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服務貿易範圍

國際服務貿易範圍

國際服務貿易範圍是指以國際經濟關係中國際收支流量的統計項目為依據。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項下,除商品貿易和無償轉讓以外的所有可以引起國際收支的“實際往來”內容,都可以歸屬到國際服務貿易的範圍。也就是說,廣義的國際服務貿易範圍不但包括了狹義國際服務貿易所涵蓋的所有內容,還包括了資本報酬項下的收支——利息、股息和利潤。在這裡,一般地把資本要素的跨國流動視為資本要素的跨國服務,其利息、股息及利潤就是資本要素服務的報酬。當然,如果把資本要素的跨國流動視作投資,則利息、股息及利潤的流量被劃入國際服務貿易的流量就完全是統計意義上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服務貿易範圍
  • 外文名:Scop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
國際服務貿易範圍的原則規範
關貿總協定的歷史上,1986年9月開始的“烏拉圭回合”第1次把服務貿易列入多邊貿易談判的重要議程之中,並設立單獨的談判組與貨物貿易談判分軌進行。1990年底,經歷了近4年的艱苦談判,“烏拉圭回合”的服務貿易談判組於布魯塞爾部長級會議上達成《服務貿易總協定》草案。後又經過若干年修正,於1993年底形成正式協定,並作為“烏拉圭回合”談判“最後文本”的一攬子協定之一,於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正式簽署生效。《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第1部分第1條對服務貿易範圍和定義的規定是:
1、從一成員方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提供服務;
2、在一成員方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的服務;
3、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的商業現場提供服務;
4、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的一成員方自然人的商業現場提供服務。
該定義中的“成員方”指的是《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簽約成員國。此外,關於“服務”的概念,《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是:
1、除政府當局為實施職能所需的服務外,本協定所指的“服務”系包括所有部門的一切服務。
2、所謂“為政府當局實施職能所需的服務”,系指既不是商業性質的,又不與任何一種或多種服務相競爭的各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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