用第(1)款之規定。另外,議定書成員國與其國民或永久性居民之間不適用(1)款中的(a)、(d)、(e)和(f)款之規定。
第十條簽字者代表
(1)簽字者的代表和總部國的簽字者的代表,在執行與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工作有關的公務職能時,以及在其往返於會議地點的旅途中,享受下列特權和豁免:
(a)在履行其職能的過程中,即使已結束其使命,他們的行動,包括口頭或書面言論,免予管轄;但是,在代表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下,或由其本人所有或由其駕駛的機動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造成損傷的情況下,不得享受豁免;
(b)他們的所有公務檔案不可侵犯;
(c)其本人,連同其家庭成員,免除移民限制和僑民登記。
(2)議定書成員國和由它指定的簽字者之間不適用第(1)款之規定。另外,議定書成員國與其國民和永久性居民之間不適用第(1)款中(c)項之規定。
第十一條專家
(1)專家在其執行與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有關的公務時,以及在其往返於其使命地點的旅途中,享受下述特權和豁免:
(a)在履行其公務職能的過程中,即使已結束其使命,他們的行動,包括口頭或書面言論,免受管轄。但是,由其本人所擁有或由其駕駛的機動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造成損傷時,不得享受豁免;
(b)他們的所有公務檔案不可侵犯;
(c)在貨幣和兌換管制方面,享受給予政府間組織成員的同樣待遇;
(d)其本人,連同其家庭成員,免除移民限制和僑民登記;
(e)在其個人行李方面,享受給予其他政府間組織專家的同樣便利。
(2)不得要求議定書成員國給其國民或永久性居民以(1)款中的(c)、(d)和(e)項中所規定的特權和豁免。
第十二條關於職員和專家的通知
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總幹事必須最少一年一次將適於第七條、第八條和第十條規定的職員和專家的姓名和國籍通知給議定書各成員國。
第十三條特權和豁免的放棄
(1)本議定書中所規定的特權、免除和豁免不是為了每個人的個人利益,而是為了有效地執行其公務職能。
(2)如果下列當局認為,特權和豁免有礙於司法的實行,而在各種情況下放棄特權和豁免又無損於特權和豁免的主旨,則這些當局有權和有義務取消此種特權和豁免:
(a)議定書各成員國對於其代表和簽字者的代表;
(b)理事會對於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總幹事;
(c)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總幹事對於職員和專家;
(d)如屬必要,召開大會的特別會議,對於國際海事衛星組織。
第十四條對人員的協助
議定書成員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為代表、職員和專家的入境、停留和離境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法律和規章的遵守
享受本議定書所規定的特權和豁免的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和所有人員,在不損害本議定書中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必須尊重本議定書的有關成員國的法律和規章,並要和這些成員國的有資格的當局配合,以保證遵守其法律和各種規章。
第十六條預防措施
議定書的每個成員國為其安全利益,有權採取一切預防措施。
第十七條爭議的解決
議定書成員國之間,或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和議定書某一成員國之間就本議定書的解釋或套用發生任何爭議,須通過磋商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法加以解決。如果爭議在六個月內未獲得解決,各有關方經一致同意,可將爭議提交由三名仲裁人組成的法庭進行裁決。爭議雙方各選出一名仲裁人,第三名仲裁人擔任法庭主席,由前二名仲裁人選定。如果前兩名仲裁人在其被指定後的兩個月內還未能就第三名仲裁人取得一致意見,則第三名仲裁人由國際法院院長選定。仲裁法庭應制定自己的程式。其裁決為最終裁決,對爭議各方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補充協定
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可以與議定書任一成員國簽定補充協定,以便有效地將議定書各條款實施於該成員國,從而保證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有效職能。
第十九條簽字、批准和加入
(1)本議定書自1981年12月1日至1982年5月31日,在倫敦開放簽字。
(2)除總部國以外,公約的所有成員國均可通過下列方式成為本議定書的成員國:
(a)無須經批准、接受或核准而簽字;或
(b)須經批准、接受或核准而簽字,隨後再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加入。
(3)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須有適當檔案交存後生效。
(4)按國際法,可以對本議定書進行保留。
第二十條議定書的生效和有效期
(1)本議定書在公約的10個締約國滿足了第十九條第(2)款中的要求之後的第30天起生效。
(2)如果公約失效,本議定書亦隨之生效。
第二十一條對某一國家的生效和有效期
(1)在本議定書生效之後,一個已滿足了第十九條第(2)款各項要求的國家,在本議定書生效之後,本議定書在簽字或此種檔案由檔案保存人存檔之日後的第30天起對該國生效。
(2)本議定書的任一成員國可以通過給檔案保存人以書面通知而宣告本議定書對其失效。在檔案保存人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或通知中所提出的一段時間後,議定書始對其失效。
(3)本議定書的成員國在其停止為公約締約國時,也隨之停止為議定書成員國。
第二十二條檔案保存人
(1)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總幹事,是本議定書的保存人;
(2)保存人必須特別將下列事項立即通知給所有締約國;
(a)議定書的任一簽字;
(b)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檔案的存檔;
(c)本議定書的生效日期;
(d)一個國家停止為本議定書成員國的日期;
(e)有關本議定書的任何其他聯繫。
(3)本議定書生效時,保存人須將正本的一份核證無誤的副本,按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交給聯合國秘書處進行登記和公布。
第二十三條有效文本
本議定書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各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由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總幹事保存,總幹事須將一核證無誤的副本送交公約的每一締約國。
下列簽字者,經各自政府授權,就此簽署了本議定書,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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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1976年9月3日在倫敦開放簽字的國
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公約和業務協定,特別是公約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4);
注意到國際海事衛星組織與大不列顛和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已於1980年2月25日達成了總部協定,
考慮到本議定書的目的是為了促進達到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宗旨,並保證其功能的有效實施;
協定如下:
第一條名詞的使用
在本協定中:
(a)“公約”系指1976年9月3日在倫敦開放簽字的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公約及其附屬檔案;
(b)“業務協定”系指1976年9月3日在倫敦開放簽字的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業務協定及其附屬檔案;
(c)“締約國”系指公約對其生效之國家;
(d)“總部國”系指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在其領土上建立該組織總部之締約國;
(e)“簽字者”系指業務協定對其生效的議定書成員國或議定書成員國所指定的某個實體;
(f)“議定書成員國”系指本議定書對其生效之國家;
(g)“職員”系指總幹事和由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所雇用的全日制工作的並受人事條例規定製約的任何人員;
(h)“代表”就議定書成員國、總部國和簽字者而言,系指赴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代表,在具體情況下,系指代表團團長、副代表和顧問;
(i)“檔案”包括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所擁有或掌管的一切手稿、信件、檔案、照片、影片、光記錄和磁記錄、數據記錄、圖表和電腦程式;
(j)“公務活動”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公務活動,系指本組織按公約所規定的宗旨而進行的活動,並包括其行管活動;
(k)“專家”系指職員以外的被指定的為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或以該組織名義完成某種特殊使命、其費用由本組織支付的人員;
(l)“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系指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所擁有或租用的衛星以及跟蹤、遙測、指令、控制、監測和輔助衛星運行所需要的有關設施和設備。
(m)“財產”系指涉及所有權的任何物品,包括契約權。
第二條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管轄豁免和實施豁免
(1)除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在特定情況下已明確表示了放棄豁免外,該組織在其公務活動範圍內,享有管轄豁免,但下列情況除外:
(a)有關其商務活動;
(b)由於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所擁有或以該組織的名義工作的機動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造成的事故中所引起的損失,或有關此種運輸工具違反交通規則事,而第三者就此提出的民事訴訟;
(c)按法院最後決議,對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所擁有而支付給職員或前職員的工資和報酬金包括撫恤金享有權進行扣留;
(d)有關對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提出的直接關係到法律程式的反訴。
(2)雖有(1)款之規定,但就有關公約或業務協定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各締約國,簽字者或其代理人或提出申訴的任何人,均不得將對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起訴提交本議定書成員國進行處理。
(3)(a)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不論設在何處,亦不論由何人持有,應豁免無論是執行、行政或司法行為進行的搜查、管制、徵用、查封、沒收、剝奪、扣押或實施。
(b)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所有其他財產和資產,不論位於何處,也不論由何人持有,享有3(a)款中所規定的豁免,但下列情況除外:
(i)為了使法院對按第(1)款向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提出的任何抗訴做出最終判決或決議而進行的查封及處置。
(ii)根據有關國家的法律,為防止和調查有關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所擁有或以其名義而進行工作的機動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的事故,而採取的臨時的必要措施。
(iii)為公用之目的對不動產進行徵用,並用公正價格立即支付,只要這種徵用不危及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功能和操作。
第三條檔案不可侵犯
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檔案不論置於何處或由何人掌管,均不可侵犯。
第四條稅捐和關稅的免除
(1)在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公務活動範圍內,應免除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及其財產和收入的一切國家直接稅及一般與物品和服務的價格無關的其他各種稅捐。
(2)如果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在其公務活動範圍內購置物品或利用高價的服務,若這些物品或服務的價格中包括了稅捐或關稅,則本議定書各成員國必須在可能的情況下,採取適當措施,豁免或退還此種稅捐或關稅的金額。
(3)在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公務活動範圍內,須免除該組織在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空間段和有關發射空間段中所用的衛星的設備的關稅,稅捐及相應費用。
(4)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在其公務活動範圍內所增添的物品,在運入或運出中,須免除一切禁止和限制。
(5)有關所提供的特殊服務的費用方面的稅捐和關稅。不得享受豁免。
(6)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所購置的物品,或向該組織提供的服務,用於職員的個人利益,不得享受豁免。
(7)除本議定書成員國所規定的條件而享受豁免的物品之外,在本條中的豁免物品不得永久或臨時出租或轉讓。
(8)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按業務協定支付給各簽字者的款項,本議定書的任何成員國須免除國家稅。但成員國已指明其簽字者需納稅時,不在此限。
第五條資金、貨幣和保證金
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可以收受和持有任何種類的資金、貨幣或保證金,並為其任何公務活動而自由進行處置。該組織可以持有為滿足其義務所要求的任何貨幣的帳目。
第六條公務通信和出版
(1)對於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公務通信和所有檔案的傳送,在本議定書每個成員國的領土內,本組織享受不低於一般給予同等的政府間組織在郵件和一切形式的電信上的優先權、費率和稅收方面的待遇,應儘可能與議定書成員國為其一方的任何國際協定相一致。
(2)關於公務通信,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可以使用包括電碼或密碼在內的一切適當通信手段。本議定書各成員國不得對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公務通信或公務出版物的傳送施加任何限制。對此種通信和出版物不得進行檢查。
(3)只有在本議定書成員國同意的情況下,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才可安裝和使用無線電發信機。
第七條職員
(1)職員享受下列特權和豁免:
(a)在履行其公務使命期間,即使他們已離開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工作,他們的行為,包括口頭或書面的言論,免除管轄。但職員違反交通規則,或本人所擁有或由其駕駛的機動車輛或其它運輸工具造成損傷時,不得享受此種豁免。
(b)其本人,連同其家庭成員,免除國民服務,包括軍役服務;
(c)在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公務活動範圍內,他們履行其職能的所有公務檔案不可侵犯;
(d)其本人,連同其家庭成員,免除移民限制和僑民登記;
(e)在貨幣和兌換管制方面享受給予政府間組織職員同樣的待遇;
(f)其本人,連同其家庭成員,在國際危機時,享受給予政府間組織職員遣返的同樣便利;
(g)在有關國家首次任職時,有權免稅帶進家具和個人用品,包括一部機動車輛,並且在結束職務而離開該國時,有權免稅帶出這些物品。此兩種情況,應遵循有關國家的相應法律和規定。然而,除遵照此種法律和規定的情況外,按本款規定所享受豁免的物品不得永久或臨時性轉讓、出租或轉借或出售。
(2)自職員為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利益承擔其工資稅之日起,國際海事衛星組織付給職員的工資和報酬免除交納所得稅。議定書成員國可以將這些工資和報酬的稅捐金額在其他方面的收入中進行徵收。不要求議定書成員國對支付給原來職員的退休金和年金的所得稅予以免除。
(3)除職員屬於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社會治安體制外,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及其職員須免除向國民社會治安體制一切強制性納款。此種豁免不排除根據議定書有關成員國的法律而自願參加國民社會治安體制;也不排除議定書成員國按社會治安體制向按本段規定享受豁免的職員支付受益金。
(4)不得要求議定書成員國給其國民或永久性居民以(1)款中(b)、(d)、(e)、(f)和(g)項所述的特權和豁免。
第八條總幹事
(1)除第七條所述的職員所享受的特權和豁免之外,總幹事還享受:
(a)逮捕和拘留豁免;
(b)外交人員享受的公民和行政管轄和實施豁免。由其本人擁有或由其駕駛的機動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造成損傷的情況除外;
(c)按上面(a)項享受刑事管轄的完全豁免。由其本人所擁有或由其駕駛的機動車輛或其它運輸工具,違反交通規則造成損害的情況除外。
(2)不得要求議定書成員國給其國民或永久性居民以本條所述的豁免。
第九條成員國代表
(1)議定書成員國的代表和總部國的代表在履行公務職能及在其往返會議地點的旅途中享受下列特權和豁免:
(a)免予任何形式的審訊前的逮捕或拘留;
(b)在履行其公務職能的過程中,即使已結束了其使命,他們的行動,包括口頭或書面的言論,免受管轄;但是在代表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下不得享受豁免,或由其本人所有或由其駕駛的機動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造成損傷時,不得享受豁免;
(c)他們的所有公務檔案不可侵犯;
(d)其本人,連同其家庭成員,免除移民限制和僑民登記;
(e)在貨幣和兌換管制方面,與執行臨時公務使命時的外國政府代表享受同樣待遇。
(f)在海關對待其私人行李方面,與執行臨時公務使命的外國政府代表享受同樣待遇。
(2)議定書成員國與其代表之間不適用第(1)款之規定。另外,議定書成員國與其國民或永久性居民之間不適用(1)款中的(a)、(d)、(e)和(f)款之規定。
第十條簽字者代表
(1)簽字者的代表和總部國的簽字者的代表,在執行與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工作有關的公務職能時,以及在其往返於會議地點的旅途中,享受下列特權和豁免:
(a)在履行其職能的過程中,即使已結束其使命,他們的行動,包括口頭或書面言論,免予管轄;但是,在代表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下,或由其本人所有或由其駕駛的機動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造成損傷的情況下,不得享受豁免;
(b)他們的所有公務檔案不可侵犯;
(c)其本人,連同其家庭成員,免除移民限制和僑民登記。
(2)議定書成員國和由它指定的簽字者之間不適用第(1)款之規定。另外,議定書成員國與其國民和永久性居民之間不適用第(1)款中(c)項之規定。
第十一條專家
(1)專家在其執行與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有關的公務時,以及在其往返於其使命地點的旅途中,享受下述特權和豁免:
(a)在履行其公務職能的過程中,即使已結束其使命,他們的行動,包括口頭或書面言論,免受管轄。但是,由其本人所擁有或由其駕駛的機動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造成損傷時,不得享受豁免;
(b)他們的所有公務檔案不可侵犯;
(c)在貨幣和兌換管制方面,享受給予政府間組織成員的同樣待遇;
(d)其本人,連同其家庭成員,免除移民限制和僑民登記;
(e)在其個人行李方面,享受給予其他政府間組織專家的同樣便利。
(2)不得要求議定書成員國給其國民或永久性居民以(1)款中的(c)、(d)和(e)項中所規定的特權和豁免。
第十二條關於職員和專家的通知
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總幹事必須最少一年一次將適於第七條、第八條和第十條規定的職員和專家的姓名和國籍通知給議定書各成員國。
第十三條特權和豁免的放棄
(1)本議定書中所規定的特權、免除和豁免不是為了每個人的個人利益,而是為了有效地執行其公務職能。
(2)如果下列當局認為,特權和豁免有礙於司法的實行,而在各種情況下放棄特權和豁免又無損於特權和豁免的主旨,則這些當局有權和有義務取消此種特權和豁免:
(a)議定書各成員國對於其代表和簽字者的代表;
(b)理事會對於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總幹事;
(c)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總幹事對於職員和專家;
(d)如屬必要,召開大會的特別會議,對於國際海事衛星組織。
第十四條對人員的協助
議定書成員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為代表、職員和專家的入境、停留和離境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法律和規章的遵守
享受本議定書所規定的特權和豁免的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和所有人員,在不損害本議定書中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必須尊重本議定書的有關成員國的法律和規章,並要和這些成員國的有資格的當局配合,以保證遵守其法律和各種規章。
第十六條預防措施
議定書的每個成員國為其安全利益,有權採取一切預防措施。
第十七條爭議的解決
議定書成員國之間,或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和議定書某一成員國之間就本議定書的解釋或套用發生任何爭議,須通過磋商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法加以解決。如果爭議在六個月內未獲得解決,各有關方經一致同意,可將爭議提交由三名仲裁人組成的法庭進行裁決。爭議雙方各選出一名仲裁人,第三名仲裁人擔任法庭主席,由前二名仲裁人選定。如果前兩名仲裁人在其被指定後的兩個月內還未能就第三名仲裁人取得一致意見,則第三名仲裁人由國際法院院長選定。仲裁法庭應制定自己的程式。其裁決為最終裁決,對爭議各方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補充協定
國際海事衛星組織可以與議定書任一成員國簽定補充協定,以便有效地將議定書各條款實施於該成員國,從而保證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的有效職能。
第十九條簽字、批准和加入
(1)本議定書自1981年12月1日至1982年5月31日,在倫敦開放簽字。
(2)除總部國以外,公約的所有成員國均可通過下列方式成為本議定書的成員國:
(a)無須經批准、接受或核准而簽字;或
(b)須經批准、接受或核准而簽字,隨後再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加入。
(3)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須有適當檔案交存後生效。
(4)按國際法,可以對本議定書進行保留。
第二十條議定書的生效和有效期
(1)本議定書在公約的10個締約國滿足了第十九條第(2)款中的要求之後的第30天起生效。
(2)如果公約失效,本議定書亦隨之生效。
第二十一條對某一國家的生效和有效期
(1)在本議定書生效之後,一個已滿足了第十九條第(2)款各項要求的國家,在本議定書生效之後,本議定書在簽字或此種檔案由檔案保存人存檔之日後的第30天起對該國生效。
(2)本議定書的任一成員國可以通過給檔案保存人以書面通知而宣告本議定書對其失效。在檔案保存人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或通知中所提出的一段時間後,議定書始對其失效。
(3)本議定書的成員國在其停止為公約締約國時,也隨之停止為議定書成員國。
第二十二條檔案保存人
(1)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總幹事,是本議定書的保存人;
(2)保存人必須特別將下列事項立即通知給所有締約國;
(a)議定書的任一簽字;
(b)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檔案的存檔;
(c)本議定書的生效日期;
(d)一個國家停止為本議定書成員國的日期;
(e)有關本議定書的任何其他聯繫。
(3)本議定書生效時,保存人須將正本的一份核證無誤的副本,按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交給聯合國秘書處進行登記和公布。
第二十三條有效文本
本議定書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各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由國際海事衛星組織總幹事保存,總幹事須將一核證無誤的副本送交公約的每一締約國。
下列簽字者,經各自政府授權,就此簽署了本議定書,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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